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竞争法律制度2第一部分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地域范围(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32.主体和行为类型(1)经营者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4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54.国有垄断企业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6二、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如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从我国执法体制的角度,垄断协议还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局依法查处。7(一)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除了赤裸裸地通过协议锁定、维持或者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外,还可以表现为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8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限制数量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数量限制协议可具体表现为:(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9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划分市场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划分市场协议可具体表现为:(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10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有:(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115.联合抵制交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12(二)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案例】甲(生产商)在销售商品给乙(销售商)时,对乙将商品转售给丙的价格进行“固定”(如单价为250元)。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案例】甲(生产商)在销售商品给乙(销售商)时,对乙将商品转售给丙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如单价不得低于250元)。13(三)垄断协议的豁免1.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不景气卡特尔);(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142.证明责任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15(四)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应被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16(五)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17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18(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19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21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22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规定,能构成否认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的“正当理由”包括:(1)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2)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3)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23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24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所谓“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包括:(1)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4)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25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溢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除价格外的“其他交易条件”主要包括:(1)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6(三)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27四、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经营者集中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而不在于“禁止”,这种控制制度体现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所谓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28(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1.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