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概述一、金融和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是指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资金融通活动。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即金融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际金融主管机关于各类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关系。(二)金融法的体系——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第二节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指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调控经济、货币政策,实施国家金融监管职能的特殊国家机关。其法律地位是: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金融管理机构,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它是全国货币的发行机关,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居于领导地位。(二)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2、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3、内部职能机构办公厅、计划资金司、政策研究室、稽核监督司、银行司、非金融机构司、保险司次等等。4、分支机构中央银行可以根据职责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三)中央银行的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竟然也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四)中央银行对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1、人民币的发行机关:中央银行2、人民币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的法定货币3、人民币的管理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2)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3)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5)对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五)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1、发行货币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3、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4、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吸揽存款、集中金融机构的存款储备金5、组织或协助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协助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6、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金、黄金储备8、买卖国债及其他政府债券和外汇9、其他业务(六)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查、检查监督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统一负责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有权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企业法人。(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1.吸收公众储蓄;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三)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形式及机构商业银行组织体制是总分行制。其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公司机构和分支机构两大类。(四)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1、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2、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3、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五)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商业银行的接管由中央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接管决定由中央银行予以公告,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接管期间有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六)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1、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督管理。2、商业银行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3、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