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三江学院土木学院工程管理系郝亚琳2关于本课程1.课程的基本情况学时:30课时学分:2.0教材:《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参考书:1、《建设法规教程》建设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建设法规》黄安永东南大学出版社3、自备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文件32.课程的性质及目的性质:本课程是工程管理专业法律平台课程中的一门基础课程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培养工程建设法律意识,具备运用所学法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4法律体系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内容集合在一起形成法律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横向: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建设法规主要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纵向:由级别不同、效力不一的法律组成如:宪法、法律、条例、规范……(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5第一讲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6(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效力最高(2)法律(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宪法和法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次于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2、法的形式7(4)地方性法规本辖区内有效低于法律、行政法规(5)行政规章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市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发改委、建设部等本行业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市政府(限制)本行政区有效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江苏省招投标条例——江苏省人大8(6)国际条约——如:《建筑业安全卫生条约》(7)民族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特事特办、法的变通、本地区内适用9法的纵向效力(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的横向效力:(注意前提:同一机关制订的)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法的效力层级10法律冲突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依地方性法规同一机关、新旧之间——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生效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11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A.国际条约>宪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C.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标准答案:d12一、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四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3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分制企业)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及案例P1114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责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工程中代理行为示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诉讼代理等工程活动中的代理行为需要依法实施,并受到法律限制(承发包,代理的资格认证)。15代理的基本结构被代理人内部授权委托或法律规定代理人外部行为第三人代理的本质特征: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16代理种类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口头、书面)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全权)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依法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代理的种类17委托代理形式书面委托代理载明的事项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意: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8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不同意,有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P16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19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第三人追认(默认)——承担责任未追认——不承担责任不知情——无责任知情——与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不履行——承担责任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称行为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责任承担20表见代理——无代理权、表现为有代理权——有效未授权——有证明文件超越代理权——第三人不知情代理权终止——未告知非紧急情况——被代理人同意——被代理人承担善意转托他人代理紧急情况——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不同意——代理人承担代理事项违法不知情——不承担责任知情——连带责任表见代理——拓展内容,帮助理解21案例: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答案】√【解析】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2代理权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5个)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5个)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作为自然人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依然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继承人承担代理权的终止23下列选项中,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标准答案:a,c,d,e24某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进行了代理行为,事后才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则此代理行为应定为()。A.不具有法律效力B.有效代理行为C.无权代理行为D.无效代理行为答案B25三、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26例如: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则: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27物权的设立于转让不动产物权登记设立主义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一般动产物权交付主义自交付时设立(不登记也设立)特殊动产物权(车辆、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等)登记对抗主义自交付时设立(不登记也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强行产权登记,动产是自愿登记为原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不属于不动产,但是其价值巨大,所以最好是以登记为宜。但是,他们价值再大也是动产,仍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登记仅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作为物权设立之必要条件。如果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登记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8四、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的义务关系。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29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意志-约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1.得利人财产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2.得利人应支付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财产而没有增加。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判断注意法定30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与联系:相同点表现方式法律后果不当得利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根据损人利己返还无因管理损己利人管理费用+直接损失31债的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销而消灭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因混同而消灭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注意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32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它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33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五、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P24)34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授权国或地区时间性法定期限35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概念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合法受让人发明(自申请日计算20年)实用新型10外观设计10专利权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36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权的保护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冲专利产品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37王某经长期研究发明了高黏度建筑涂料胶粉,2001年3月5日委托某专利事务所申请专利,3月15日该专利事务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