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知识体系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我国票据立法二、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行为四、票据权利与抗辩一、我国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狭义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8、票据是提示证券9、票据是返还证券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票据的分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现金汇票票据立法状况:1988年《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1988年《银行结算办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1997年《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基于票据法直接规定而产生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1、基于发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2、由于承兑而发生的票据关系3、由于背书而发生的票据关系4、由于保证而产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间的关系5、票据付款而发生的关系。6、由于保证而发生的关系等。非票据关系(主要的)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票据的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请求权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出票人A收款人背书人B被背书人持票人D被背书人背书人C付款人承兑人y背书关系借贷关系背书关系赠与关系出票关系清偿债务关系资金关系请求承兑或付款票据关系原因关系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本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出票人A收款人背书人B被背书人持票人D被背书人背书人C背书关系买卖关系背书关系赠与关系出票关系借贷关系请求付款票据关系原因关系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支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出票人A收款人背书人B被背书人持票人D被背书人背书人C付款人y背书关系清偿债务关系背书关系赠与关系出票关系支付定金关系资金关系请求付款票据关系原因关系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狭义之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之票据行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更改、涂销等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实质性要件形式性要件票据行为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实质要件票据能力意思表示行为的合法性票据行为有效要件形式要件书面签章交付一定款式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1、书面形式2、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金额)3、签章签章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银行汇票票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司法解释2】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例题.单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例题.多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A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B相对必须记载事项如果票据行为人不进行记载的,认定为依法律对该事项进行了记载。(2)可以记载事项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禁止背书”的记载(3)禁止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或记载无效收到货物后付款---票据无效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司法解释】“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例题.多选】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D、更改金额的票据票据行为代理N.5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伪造的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但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伪造为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案例习题四、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的取得2、票据权利的内容付款请求权追索权5、票据权利的补救4、票据权利的消灭1、概念(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从出票人处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受让票据3、其他方法:如继承、公司合并、赠与---合法取得票据,既取得票据权利---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例题·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做成止付通知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日可付款。公示催告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票据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对人的抗辩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对物的抗辩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提示: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抗辩的限制其一,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其二,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否则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举例:A向B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第二节汇票一、汇票的特点和种类二、出票三、背书四、承兑五、保证六、付款七、追索权汇票概念分类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第二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及其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