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卫生监督程序第一节概述一、卫生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卫生监督主体采取卫生监督行为的步骤、次序、方法。特征:1、法定性2、有序性3、保障和制约性保障卫生监督得以及时、有效实现二、卫生监督程序的分类1、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以是否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来区分的。内部程序——即规定卫生监督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外部程序——卫生监督主体在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有时两者的区分并非十分明确,行政事务的处理往往是通过两者交织的混合程序来实现。2、具体程序和抽象程序具体程序——即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采取的程序。抽象程序——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方法、步骤和时限所构成的连续过程。3、事前、事中和事后程序事前程序——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前的行政程序。如卫生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事中程序——卫生监督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程序。如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事后程序——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的行政程序。如备案、行政复议程序三、卫生监督程序的原则1、法定程序原则包括如下内容:重要的公共卫生执法程序必须依法设定;法定程序规则和行政实体法规范围具有同等的法律功能,任何人不得违反;违反法定程序的公共卫生执法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2、相对人参与原则卫生监督主体须公开公共卫生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相对人对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有知情权,有权要求告知理由。相对人对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有发表意见或申辩的权利。3、程序公正原则——卫生监督主体执法时在程序上应公正对待相对人,不偏不倚,排除偏见。执法人员在做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主动回避;客观调查事实真相,防止主观武断;保证涉案的每个当事人平等的陈述权;实施重大执法行为时,应采用单数合议制方式作出。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权限。4、效率原则法定程序的设立应考虑提高公共卫生执法活动的效率;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步骤进行,不能颠倒程序;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共卫生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应规范化,各种执法文书的制作应使用统一格式。第二节许可证发放程序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卫生监督机关提出申请,需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是卫生法规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2、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3、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申请的审核《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程序性审核即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与手续是否完备等。2、实质性审核即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核定申请人本身是否具备从事该事项的行为能力,并进行相应的实地核对查实。若书面审核和实地调查、核实、监测结果证明申请书所列事项与实际相符,申请人确实具备取得该项许可证的资格和条件,卫生监督机关即可进入下一个程序: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由主管负责人代表卫生监督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三、许可证颁发《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应注意的问题:1、审核机关与颁证机关应区别开来,由法定的颁证机关颁发许可证;2、颁发的许可证应写明许可的内容、期限、许可证的编号,要加盖法定的颁证机关的印鉴。3、许可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三节行政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一)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A、违法事实确凿B、有法定依据C、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简易程序的内容A、表明身份:即出示执法者身份证件,可以是工作证,也可以是特定的执法证,有时两者皆需出示,有时还要附带出示执勤证章等其他标志。B、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C、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救济程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D、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被害人的,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害人。E、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的步骤:(1)立案在管辖范围内和追究时效内,有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嫌疑的,行政机关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应立案。(2)调查依法、全面、客观调查如:不得刑讯逼供、威胁必要时,可依法检查如:可对持械斗殴隐藏武器地方进行检查(3)决定A、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B、其他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制作拟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A、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B、违法事实和证据C、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在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7)正式裁决实质上,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审查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即为裁决。见《行政处罚法》第38条。有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能在处罚决定书拟制之前进行,有时也可能在拟制之后进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在拟制处罚决定书后进行时,则在处罚决定正式送达之前,行政机关还必须再次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前述决定的裁断,并正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8)送达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一经送达,便生效一般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处罚决定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诉法规定,送达当事人。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1)听证程序的特征A、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B、听证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社会各界可旁听C、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D、听证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E、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3)听证程序的组织A、听证的申请和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B、听证通知行政机关作出组织听证决定后,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C、听证的主持和参与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D、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主持人、书记员签字或盖章,作为处罚的依据上交机关首长。E、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4)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不在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二)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程序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107条规定,被处罚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在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情况下,可暂缓执行处罚。(2)罚缴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外,罚缴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适用范围:除当场收缴的,和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以外,均由专门机构收缴罚款。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指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处罚通知送达催交收受罚款专门机构应向缴纳人开具统一罚款收据上缴国库(2)当场收缴罚款适用范围: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A、出具罚款收据B、缴付罚款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应在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制定银行(3)强制执行A、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B、依法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强制执行的例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第八章卫生监督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卫生行政违法一、卫生行政违法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卫生行政违法——卫生监督主体及卫生监督人员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实施的,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卫生行政行为。卫生行政违法的特征:1、卫生行政违法的主体是卫生监督主体2、卫生监督主体的行为主要通过卫生监督人员的行为表现出来。3、卫生行政违法是一种侵权行为。4、卫生行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