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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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2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在一定时期内由保管人员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在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受寄人,交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托人或寄存人,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寄存物。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成立和生效。若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32、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保管是否为有偿作出约定。保管为有偿时,应当明确约定保管费用。对于保管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管为无偿。3、保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合同的签订方式可以以书面方式签订,也可以以口头的方式签订,还可以以其他方式签订。(二)仓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由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委托保管的人称为存货人,实施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的标的物称为仓储物。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一般特性,但又有别于一般的保管合同。《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4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各自设有专门的分则,但凡仓储合同这一章未作规定的,应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1、保管人必须为有仓储设施并有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仓储活动中的保管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但它必须具有专门的从事仓储业务或兼营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营业许可。自然人一般不能成为仓储保管人。2、仓储合同保管对象为动产仓储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是能进入保管人仓储设施的财物。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一旦达成,即使尚未交付仓储标的物,合同也可成立生效。《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5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非要式合同仓储合同的双方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存货人必须交付一定的仓储费,故其为双务有偿合同。同时法律对仓储合同的签订形式和程序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故为非要式合同。仓储合同界定【案例1】: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仓储合同生效时间【案例2】: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及仓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仓储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61)保管人、存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和规格。3)仓储物的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和相关资料。5)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6)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7)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期限,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做出规定。《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72、如何订立仓储合同1)合理适当的要约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签订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仓储费用。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对大批货物的储存和保管,在要约中要提出可行的储存计划。2)预约仓储合同。所谓预约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将来应签订的合同是“本约”,而约定的合同是预约。预约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在将来按照预约仓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去订立仓储合同的义务。预约仓储合同是有效要约的结果。《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8在预约仓储合同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存货人或保管人不履行订立本仓储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订立仓储合同。【案例】:某渔业公司于2002年5月4日向某冷库发出一份函电称:“我公司有50吨黄花鱼要储存于贵库,每天储存费用为2000元,如果同意,请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签订合同。”此函电具有具体而明确的内容,因而是有效的要约,该冷库如果在一周内答复,则成立预约仓储合同。基于此预约,存货人和保管人可就本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内容做出详细的约定。如果渔业公司在函电中称:“一周后可以考虑订立合同。”则不能成为预约仓储合同,而只是一种意向性声明。冷库对该声明的承诺不成立合同,也不负担任何义务。《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93、如何解除仓储合同仓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仓储合同中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必须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后,无需对方答复,更无需对方同意,即可解除仓储合同。事后协议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属于事前解除,存货人和保管人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因不可抗拒力致使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致使解除合同《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0三、仓单的内容和常见业务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是一种有价证券。仓单一式两份,一份是正式仓单,交给存货人,另一份为底单,由保管人保管。仓单可以有副本。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直接体现着仓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此制作仓单必须要有严格的要求。1、仓单的内容和法律特征A、填写仓单的载明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处所。(2)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质量、件数和标记。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时,应认真验收,并把上述内容详细地记载在仓单上。《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1(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仓单上应明确仓储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仓单上要明白记载仓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7)保险事项记载。如果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已经就仓储物投了财产保险,那么,存货人应当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将有关情况记载在仓单上。(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在签发仓单时,应当将自己的名称或者姓名记载在仓单相应的位置上,这是确定保管人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仓单的填发地,一般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地点。仓单的填发日期,就是储存期间开始的时间。《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2B、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C、仓单的法律特征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的是仓储物财产权的行使和处分。领取仓储物必须提交仓单。1)仓单为物权证券。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享有对仓单下的物品的所有权,仓单背书转让后,仓单下的物品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2)仓单为要式证券仓单一定要有保管人的签名,并具有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的内容或事项,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3)仓单为文义证券仓单上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依仓单记载的文义而确定。4)仓单为要因证券仓单上的权利,不因仓单的签发而发生,一定要以其基础——仓储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必要。《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3仓单记载事项【案例3】: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2、仓单中常见的业务1)仓单的签发全部仓储物验收点清后,将所接受的仓储物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在仓单上。特别是对仓储物的不良状况更是要准确批注,如果存货人不同意批注且仓储物的瑕疵不影响仓储物的价值或质量等级时,保管人可以接受存货人的担保而不批注。2)仓单的分割仓单的分割是存货人将一批仓储物交给保管人时,因为转让的需要,要求保管人签发分为几份的仓单。仓单的分割不仅是单证的处理,还意味着保管人需要对仓储物进行分劈。保管人对已签发的仓单进行分割,必须将原仓单收回。《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43)仓单的转让仓单持有人需要转让仓储物时,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仓储物的转让。背书过程填写完整后,要由保管人签署,受让人方可凭单提取仓储物。背书转让的出让人为背书人,受让人为被背书人。背书格式:兹将本仓单转让给×××(被背书人的完整名称)×××(背书人的完整名称)背书经办人签名、日期仓单可以多次背书转让。【案例4】: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4)仓单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融资的雏型是货物或动产质押,质押单位将货物或动产存入仓库,仓库验收后形成仓单交给银行。《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5银行将相当于货物价值的45~63%的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发放给质押单位。仓单质押贷款就是指客户(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物流企业)中,然后可以凭仓库(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物流企业)代理监管货物,并收取一定报酬。它的明显特征是货物可以买卖流动,只要在仓库中存储的货物总量不低于一定数量,货主企业可以随时在仓库中间存储和取出货物。仓单质押贷款的实质是企业(货主)、银行、物流企业三方以合同法、担保法为法律依据,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它是以资金为纽带,以物流企业为保管人,促成银行与企业(货主)的合作。《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6存在的问题: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不易过时易于长期保管、规格明确便于计量,要有适应用途广、变现能力强、抗跌性好等特征,并且产品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诸如原材料的钢材、有色金属、棉纱类、石油类、成品中的家电产品、陶瓷产品、家具产品等等。物流企业的专业程度也是银行要考核的重要指标,银行所选择的物流企业都是实力比较雄厚、具有一定偿还能力、管理规范的全国性专业物流企业。在银行信贷的支持下,物流企业常常凭借其经营的垄断地位来充分利用其垄断经营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7受到风险问题的困扰,部分银行开始选择有信誉的仓储企业进行合作,由仓储企业对质押单位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为银行把握货物的经营风险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美国UPS,为了更好地开展物流金融服务,公司于2001年5月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将其改造成UPS的金融部门。到2006年底,中储质押监管业务实现了大幅度增长,系统内29家单位与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共为客户提供质押贷款融资额62亿。5)凭单提货核对仓单。保管人核对提货人所提交的仓单和存底仓单,确定仓单的真实性。《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8对于转让的仓单要核查仓单的背书是否完整,过程衔接是否明白。提货人交纳费用。保管人签发提货单证并安排提货。提货人验收仓储物。签收提货单证。6)仓单灭失的提货通过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原仓单持有人持仓储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仓单进行公示催告,当60天期满无人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仓单无效,申请人可以向保管人要求提货。若在公示期内有人争议,则由法院审理判决,确定有权提货人,凭借法院的判决书提货。提供担保提货。提货人向保管人提供仓储标的物的担保后提货,由保管人掌握担保财产,将来另有人出示仓单而不能交货需要赔偿时,保管人可担保财产进行赔偿。该担保在可能存在的仓单失效后,方可解除。《仓储管理学》——第七章仓储法律制度slide19四、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仓储合同关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保管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为按约定收取仓储费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1)及时组织仓储物的验收入库保管人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如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开具仓单的义务存货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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