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安全生产定义为”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煤矿安全生产:在煤矿生产活动过程中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到危害,物资不受损失。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生命第一宝贵,珍惜生命和健康是人的基本要求,煤炭行业属于一种特殊行业,安全在行业中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煤矿安全工作不纯粹是经济问题,必须把煤矿安全生产提高到政治的高度来对待。总之,安全是煤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安全是煤矿生产的前提和必要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方针:国家或政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含义: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具体含义①、在煤矿生产建设整个过程中,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树立人的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②、要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生产建设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③、每个职工都要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村,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把事故和职业危害防治于形成之前,消灭在萌芽之中,做到四个“预先”,即预先熟悉并掌握矿井自然灾害因素和规律;预先分析发生各种灾害或事故的可能性;预先采取防治措施;预先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综合治理它是预防事故和危害的一种最佳的方法,它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它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工人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它意味着发动群众,一项一项抓落实,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是一种手段和方法。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指明了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治理,指明了煤矿安全生产必须综合防范的原则。综合治理,指明了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全面建设的原则。综合治理,指明了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全社会关注的原则。综合治理,指明了煤矿企业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关系: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二、煤炭工业坚持“安全第一”方针的必要性“安全第一”方针是煤炭生产建设事业的总方针、总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煤矿生产的条件、特点和自然规律、经验教训以及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产业工作方针。1.煤矿生产的自然规律以及特殊条件决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2.为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煤炭工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安全第一”。3.社会主义性质和生产的目的决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4.煤矿生产的经验教训决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煤矿工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工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要做到以下几点:①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②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③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④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⑤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⑥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法进行,煤矿职工应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现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有关法律法规的一些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的概念与法的作用(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有广狭两义,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只有经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形成人人必须遵守,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律。法律的特征它的基本特征是:阶级性、科学性相统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强制实施和自觉遵守相结合。法律的分类对法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在此介绍几种常用的分类。依据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依据法律的内容不同,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依据制定法律的主权国家的不同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利益不同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三、法律的内容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注: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一、法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与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法对行为的指引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其中有选择的指引对应于权利的规定,指人们可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而确定的指引对应于义务的规定,它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法的作用①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②预测作用人们可根据法来事先预测人们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③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④强制作用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以保障法的实现。法的社会作用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这些基本生活条件大致包括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规、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这种目的而制定的。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其中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各种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规定基本劳动条件等。这方面法律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高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代价或成本。法的社会作用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生产社会化是与社会发展同步的。古代社会典型的社会工程是兴修水利,组织灌溉。随着社会发展,生产力、科技的提高,关涉到能源、交通、电信、航空。航天事业等方面,由国家集中社会资金组织实施。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易燃易爆、高空、高压等危险性行业进行严格管理,保障生产和生活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五,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如义务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知识产权法等。煤矿安全法规作用1.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2.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一切行为的准则。3.安全法规是用来加强煤矿职工的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教育人们吸取教训,鼓励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以达到最大限度的防治灾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法律与法规的区别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如《××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实施办法》四.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如《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