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律制度在财政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说,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1、《预算法》(总规范)现行的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宗旨: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预算法调整预算关系。预算关系分为实体关系和程序关系。预算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是财政法的核心。2、《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的具体和细化。1995年11月2日通过,1995年11月22日实施。二、国家预算1、概念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2、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编制原则:公开性(为人民所了解并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可靠性(不得假定、估算、任意编造)、完整性(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列在其中,不得造假账,预算外另列)、统一性(科目统一,口径一致)、年度性(按法定预算年度编制,不得将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支列入本年度)3、国家预算的级次“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4、国家预算的构成按级次可分为:(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收入:由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中的中央收入部分、地方上缴收入等组成。中央预算支出:由中央本级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组成。(2)地方预算: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的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包括:本级预算+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的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级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基本构成要素。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对本级和下级)、变更(改变)撤销权(对本级常委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对本级政府)、撤销权(对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一)预算收入1、按来源可分为:(1)税收收入: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2)国有资产收益: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3)专项收入:是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4)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等。2、按分享程度划分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二)预算支出1、从性质上看:(1)经济建设支出,国家预算支出的主要部分。(2)事业发展支出,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必须予以保证。(5)各项补贴支出,如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它是保障基本人权、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5)其他支出,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其弹性较大。2、从主体上讲:预算支出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预算组织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预算计划管理的起点,关键环节)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2、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3、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2)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提示】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3)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解的收入。(二)预算的审批:1、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2、初审(1)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才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2)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本级草案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3)区、县级应当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本级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预算草案在提交相应的权力机关进行初审后,即进入了预算审批阶段。3、审查和批复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复——“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财政部——30日内批复各部门——各部门15日内批复各单位4、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三)预算的执行1、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3、各级政府财政支出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4、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国库进行。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补充: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财政部门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四)预算的调整1、概念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支>收)(1)收支逆差(2)债务增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2、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1)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2)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3)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备案。六、决算1、概念决算,在形式上是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它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2、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分类:各级政府决算草案、各部门结算草案、各单位决算草案。编制原则:合法原则、准确完整原则、报送及时原则。编制程序:各单位——各部门——各级政府3、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批复与备案: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议;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4、对下级政府已批准的决算的撤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法报送备案的决算,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重新编制。七、预决算的监督1、立法机关监督(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监督权:组织调查权和询问、质询权。2、政府机关的监督政府机关的监督也简称行政监督,是各级行政机关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1)行政机关在监督中的义务。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做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政府机关的监督职权。各级政府有权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的监督,简称财政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丙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的情况。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简称审计监督,是一种专门的监督(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