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实施本章重点•司法的含义、特征•当代中国司法原理•守法的根据本章司考要点1.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2.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3.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4.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一、法律实施概述1、法律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2、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法律实施也是一个过程。它是将法律规范的抽象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的过程。注意:第一,法律实施是一种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第二,法律实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能够产生法律后果是实施法律行为与其他社会活动、社会行为的主要区别。第三,法律实施的主要形式或途径是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第四,法律实施不同于法律实效。3、法律实效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法律实施强调的是把法律规范的要求由抽象向具体、由主观向客观转化的过程、方式和路径;法律实效侧重于强调这种转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它是法律实施之后的静态结果。二、执法——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1.执法的概念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或事,调整具体行政关系,从而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2.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2)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意志性(3)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5)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信赖保护原则3.执法的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效率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的行使合法•责权统一权力行使应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为一经做出,如无法定事由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做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公平原则提高实践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提高制度的科学性4.行政执法与行政责任⑴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主要是指行政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⑵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司法1.司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专门案件,并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专门活动。2.司法的特点是:(1)职权的法定性;(2)职权行使的被动性;(3)职权的独立性;(4)程序的法定性和正当性;(5)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3.司法的功能——确认功能、补救功能和整合功能4.司法权与立法权的比较第一,立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司法权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贯彻。第二,立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民主;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第三,立法权实行集体行使权力的方式,其制度设计通常为少数服从多数。司法权实行相对独立行使权力的方式,其制度设计通常为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5.司法权与行政权•第一,在行使权力的目的上,行政权是实施宪法和法律,事前为社会谋取公共福利;司法权是事后维护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第二,在行使权力的对象上,行政权总体上是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对象,依法作出一般性的行政决策或处理个案;司法权则只能针对个案,以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为对象,并以至少有两方的争端为前提。•第三,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行政权是主动执法,主动管理与服务社会;司法权是被动司法,实行事后救济原则,其受理案件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第四,在行使权力的独立性上,行政机关是按行政层级系统行使职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与决定;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5.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⑴正确: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正确、案件适用法律的正确和对案件处理要正确。⑵合法: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司法。⑶及时:是指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办案,及时结案。6.我国司法的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准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了保证该原则的实现,设立了中立的诉讼程序,赋予了法官独立的地位,设立了诸如回避、审检分离等制度保证。(2)司法为民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体现出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司法为民的根本目标是应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司法为民是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的要求。陈燕萍工作法的基本内容:(1)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2)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3)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4)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这种“理解性同情”与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中表达自身权利诉求的基本尊重,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做法……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看得见的公正”(3)司法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要求: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法律一律平等保护;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法律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注意:司法权同样也是要受到监督的一项权力(4)司法责任原则——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权力约束机制。在我国,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确立了司法责任制度,司法责任的认定必须遵循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7.司法体系:(1)司法体系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2)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我国现行的司法主体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构成了我国的司法体系。8、司法权威•权威是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模式,是一种特殊的服从与被服从之间的关系。它体现了权力和威信的统一,是有权威者基于权力和威信的双重性质而得到的服从者的自愿服从。•司法权威是一种特殊的权威,是司法机关和法官、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判结果都得到广泛尊重和执行的权威状态。积极的司法权威,指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尊重并认可法律和司法所体现的目标和价值,从而积极地服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消极的司法权威,指由于外在强制力的存在,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如不服从就有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出于这种畏惧而服从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司法权威9.能动司法(1)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政策。•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这一理念的行动。司法能动主义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显然,司法能动主义更多地表现为法官造法和司法审查;而能动司法则主要表现为人民司法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2)坚持能动司法的依据:•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政治性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国情条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发展的阶段性的必然要求;是继承和弘扬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必然要求。(3)如何实现能动司法?•坚持司法适度主动:加强司法调研,完善司法规范体系,建立司法预警机制。•坚持司法适度弹性:强化政策考量,强化利益衡平,强化和谐司法,强化柔性司法。•坚持司法适度干预:完善诉讼指导机制,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坚持司法适度参与: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大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活动(4)能动司法的限度•坚持司法的政治性: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守为人民服务的立场,坚持依法司法,遵循司法规律: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双方当事人明确•能进入司法的要件有裁判人有解纷机制那么,类似原告缺位,如流浪汉的维权案件,被告不明确,如天上落下的花盆砸伤人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同样,对于那些该受理的不受理、不该受理的却主动受理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何来认识?解决群体性纠纷社会公益诉讼这些领域组织内部纠纷处理司法能动有限技术性问题、司法鉴定……•坚持科学务实的态度,恪守司法边界,是司法权威树立的重要条件——有所不为方能有所为四、守法1.守法的概念:是指法律的遵守。在我国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守法的目标和要求在我国,守法的目标是所有守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在法律关系中遵守所有法律渊源所规定的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守法的具体要求:(1)要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2)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3)发生违法行为或后果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3.守法的内在根据真正的守法都以主体对“为什么要守法”的自觉意识为前提的。守法的境界高低主要取决于该自觉意识的程度。就表层而论,守法首先是统治者(或立法者)意志的要求。统治者立法的直接意图便是通过大众守法而有效地实现其政治统治和对社会生活的直接控制。任何违法行为(包括统治者自身的违法)都将在客观上削弱统治者的意志力量。在这个意义上,守法是统治者(或立法者)意志为全体社会成员设定的义务。•守法是实现自身现实利益的需要:•统治者通过守法使既得利益得以巩固、保护和发展;•被统治者只有守法才能免除暴力镇压,才能在一定范围内谋求自身利益的发展;•现代社会只允许通过合法手段谋求利益;•守法是主体实现和行使权利的前提。•从深层来看,守法首先源自于人的需要的二重性。其次,遵守法律是人的自我实现的必要途径。遵守法律是个体获得相应的社会认同,参与社会生活,从而实现自身作为社会成员的规定性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最后,守法是个体正确履行社会角色的最佳选择。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这是社会赋予个人的身份和责任。其中每个角色都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用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就使得人们对角色的履行转化为对规范的遵循。4.影响法律遵守的因素⑴法律因素。守法首先必须有可守的法,可守的法作为守法的客体必须是公平正义的“良法”。⑵主观因素守法还必须有能够守法的人,守法的人作为主体则是具有现代法律精神的公民。因为,法律行为是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违法还是守法取决于主体的自由选择。⑶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又分为:宏观社会环境,包括国际形势、生活时代、文化历史传统、政治制度、经济条件等;微观的社会环境包括公民的家庭、学校、社交面,以及行为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等。五、法律监督1.法律监督的含义: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2.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