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法律依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的定义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涉及的审批部门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分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合同;(三)广告样稿;(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第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二)经规划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申请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一)应当将相关的申请材料(不限于上述材料,因为绿化和市容部门需要将规划和工商部门需要的材料进行移送,所以各部门对材料均有规定)递交到绿化和市容行政部门,由绿化和市容行政部门就相关材料向规划部门和工商部门征求意见,如有规划局和工商局由需要,可能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二)补正材料后,规划部门和工商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若同意的,将审查意见交绿化和是市容部门,绿化和市容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三)拿到绿化和市容的审批决定后,向规划提出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的申请,及向工商部门提出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申请。上述条文中向绿化和市容部门基础上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广告经营合同,广告样稿,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关系图,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户外广告设施设施施工图。综合上述第十五条条文及规划部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申请表填写说明及工商部门关于《户外广告登记证》申请表填写说明的要求,需要的材料包括:(一)首先向绿化和市容行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广告经营合同;广告样稿;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二)经过审批后拿到审批文件后,分别向规划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交材料如下;向规划部门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下载地址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表(各部门已盖章)(原件一份);1/500或1/2000地形图,地形图上标注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具体位置(三份);1/500或1/2000广告阵地规划或设施布置平面图,应标示广告设置与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和所附建筑物的具体尺寸(三份);广告设施施工图(含平、立、剖面图及结构图),应标示广告牌面及广告设施的尺寸,以及广告底部离地标高(二套);效果图(体现周边城市景观)(一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权属证明及相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广告主营业执照;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广告经营(代理)者营业执照;广告主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批准文件;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代理合同或广告发布委托书;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广告样件(彩稿,平面广告加盖骑缝公章,视频广告应分别在标明广告目录的纸页和提交的只读光盘上加盖公章);广告发布效果图(A4纸,彩稿);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内容)的审批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需要的材料与操作程序大致如上,但具体操作中个材料的提交时间或略有不同,建议在真正操作前与审批的区(县)绿化和市容、规划部门、工商部门先进行联系沟通,确定具体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间。提请陈律师注意:刚刚与浦东新区的绿化部门联系,对方回复说,现在正在对广告等事项进行整顿,故若为新设户外广告,目前浦东新区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