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二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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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二节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一、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二、职业生活中的有关法律•三、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一、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职业道德概念•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的形式:职工守则、劳动规程、服务公约、职业誓词、工作规章等。职业道德建设灵魂服务群众外在要求诚实守信核心爱岗敬业办事公道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1.爱岗敬业•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尊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精益求精,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热爱本职工作•确定职业理想视事业为生命•勤学多问掌握过硬本领•2.诚实守信•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一旦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仅正常的职业关系遭到破坏,利益遭受损失,破坏社会公正,而且会损害个人或团体的形象,从而导致个人和社会的双输结局。•3.办事公道•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害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特征的体现。•◆服务团体,不损害自己所属的团体利益;•◆服务社会,不损害社会公众和国家、民族利益;•◆不以职业之便利牟取不正当个人利益;•◆在处理各种利害关系时平等、公正地对待他人。•4.服务群众••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5.奉献社会•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并通过兢兢业业地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和最高价值指向。•马克思的职业价值追求:•“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想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二、职业生活中的有关法律•适用于广大劳动者•《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一)劳动法•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一)劳动法•2、《劳动法》基本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原则•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工资促进就业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劳动法》主要内容3、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4、劳动保护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工资制度•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此条第(三)项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是基于中国国情着力于解决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问题,规范和指导走有中国特色就业促进道路的工作总纲;是中国就业工作由政策时代迈向法制时代的重要标志。•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即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即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供求双方相互选择,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即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服务,实现就业增长。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同时专设“公平就业”一章(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残疾人、传染病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六大责任•法律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的重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三)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2、劳动合同的订立(重点)(1)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劳动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中,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2)劳动合同的效力(重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否则……(1)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亦须采用书面形式。(2)劳动合同解除(重点)•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依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先看: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随时解除(四种)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有条件解除:•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第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三、用人单位亦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1)有条件解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无须说明理由,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应依劳动合同规定补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如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尚未分摊完毕的培训费、招用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c、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d、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事例】•张师傅从二审法院处领回了终审判决书,他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历时两年终于结案了,结果是他获得了最终的胜诉。周围的人都替他高兴,可张师傅一点也高兴不起来,他重复得最多的一句话是:“不容易呀!”是呀,张师傅为打这场官司,从仲裁阶段到二审法院获得终审判决整整花了两年时间。令张师傅深感困惑的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耗费的时间实在太长。普通劳动者根本就耗不起那功夫,难道就不能缩短审理时间吗?我不想死,我只想拿回建筑商欠我的工资,我的孩子还要等这些钱交学费啊!!(设计对白)干了一年活却拿不到工资,谁来为我们农民工主持公道啊!!(设计对白)【劳动争议事例】•刘经理是天津人,在广州某食品公司驻天津办事处担任负责人。他主要是负责公司产品在天津市场上的销路。因为公司拖欠刘经理几个月的工资,并以莫须有的罪名辞退了他,刘经理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时,被告知因天津只是办事处,不会受理他的申请,而要他去公司注册地广州市劳动仲裁委仲裁。对于这个结果,刘经理怎么也想不通,他的劳动合同一直在天津履行,为嘛就不能在合同履行地天津市仲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上问题都得以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六大亮点•亮点一: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并且该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亮点二: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亮点三: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六大亮点•亮点四: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了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该部分案件作出的裁决,如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亮点五: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亮点六: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劳动争议处理程序•(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非必经程序•(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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