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五、公司债券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和清算公司是世界上最普遍的一种企业形式。(一)企业的类型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所谓公司,简而言之,就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从本质上讲具备企业的全部属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非法人企业、非企业法人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而设立。(二)公司的结构国家公司股权钱股东职员职员债权人债权人社会公众A、B、C、D、E股东钱股权公司选举(投票)、查阅帐目、分红、剩余财产分配1)公司本身无自己的利益、目的。2)公司是股东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一种工具或一种形式。3)公司是职员就业某生、实现自我价值的场地或舞台。4)公司是国家发展经济、创造社会财富的一个实体。5)公司是债权人与之进行交易的合作伙伴、实现债权的义务实体。所以一个公司的兴衰与公司本身无关,而与上述与公司有关的利益主体(团体)有关。因此,公司法实质是从与公司有关的利益主体的角度进行规范的设计的。其功能在于稳定公司组织、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便公司能长期的延续发展。(三)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公司法1、概念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2、特征有限责任;法人企业;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民间法人自治、自由的社团法人。3、种类(1)以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分: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以公司的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3)以公司之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分:母公司、子公司(4)以公司之间的管辖与被管辖关系总公司、分公司(5)以公司股东人数组成分(6)以公司是否上市分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多人公司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4.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公司法》的目录及主要条款(显示)从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可见公司法的四大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活动法。3、公司法是制定法。4、公司法主要是强制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一次修正: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公司制企业已成为我国企业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全国90%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已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案例讨论(一)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1994年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3日,百货股份公司从某机械厂购得一批钢精锅,共计价款5.6万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期是2003年1月28日前用托收承付的方式支付。当机械厂把货物运到百货大楼以后,按约定的期限要求百货股份公司付款时,发现百货公司经营几个月来,因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外债多,已无力偿付货款,而百货公司的几个股东均为当地有名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于是,机械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铭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钢精锅货款。问:该案纠纷如何解决?案例讨论(二)2000年,东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风公司)决定引进一套进口铸钢设备,但缺乏资金。于是以其子公司东正钢铁有限公司(简称东正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600万,保证5年还贷。设备引进后,其生产的产品满足了市场需求,十分畅销,所获利润丰厚,该利润均由东风公司收取。2004年,由于钢铁市场滑坡,涉及到该产品的销售,以致其利润锐减,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几经追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实,东正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欠款。银行提出,由东风公司清偿债务。东风公司认为其与东正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的关系,东正公司应以其自身的资产清偿债务。讨论:东风公司是否负清偿责任?知识拓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特定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负责一种法律措施。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三个独立”,包括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独立是指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以自己的名义签约履约,以及参与其他民事活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最大缺陷便是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无形中把一定的商业风险从股东身上转移到了公司债权人身上。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被滥用的情况下,如何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成为我们人们愈加关注的一个话题。《公司法》第21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条件:(一)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二)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滥用公司权利的行为(三)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四)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五)股东行为时主观为故意股东滥用权利主要表现形式:1、出资不实:公司资产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财产,其中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自有资产即注册资本,这是公司能否正常运转和承担责任的保证。公司的出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并未按公司法的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额注册资本,或者在注册资本验资、取得公司登记成立后,抽逃公司资本。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了偿债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2、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新公司独立经营,并将原来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经营,原公司变成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却实际接受了原公司的绝大部分资产。这种方式被很多地方政府视为解决国企亏损的“良策”,又称为“资产重组”,使得原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极难得到实现。3、人格混同又称为法人人格形骸化,指公司徒具公司的法律形式,但实际上完全受股东控制,已丧失了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的本质,成为股东谋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的代理机构和工具。现实中,有的公司股东完全将公司视为自己整体中的一部分,人事混同、财产混同、业务财产混为一体,“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分,此公司与彼公司不分。当其中一个公司受到债权人追索债权时,迅速把财产转入另一公司,使债权人的权利落空。4、过度操纵:又称不当控制。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以公司名义承担其未受益的债务,随意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让公司为其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使其负担与其经营无关的巨大风险,甚至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公司在股东的过度操纵下,实际上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一)概念、特征、设立1、概念: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特征1)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2)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3)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4)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5)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6)设立程序较简单。3、设立:(1)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人)。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一般公司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公司为10万元人民币(不分行业、零售、批发、生产)。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内容可繁可简)。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住所(不要求生产经营条件):登记、管理、上税。(2)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土地使用权;其他——债权、股份、采矿权等。依此出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法律允许、依法可转让、可用货币作价、不违反法律规定。注:以上出资方式中货币不少于注册资本的30%。(3)出资的交付货币;评估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权利办理变更登记(4)交付时间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时认缴的出资额;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全部缴足的最后期限:一般公司2年,投资公司是5年。(此项制度设计相当于按揭设立公司)问题:如果2年、5年内股东仍未缴足出资额,继续缴、解散?处理:补缴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代缴(连带缴付责任)按出资不到位处理(按虚假出资处理。罚款为虚假部分5—15%,吊销营业执照)理由:股东必须按期缴足其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否则,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也是对债权人的欺骗。(5)登记:由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带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办理登记,取营业执照。(6).章程的内容、效力及制定、修改、无效1)章程的内容章程的内容分法定和自定,法定项目见公司法第25条: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法定项目下的具体内容可由股东自行约定。比如:经营范围、出资方式、数额、时间、公司机关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自定项目及内容由股东根据需要自行设计。比如退股、转股、表决红利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散等。2)效力(表现:不得、禁止、必须、应当)法律强制性规定章程法律任意性规定有争议的无规定(法院裁定的依据)比如:法定最低资本的规定、会计账簿的规定、高管义务的规定、董事任期的规定、职工监事的比例。3)章程的制定、修改、无效、撤销由股东大会负责。涉及股权转让、无须修改。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制定、修改程序不合法,股东可请求法院裁定章程无效或撤销。案例三(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结构股东会1.股东会的性质、职权最高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享有重大问题决定权,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权限包括: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表决事项定期股东会由章程规定时间、地点、内容。临时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股东会的召集、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监事会—监事—代表1/10以上股东权的股东。3.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按章程规定的方式表决鼓掌通过签字通过4.股东会决议事项与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事项:简单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2/3通过。特殊事项:开除股东,改选董事、监事,取消某股东分红权。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