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四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和卫生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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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第一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思想意志性。2、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3、表现为人们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结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纵向: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可分为社会管理关系和内部管理关系。横向:指医药卫生服务单位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在医药卫生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是从事卫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纵向中,一方主体是卫生管理机关;横向中,一方主体是医药卫生服务机构或个人。(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具有特殊性必有一方主体是行使卫生监督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方是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2、主体双方在卫生监督活动过程中的地位不平等3、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对急危患者有紧急救治的义务。4、是卫生监督主体在行使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5、该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如,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监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加到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卫生监督主体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一)卫生监督主体:我国卫生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卫生监督管理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与卫生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卫生监督管理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具有如下特征:1、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处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的个人或组织。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作为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3、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卫生监督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权利:1、卫生监督主体的权利如管理权或指导权,命令权、决定权、制裁权等2、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如:陈述权、知情权、寻求救济权、检举和控告权等(二)义务卫生监督主体的义务主要是: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接受被管理者的监督,为相对人提供咨询等服务等。卫生监督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是:遵守一切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接受卫生监督主体的管理与监督,对自身的卫生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2、卫生行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积极行为(如卫生监督行为、卫生服务行为)和消极地不行为(如主体自觉守法的行为)。3、物: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主体权利和义务对象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主要是与卫生有关的物,现实存在的、能被人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合法的物。第三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使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新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使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某种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包括原有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发生的改变。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客体变更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现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如主体的消亡、权利义务的消灭、客体的消灭四、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卫生法律事实——由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括:1、卫生法律事件:指依照我国卫生法的规定,能够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以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可引起医疗单位被迫停业)社会事件(来自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社会因素):如:卫生法律的修改、国家或地方卫生政策的调整、司法判决、行政决定等2、卫生法律行为——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最重要的卫生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第四章卫生监督主体第一节概述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与特征(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指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二)卫生监督主体的特征1、只能是组织而非个人2、是依法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的组织3、卫生监督主体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二、卫生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1、卫生监督权的法定性2、卫生监督权的单一性与垄断性单一性:法规不能授予两个以上部门同时对一个对象的同一个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否则会导致混乱。垄断性:卫生监督权的行使只属于法定的卫生监督主体。3、卫生监督主体进行卫生监督活动的独立性。权责统一;上级卫生监督主体不得与下级进行重复管辖;卫生监督主体所属的政府首脑机关和上级领导不得违法干预其卫生监督工作其他社会主体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干涉卫生监督行为。4、卫生监督主体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主动性与单方性5、卫生监督主体的行为的有效性。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第二节卫生监督主体的组成一、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一些卫生监督机构。(一)卫生行政机关卫生部、卫生厅、卫生局职责:1、在法定的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2、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检查3、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4、依法对医疗事故,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各类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中央卫生检疫机关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职责:1、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行李、货物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处理和监督;2、对出入境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3、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4、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个人和单位实行处罚资料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垂直管理全国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以及下属的600多个分支机构。资料2001年美国“炭疽”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卫生检疫监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口岸炭疽紧急监测与控制预案》、《关于严防炭疽传入我国,加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检验检疫的紧急通知》,全力以赴地开展了严防炭疽传入,加强入出境货物、邮包检验检疫的工作,共发现并处理了61起可疑物品事件。为防止国境口岸发生核污染或者核恐怖袭击事件,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出入境货物、集装箱的辐射检测工作。自1994年以来多次在入境货物和食品中发现辐射剂量超过标准,甚至发现某些货物有严重超标情况,并对这些货物均按照有关规定退货处理。随着国际反恐形势的新变化,我国口岸加强核与辐射及生物反恐工作,主要国境口岸均安装了进出口货物、集装箱放射性监测装置。新闻资料2007年3月4日,广东检验检疫局在来自吉隆坡航班中检出2例输入性基孔肯雅病,经核实为国内首次检出。该局迅速进行了有效的应急处置,并全面部署了防控工作,有效阻止了输入性基孔肯雅病在国内可能引起的传播和蔓延。口岸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演练为入境人员体检集装箱卫生处理开展创建“无鼠害船队”、“无蟑螂害船队”活动厦门检验检疫局工作实例1.不合格乳粉吃了“闭门羹”2011年下半年,厦门检验检疫局连续检出4批133.5吨不合格进口乳粉,其中3批次检出亚硝酸盐超过国家标准,一批次检出细菌总数超标。3批检出亚硝酸盐超标货物总量达到113.5吨,其亚硝酸盐最高含量竟达允许限量的11倍。1批细菌总数超标货物重达20吨,细菌总数超过标准限值的1.5倍。其中3吨不合格乳品被依法实施销毁处理,其余130.5吨全部做退货处理。2.撑起口岸核辐射防护伞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大地震及核泄漏后,厦门检验检疫局局密切关注,加强口岸核与辐射监测工作,于3月22日在全国口岸首次监测并妥善处置来自日本的“MOLPRESENCE”轮放射性异常。经过多次沟通协调,3月27日,该轮自行驶离厦门港,返航日本。3.涉“塑”食品毁不留情2011年5月塑化剂事件发生后,厦门检验检疫局严格监管,共查封涉“塑化剂”食品500多吨,涵盖果冻、油炸小食品、饼干、鱼松、果汁饮料等种类。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1月4日,厦门检验检疫局共集中销毁入境涉“塑化剂”食品4.9万箱、544.3吨,货值29.5万美元,退运涉“塑化剂”饮料1.7万箱,202.5吨,货值10.5万美元。4、有毒纸尿裤进口遭拒2011年10月,厦门局大嶝办事处检验检疫人员对一批台湾进口的知名品牌婴儿纸尿裤取样送实验室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货物细菌菌落总数为7300cfu/g,真菌菌落总数7700cfu/g,大大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规定的细菌菌落总数小于20cfu/g和真菌菌落总数不得检出的要求。厦门局大嶝办事处依法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并责令企业对该批货物实施退运。5、查出旧服装2011年4月,厦门东渡检验检疫局对一批来自韩国、品名为衬衣的货物进行外观检验时,检验人员敏锐地发现其中12件衬衣,明显有污渍,磨损,领口及袖口起毛等。经对该批货物进行逐件检验后,发现共有78件衬衣存在上述缺陷,疑为旧服装。据货主称该批货物系国外品牌服装的尾货、库存货以及零售店里的试穿样,进口后将作为中高档服装在国内销售。货主在韩国收购时也进行了检验,但未发现存在问题。有些旧服装虽经洗涤熨烫加工,仍是传染疾病的污染源,穿着以后,会使人感染各种皮肤病或其他疾病。有些病菌存在引发大面积疫情的严重危险,危及人类健康。东渡局为此第一时间出具了检验不合格证书,帮助货主向国外索赔,并监督货主将检出的旧服装进行销毁。(三)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职责:1、拟定、修订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2、拟定、修订和颁布药品法定标准;3、注册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等4、核发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5、监督核定药品质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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