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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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篇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综述【法制建设】一、积极推进《电信法》立法工作2005年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在国内外开展了《电信法》立法调研,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对《电信法(草稿)》的意见。在国务院法制办审查过程中,组织进行了多次座谈、专题研究,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反馈了信息产业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受国务院法制办的委托,对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电信资费监管制度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电信运营企业和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座谈会,及专家论证会,进一步完善《电信法(草稿)》。二、认真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后,2005年在审议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为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加强对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的管理,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三、进一步完善信息产业法律体系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推进《邮政法》和《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四、严格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基础《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开展了行政许可后续制度建设工作,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五、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出台了《信息产业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成立了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信息产业部2005年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有力地推动了信息产业部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工作。六、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受理行政复议、开展执法培训、指导行政案件处理等工作,对各通信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组织了对各通信管理局等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各通信管理局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七、积极推进“四五”普法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了“四五”普法培训。根据“四五”普法的进展情况,起草并印发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意见》,组织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验收和总结。通过开展相关组织活动,保证了“四五”普法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体制改革】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印发了《关于研究信息产业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措施的工作安排的建议》,提出信息产业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措施,作好相关的贯彻落实工作。二、积极参与推进邮政体制改革《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根据《方案》及国务院领导的要求,积极参与《方案》的落实工作。2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我国已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或参与经营所有电信业务,并且,除对投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有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得少于51%的规定以外,对非公有资本投资经营电信服务业再没有其它限制性规定。信息产业部一贯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电信服务业,特别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增值电信领域,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对于现有几大基础电信企业,信息产业部也一贯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上市等方式,充分利用民营资本。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电信业,已取得巨大成果。2005年底,增值电信领域共有18700多家经营者,其中94%是非公有制企业或含有非公有资本。基础电信领域,已有300多家含有非公有资本的企业,经营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中国联通已在境内A股上市。【对外开放】一、加入WTO电信市场对外开放随着电信改革的深化和行业管理的健全,电信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增值电信服务外资比例上限50%,取消地域限制。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开放地域包括上海、广州、北京等17个城市,外资比例上限49%。国内和国际业务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外资不得超过25%。在对外开放电信市场的同时,依据《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电信业的规范化管理,推动电信市场健康发展。二、加强政策通报、审议和研究分析工作,积极参加WTO新一轮谈判WTO对华贸易政策审议和过渡性审议工作。信息产业部参加了WTO对我国的4次过渡性审议和WTO2006年对华贸易政策审议的意见交流工作。澄清我国信息产业政策,反映我国市场开放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审议情况,研究提出下一步应对的具体方案。WTO双边和多边谈判工作。配合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开展了与WTO申请加入方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工作,促其对我开放市场。参加了与俄罗斯等国家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及中国—东盟等自贸区的谈判。做好WTO新一轮谈判的有关工作。【台港澳工作】一、对港澳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法落实内地与港澳CEPA协议。与港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与业界加强联系沟通,促进内地与港澳的信息产业合作。二、对台工作推进两岸通邮通电工作,两岸之间电信业务开展顺利,近年来开通许多新型电信业务,造福两岸人民。为落实中央台办与国民党达成的共识,举办了“海峡两岸信息产业技术标准论坛”,成为两岸信息产业标准合作的良好开端,受到两岸业者广泛关注和欢迎。积极筹备组建“海峡两岸通信交流协会”。(满辉)法制建设【电信法立法工作】2005年,电信法立法被国务院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项目,并在2004年积极推进电信法立法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修改完善等立法活动。信息产业部作为主管全国3电信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电信法(草稿)》的起草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了电信法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2005年,根据电信法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和论证活动,保障了电信法立法的科学性。1月4~5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由部分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专家参加的电信法立法工作座谈会。2月20日至3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赴美国、澳大利亚进行了电信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了上述两国在网络融合、市场监管、互联互通、建设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此后,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又分别赴河北、黑龙江、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为保证电信法立法的科学性,6月28日和6月29日,法制办对电信法涉及的一些重大制度和规定,召开了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电信法立法协调座谈会”,听取了不同部门和单位对于同一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立法中的专门性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还于7月7日组织了由电信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参加的“《电信法》专家论证会”,对电信法立法中网络融合、设备管理、监督管理等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十余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国务院相关组成部门、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对《电信法(草稿)》的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总结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对《电信法(草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信息产业部在积极配合法制办开展各项相关立法活动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和电信法立法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了相关立法活动。信息产业部先后七次召开部长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电信法》立法问题。3月至4月,信息产业部组织相关所属单位和各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对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电信资费监管、互联互通监管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5月26日至27日和8月26日至27日,信息产业部先后两次组织信息产业部部内相关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法》立法有关问题进行座谈和论证。8月30日至9月1日,信息产业部组织了由部分省通信管理局法规处负责人参加的《电信法》立法工作专题座谈会,对《电信法》“法律责任”部分内容进行研究,起草和修改《电信法》“法律责任”部分的具体条款。各项立法活动的开展,保证了电信法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李长喜)【邮政法修订工作】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2年3月14日经信息产业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02年4月16日部正式行文,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改稿)》(信部政[2002]130号)。2005年8月国务院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后,信息产业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按照邮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工作的进程。2005年11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商讨配合邮政体制改革方案,修订邮政法的相关事宜,信息产业部和国家邮政局相关领导及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议定,由国家邮政局结合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在原修订稿的基础上,再次修改。信息产业部邮政法修订工作小组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邮政法修改稿草案进行逐条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对邮政法修改稿草案进行修订后,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结合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政法修订工作拟着重体现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含特殊服务)。邮政法修订力争较为全面地补充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制度,明确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明确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业务范围;明确邮政普遍服务的基本服务水平;确立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机制,并对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的质量提出一系列要求;确立邮政普遍服务的政策支持机制;确立邮政普遍4服务成本补偿机制;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二)维护邮政通信安全。邮政法修订应对维护通信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如:禁止利用邮件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等内容的信息等。(三)信件快递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邮政法修订应增加专章对邮件市场准入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实行准入许可制度;规定明确的准入条件;明确行为规范,并严格监督管理。(四)加强邮政服务和信件快递服务的监督管理。邮政法修订工作中应着力体现邮政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能,同时,邮政法修改稿也应对邮政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五)邮政企业专营。邮政法修改稿应对邮政专营范围作明确规定,并对专营制度进行规范。(柳蜻)【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根据立法工作计划,信息产业加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推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完成了《条例》修订立项工作。在将《条例》修订立项建议正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基础上,多次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联系,报告《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条例》修订工作已被国务院列入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二)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小组。根据信息产业部部长专题会议的要求,成立了由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和无线电管理局的相关人员组成的《条例》修订工作小组。《条例》修订工作小组组长由政策法规司李国斌副司长担任,副组长由无线电管理局谢远生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无线电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三)制定了《条例》修订工作计划。为确保《条例》修订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按照部领导指示,结合信息产业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条例》修订工作计划,指导修订工作。按照《条例》修订工作计划,力争在2006年6月底前将《条例(修订稿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四)提请信息产业部部长专题会议,对《条例》修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2005年10月21日和12月12日,蒋副部长先后两次召开《条例》修订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条例》修订中的有关问题。政法司、科技司、产品司、清算司、规划司、电管局和无管局对无线电标准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地球站设置审批程序、无线电管理收费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五)确定了相关专题研究内容和框架,开展专题研究。根据部长专题会议的要求,《条例》修订工作小组结合修订工作的需要,针对《条例》立法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确定了专题研究的课题和主要框架。结合《条例》修订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启动了相关专题研究工作。对国外无线电管理体制、无线电频率资源分配及管理方式、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制度、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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