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二)特征:1.广泛性(社会性)。对象广泛;范围广泛;资金来源、使用广泛。2.强制性。由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险在实行范围、保险项目、保险待遇、收费标准等方面都具有强制性。3.互剂性。社会保险资金由社会统一筹措、统一调剂使用。二.社会保险作用西方学者精辟地概括了社会保险的作用:“它使全体公民有权利分享社会财富”,面对社会风险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具体说,(一)通过社会财富再分配,创造公平与民主的社会政治。(二)抵御社会风险,增强安全团结的社会环境。(三)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五)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六)提高劳动生产率。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社会保障的区别(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案例:某电机五金商场属国有企业,由叶某租赁经营。叶某在与招聘的营业员、业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拿的是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某市某电机集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有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建立保险和福利制度。商场开业的第二天,当地某保险公司推销业务员找到在商场财务室工作的同学韩某推销意外伤害保险,韩某就将叶某请来,韩某在介绍时将商业人身保险混淆为社会保险,叶某认为,本来就要为职工建立保险制度,就“买”了某保险公司18份保险。此后,叶某去上级公司开会,公司劳资科和财务科将有关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的通知发给叶某,叶某方知“买”的不是社会保险。问题:能否以商业人身保险代替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营利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类险种,俗称人寿保险,包括健康保险、生存保险等。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①性质不同。强制性、非营利性保险;任意性(除航空、轮船、火车等旅客人身安全保险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况外)、自愿性、营利性保险。②对象不同。劳动者;一切公民。③资金来源不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金;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合理分担,国家对保险基金负最后的责任,保险金不足时由财政拨款。④由社会保险法规范;由金融法调整——《保险法》。(二)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区别社会保障是国家建立各种相互依存的、制度,在公民遇到年老、病伤残、生育、失业及家庭困难的风险时,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障的概念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部分组成。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支柱,因为它强调了国家、用人单位、个人的共同责任。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人给予的物质帮助。费用由国家负担,或由社会各界捐助。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救济的对象主要是孤老、孤儿以及领取事业保险金超过期限的失业这等。社会福利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物质利益。分公共福利(国家和社会举办的,如公园、市政建设等)、集体福利(用人单位举办的,如职工食堂、疗养院等,享受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和特殊福利(是国家为特殊人群举办的,如为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为孤儿举办的孤儿院)三种。四.社会保险立法的原则(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1条规定(二)社会保险水平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劳动法》第71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是指社会保险的覆盖程度、待遇标准水平和与之相联系的社会保险费率的高低。社会承受能力,包括心理承受能力、管理承受能力、费用负担承受能力等,但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费用负担承受能力。(三)社会保险机会均等。《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五.社会保险立法概况国外:1883——1889年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促使议会通过了疾病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和老年与残疾保险三项法案,开创了国家立法建立社会保险的先河。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制定。我国: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第二节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一.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二.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三.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四.失业保险的法律制度五.生育保险的法律制度一.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养老,即指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对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一个人必然经过出生、成年、老年和死亡的过程。当一个人具有劳动能力时,他的劳动不仅可以保证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且还能为社会提供剩余产品。当一个人步入老年时,就丧失了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需要社会提供养老保险。这是作为公民,他具有获得老年生活保障的权利。义务承担者是国家和社会,国家和社会承担义务的方式,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的概念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养老保险与国家老年人救助制度的区别养老保险以老年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为标的,它根据缴费记录计算养老金,而缴费记录与受益人的工作年限相联系。国家老年人救助制度以全体老年公民的生活保障为目的,补助金与受益人的缴费记录、工作年限无关。(三)养老保险的特征: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2.互济性。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3.普遍性。每个人都有老年岁月,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四)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法定条件)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年龄(60、50;55、45;50、45;70、65)、工龄(连续工龄指劳动者在某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10年)、缴费年限(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为15年)三个方面。1.一般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年龄、工龄条件)。2.提前退休条件。(1)特殊岗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种:矿山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等。年龄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条件:连续工龄满10年(工种、年龄、工龄条件)。(2)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条件: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龄、工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也应该退休。(3)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是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延迟退休年龄。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长退休,但正职不超过70周岁、副职不超过65周岁。案例:甘某,工人,年满52周岁,男性,本企业工龄20年,患有高血压、腰疾劳损、慢性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1988年,甘某向厂方提出办理病退的要求,并出具当地人民医院“因多种慢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厂劳动工资科认为,甘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就为甘某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的手续。甘某病退后休息了1年,在朋友的帮助下,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生意不错。同厂的一些职工看到甘某病退后做买卖发了财,纷纷仿效,也以患病为由提出病退要求,厂方见病退的人太多,决定停止办理,引起有关人员的不满,说甘某能办我们为什么不能办?厂方无法解释。问题:厂方的做法是否合法?(五)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退休养老金与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缴费的年限有关。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越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的标准水平越高,或者说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越高。(六)养老保险缴费数额及计算办法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9%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例如:2010年4月份陕西省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社平工资为30293元,因此2010年缴费金额=30293*19%=5755.67元。(七)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筹集和来源:企业、劳动者、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具体有以下几个来源: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是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增值收入;四是对用人单位滞缴采用惩罚手段时收取的滞纳金;五是国家可能的财政补贴。使用:一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二是退休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等;三是缴费人员死亡后应发给其继承人的个人养老储存帐户资金中属于个人缴纳的余额等。注意:①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②关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二.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医疗保险,是指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欧,可追溯到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业所取代,出现了近代产业队伍。由于工作环境的恶劣,流行疾病、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人要求相应的医疗照顾。可是他们的工资较低,个人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于是许多地方的工人便自发地组织起来,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生病时的开支。但这种形式并不是很稳定,而且是小范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18世纪末19世纪初,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成为国家筹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二)医疗保险的特征1.强制性2.互济性3.普遍性4.交叉性(例如: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为:121.00元/人,年企业10%个人2%+3元(基本医疗企业9%个人2%,大额医疗互助企业1%个人3元)(四)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①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②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③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④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⑤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户。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五)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①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②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④按照报销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六)报销比例三.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一)概念: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