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八章卫生监督程序和卫生监督的法律责任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四讲卫生监督程序第一节概述一、卫生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卫生监督主体采取卫生监督行为的步骤、次序、方法。特征:1、法定性2、有序性3、保障和制约性保障卫生监督得以及时、有效实现二、卫生监督程序的分类1、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以是否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来区分的。内部程序——即规定卫生监督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外部程序——卫生监督主体在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有时两者的区分并非十分明确,行政事务的处理往往是通过两者交织的混合程序来实现。2、具体程序和抽象程序具体程序——即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采取的程序。抽象程序——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方法、步骤和时限所构成的连续过程。3、事前、事中和事后程序事前程序——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前的行政程序。如卫生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事中程序——卫生监督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程序。如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事后程序——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的行政程序。如备案、行政复议程序三、卫生监督程序的原则1、法定程序原则包括如下内容:重要的公共卫生执法程序必须依法设定;法定程序规则和行政实体法规范围具有同等的法律功能,任何人不得违反;违反法定程序的公共卫生执法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2、相对人参与原则卫生监督主体须公开公共卫生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相对人对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有知情权,有权要求告知理由。相对人对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有发表意见或申辩的权利。3、程序公正原则——卫生监督主体执法时在程序上应公正对待相对人,不偏不倚,排除偏见。执法人员在做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主动回避;客观调查事实真相,防止主观武断;保证涉案的每个当事人平等的陈述权;实施重大执法行为时,应采用单数合议制方式作出。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权限。4、效率原则法定程序的设立应考虑提高公共卫生执法活动的效率;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步骤进行,不能颠倒程序;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应规范化,各种执法文书的制作应使用统一格式。第二节许可证发放程序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卫生监督机关提出申请,需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是卫生法规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2、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3、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申请的审核《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程序性审核即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与手续是否完备等。2、实质性审核即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核定申请人本身是否具备从事该事项的行为能力,并进行相应的实地核对查实。若书面审核和实地调查、核实、监测结果证明申请书所列事项与实际相符,申请人确实具备取得该项许可证的资格和条件,卫生监督机关即可进入下一个程序: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由主管负责人代表卫生监督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三、许可证颁发《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应注意的问题:1、审核机关与颁证机关应区别开来,由法定的颁证机关颁发许可证;2、颁发的许可证应写明许可的内容、期限、许可证的编号,要加盖法定的颁证机关的印鉴。3、许可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三节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一)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A、违法事实确凿B、有法定依据C、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简易程序的内容A、表明身份:即出示执法者身份证件,可以是工作证,也可以是特定的执法证,有时两者皆需出示,有时还要附带出示执勤证章等其他标志。B、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C、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救济程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D、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被害人的,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E、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的步骤:(1)立案在管辖范围内和追究时效内,有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嫌疑的,行政机关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应立案。(2)调查依法、全面、客观调查如:不得刑讯逼供、威胁必要时,可依法检查如:可对持械斗殴隐藏武器地方进行检查(3)决定A、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B、其他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制作拟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A、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B、违法事实和证据C、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在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7)正式裁决实质上,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审查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即为裁决。见《行政处罚法》第38条。有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能在处罚决定书拟制之前进行,有时也可能在拟制之后进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在拟制处罚决定书后进行时,则在处罚决定正式送达之前,行政机关还必须再次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前述决定的裁断,并正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一经送达,便生效一般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处罚决定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诉法规定,送达当事人。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1)听证程序的特征A、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B、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社会各界可旁听C、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D、听证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E、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3)听证程序的组织A、听证的申请和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B、听证通知行政机关作出组织听证决定后,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C、听证的主持和参与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D、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主持人、书记员签字或盖章,作为处罚的依据上交机关首长。E、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4)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不在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二)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程序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107条规定,被处罚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在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情况下,可暂缓执行处罚。(2)罚缴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外,罚缴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适用范围:除当场收缴的,和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以外,均由专门机构收缴罚款。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指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处罚通知送达催交收受罚款专门机构应向缴纳人开具统一罚款收据上缴国库(2)当场收缴罚款适用范围: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A、出具罚款收据B、缴付罚款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应在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制定银行(3)强制执行A、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B、依法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的例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第八章卫生监督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卫生行政违法一、卫生行政违法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卫生行政违法——卫生监督主体及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实施的,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卫生行政行为。卫生行政违法的特征:1、卫生行政违法的主体是卫生监督主体2、卫生监督主体的行为主要通过卫生监督人员的行为表现出来。3、卫生行政违法是一种侵权行为。4、卫生行政违

1 / 6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