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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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刑事法律责任第一节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概述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与国家形成的刑法关系中,依法应当向国家担负刑事后果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1.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大。2.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3.环境立法方面出现特别刑法。4.扩大刑罚的范围。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1.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2.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第二节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一、环境刑事立法的产生从环境刑事立法的历史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民刑法沿用阶段行政管制立法主导阶段多元治理阶段。二、几个主要国家的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立法(一)日本环境刑事立法(二)德国环境刑事立法(三)英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四)美国环境刑事立法第三节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一是罪刑法定化二是罪刑实定化三是罪刑明确化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类推制度的否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权受到严格限制,定量量刑都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之间划出了一道明显的界限,有利于限制司法权,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实体正义。(1)法定化。(2)实定化。(3)明确化。实例分析案情一:被告人曹保章某年承包了张家港市港口乡泗安村向阳化工厂。为牟取暴利,在明知该厂无能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于次年1月与上海锯条总厂签定了处理该厂含氰废渣的协议。协议约定向阳化工厂必须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理含氰废渣,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在露天场所等。2年半的时间,曹保章等人先后25次将294吨含氰废渣直接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造成严重水域污染,大量鱼及生物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案情二:某年9月,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泗阳县来安乡直彩霞处以830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3只,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王启得知罐内有氯气不好处理,便与吴柱约定由吴自柱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自柱将氯气运至王家屋后,王启即要求其妻被告人姜翠兰为吴自柱带路。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害气体,令吴放掉罐内氯气。在11月19日,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导致淮阴县果林农场营西村小学的204名师生吸入含有氯气的空气而出现群体中毒症状,花去医疗费共计86113.98元;并致当地127.9亩农作物受损和1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2000元。事故发生当日,王启因积极参加堵塞正在喷发氯气的罐体阀门而中毒;为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在保险公司向被害人理赔时,王启夫妇还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纳13340元赔偿被害人。问:案例1和案例2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轻规定轻刑,轻判,罪重规定重刑,重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通常所说的罪刑相当或罪刑均衡。(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平等的保护。(四)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五)及时性原则是追究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后,司法机关应依据法律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六)有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是指在追究危害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察分析具体的危害环境犯罪个案发生的背景、原因、行为实施者的主观心态等因素,针对每一个案的不同情况,在罪刑相适应及其他原则的指导下,以防止危害环境犯罪再次发生,教育犯罪者为目的,具体决定对危害环境者应适用的刑事责任形式。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确认依据(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危害环境(资源)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违反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非法进口固体废弃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及破坏自然资源情节严重,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危害环境罪的主体危害环境罪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所谓非自然人,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机构或国家。1、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环境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自然人主体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2、单位主体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单位构成环境犯罪应具备的3个条件:第一,单位环境犯罪的整体意志;第二,单位犯罪行为存在依赖性;第三,实施环境犯罪的功利性单位主体有两个:一种是单位,另一种是单位中的自然人。(二)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环境犯罪故意2.环境犯罪过失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1)在认识因素方面(2)在意志因素方面在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上,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案例分析被告人:张宏军,男,50岁,湖南省张家界市人,系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营业科养路工班职工。1996年7月24日被捕。1996年5月,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营林科养路工班在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播种了玉米,因山上的老鼠和野猪多次刨食玉米,养路工在此补种了两次。同年6月10日下午,为了防止老鼠、野猪再来刨食,张宏军将炒过的有毒玉米撒在靠山林一边的玉米地里,并向临时雇请的守猴员李胜材反复交代:“我在地里撒药了,不要让猴子进地。如果猴子毒死了,我要坐牢,你也脱不了干系。”6月12日上午8时许,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野生动物驯猴员聂金龙发现被驯养的一群野猕猴中有一部分被毒死。经勘查,现场位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司化旗峪青山垭玉米地,在现场西面有10亩玉米地被投放了大量的毒玉米,西面杂树林中有活的幼猕猴7只,死猕猴19只及中毒未死的猕猴1只;玉米地中发现死猕猴4只,其口腔、咽喉皆含有毒玉米。经鉴定,被毒死的猴子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问:被告张宏军的犯罪行为是出于间接故意还是自信过失?(三)环境犯罪的客体是指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环境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环境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制度。(四)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环境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是主观犯罪心理活动的客观化,其事实特征可以归纳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一)危害环境罪的行为方式1.从行为手段上看,主要有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两大类。2.从行为状态(过程)上分析,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二、危害环境罪的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结果。三、危害环境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构成条件。第四节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原则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是对环境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过程。(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考察犯罪情节。4.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一,环境犯罪的认定第二,环境犯罪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第三,环境犯罪的具体量刑幅度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罚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具体方式。(一)刑罚惩罚方式生命刑,即死刑;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等。(二)非刑罚处罚方式即分为三类五种:教育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公开悔过;民事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责令补救;行政性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如限期治理、勒令解散等。第五节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立法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状况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阶段(1979-1988年)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使用阶段(1988-1997年)刑法典修订实行阶段(1997年以后)1.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扩大了刑法保护的环境要素的范围。3.新增单位犯罪的规定。4.贯穿了刑罚节俭原则。5.环境刑事立法体现了预防犯罪的精神。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主要罪名及其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4种罪名:(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3.破坏自然资源罪。(1)非法捕猎水产资源罪(第340)。(2)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罪)(第341条)(3)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罪(第342条)。(4)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非法、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5)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环境犯罪还包括以下几种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1)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第407条)(2)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2、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间接故意。5、罪与非罪的区分第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第二,必须具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或者间接故意。第四,对行为对象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认定。6、刑罚适用刑法第338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分析湖南省某县黄团岭村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水口山矿务局二厂购加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织袋,并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周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一乡、63村、12个村民组40户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问:是否构成环境犯罪?(二)非法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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