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本章学习内容:1、刑罚的体系2、主刑3、附加刑本章学习目标:1、了解:我国刑罚的体系及其特点2、理解:各种刑罚方法的基本内容3、熟悉并能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一、刑罚的体系(一)刑罚的体系的概念刑罚的体系,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从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出发,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据其轻重程度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其特点有:第一,刑罚体系以刑种为内容,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我国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组成。第二,刑罚体系中的刑种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其选择以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第三,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这包括具体的刑种及刑种分类与排列方面都由刑法规定。第四,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第五,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另,有学者认为: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为:主附配合;轻重衔接;宽严相济;结构合理;方法人道)二、主刑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我国刑法共规定了5种主刑。这5种主刑可分为两类:自由刑和生命刑。其中,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死刑是生命刑。(一)管制1、概念与特征管制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如下:一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自由。二是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这种限制体现在: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三是限制自由有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四是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并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工作。《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原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承担监管工作。从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局。可见,管制的执行机关包括司法局与公安机关。具体明确的对于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办法,有赖于《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及规定。2、评价管制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有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稳定,符合刑罚改革的发展方向。但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不能流于形式。(二)拘役1、概念与特征拘役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和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刑事拘留存在差别。其特点有: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二是剥夺自由的期限短。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三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关押在拘役所内服刑。四是享受一定的待遇。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评价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具有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如交叉感染、刑罚效果不明显等,尽管如此,拘役仍然具有适应性和存在的价值。(三)有期徒刑1、概念与特征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现代刑罚体系的中心,基本上每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其特点有: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二是剥夺自由有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三是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四是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2、评价有期徒刑是适应面最广泛的刑罚方法,既能适应于轻罪,又能适应于重罪,便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但也有其缺陷,如长期关押使受刑人产生对社会的不适应;各种罪犯关押在一起,容易导致交叉感染等。(四)无期徒刑1、概念与特征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其特点是: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二是剥夺自由没有期限。但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得到减刑或假释的机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三是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四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五是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2、我国刑法对无期徒刑的规定的特点一是绝大多数是与死刑并列规定作为选择刑种,少数条文中将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与有期徒刑并列规定。二是所适用的犯罪均为故意犯罪。三是多数是作为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等的加重法定刑予以规定的,只有少数严重犯罪中,适用于基本犯。(五)死刑1、死刑的概念、评价及发展趋势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我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种。人们对死刑的评价,大多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违宪、是否人道、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是否容易错判、是否容易改正、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由此导致死刑存废论争。人类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趋势。2、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限制死刑适用。为此,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有以下限制性规定:一是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三者缺一不可。二是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这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司法解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包括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三是从适用犯罪性质上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很少适用的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种犯罪的死刑。四是适用程序上的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五是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思考题: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3、死缓制度(1)死缓的适用条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具体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所犯之罪不是死刑罪名,或者虽然是死刑罪名,但其犯罪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或者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不能适用死缓;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如自首、有立功表现、被害人有过错,犯罪动机有值得怜悯之处、数个主犯中比较靠后的主犯等,以及出于其他方面考虑等。(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计算在2年的考验期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及2年的考验期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4)死缓的三种结果一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三是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三种结果已被《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见下页)。“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是否需要2年期满后才能执行死刑?如果在死缓执行期间,先有重大立功表现,后又故意犯罪的,应如何处理?《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三、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适用附加刑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其中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一)罚金1、概念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79年刑法中,罚金刑的地位不高,97年刑法在分则中大量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罚金和罚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