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第一章供配电设计1.《民规》第7.2.1.1条“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那么自带的蓄电池组的应急照明支路是否可由普通的照明配电箱引出?还是必须要另设专用应急照明配电箱?答:09年18题已解释。2.公共建筑、厂房的室外照明设计中,采用TT系统,配电箱的出线为2P带漏电保护开关,配线为2芯,灯具打接地极,要求按JGJ16-2008之7.7.7条,灯具之间要用PE干线连接,设计院不接受。答:再互相沟通呗,按TT系统的正规做法执行。3.《民规》JGJ16-2008第13.9.6条:“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是否包括消防电梯坑的消防排水泵?另住宅建筑的地下自行车车库,其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消防排水泵(容量小,距离较近)是否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采用放射式供电至设备控制箱?(上海有规范DGJ08-93-2002第5.3.4条是可以的,参照JGJ16-3008第13.9.10条)。答:消防电源有几条基本规范是必须执行的。(1)GB50016-2006中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GB50045-95中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这两条措词不完全一样,精神是一致的,关键词是“专用”。且后面一条还多出一点要求,“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2)GB50016-2006中11.1.6条4款和GB50045-95中9.1.4.4条,字面上的措词完全一致,“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前一本规范中无此条的条文说明,但后一本规范中的条文说明说得很明显,目的就在于“消防用电必须确保”,具体措施就是“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3)GB50045-95中9.1.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GB50016-2006中11.1.5条,措辞不一样,“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我认为这三条是设计的基本出发点。要弄清规范的含义,规范的确切要求,用规范的精神指导我们设计中的具体技术措施,而不是用规范来掩盖技术措施的缺陷。回到正题,住宅地下室的自行车库中,对小容量、相距近且无专用机房的排烟风机及消防排水泵,可以只设一台末级配电箱,采用放射式供电到各设备电动机。04DX002图集页13上说,“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对消防电梯坑的排水泵同样适用。上海的意见P33上有句话,“当该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的双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这句话含义不明确,似乎是下面还有箱体。若有箱体,则不符合规范要求了,(09年的问题6,27也有解释)。某机房内2台排烟机,现有的设计中用了三台箱子,1台ATS,2台排烟机控制箱。试问,一台箱子可解决的事情为什么要分成3台呢?GB50045-95中9.1.1条:“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所以,“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照明设备”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也需要从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设专用回路供电”。自带蓄电池的灯,是GB50034-2004中7.2.2条要求执行的措施之一。4.JGJ16-2008第13.9.12条要求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很多时候,每个防火分区内只有少量的应急照明灯具,只有一个应急照明支线回路,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很浪费,设计人员的意见也很大,而采用设置总双电源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放射式向各个防火分区应急照明灯具供电,亦应满足要求(或者配合灯具内附蓄电池组,标准更高)是否可行?答:请见第3题。5.根据GB50016-2006的第11.1.4条(强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问题是:消防用电设备是否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照明设备,是否也需要从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设专用回路供电。如果灯内自带蓄电池,是否可按GB50034-2004的第7.2.2-2条(非强条)执行。答:请见第3题。6.对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要求的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的问题,在设计建筑电气时没有问题,可以根据建筑物的负荷级别确定需要电源情况。但是在单独承接的变配电所设计项目时,需根据甲方提供供电部门的供电方案来进行。有的一类高层建筑,建筑电气确认其消防负荷为一级负荷(但并非特别重要负荷),可是供电部门给出的供电方案是两路10kV电源,但不得同时运行,况且要求两路高压电源需设置机械及电气联锁。即只有一路10kV电源断开且隔离后,第二路10kV电源才能投入运行。这样的供电方式能否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如何处理?答:请见第3题。诸如此类问题,消防部门的意见应是主导意见。7.二类公共建筑内设10kV变配电所,其地下层为II类汽车库,消防负荷为二级,设计人员为减少变配电所出线回路,在消防负荷相对集中的地下层和屋面分别设置分配电箱,由此放射式供电到消防设备双切换箱,此配电方式是否违反高规9.1.3条“,消防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规定。答:请见第3题。可以。8.高规9.1.2规定“消防水泵······等的供电应在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问题是消防电梯、消防泵房排污泵及消防稳压,增压泵是否属于消防水泵的范围,是否也需要在末端切换。答:请见第3题。需要。9.有些设计中消防排烟机房附近的电动防火卷帘电源由消防排烟机房内双电源控制箱引出,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答:满足规范要求。10.二级非消防负荷设备供电电源具体在什么情况下采取措施2009第2.3.2条的那一条。例如:1)中型商场,营业厅门厅照明为二级负荷,变电所不在本栋楼内和在本栋楼内是否应该有不同的供电措施;2)城市污水提升泵站,一路10kV电源,一台变压器供电,是否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答:具体措施可见《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P46表4.1.4和P61上4.6附录。对城市污水提升泵站,只要采用10kV专用架空线供电,或采用两根电缆并列供电且每根电缆均能承受全部泵站负荷时,就符合2.3.2条3款,满足了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11.设计文件中只将用电负荷按一,二,三级进行分级,采用两路电源进线,而没有对一级负荷的上级供电电源作出具体要求,是否满足GB50052-2009第3.0.2条。答:应提出具体要求。12.医院建筑中好多非消防用电设备为一级负荷,比如急诊部、手术部、走道照明、手术室空调系统电源等等,这种用电设备在火灾情况下是否也属切除范围。答:鉴于上述重要医疗场所的用电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问题,虽然不属于消防设备,但也不能在火灾初期便统一切除其电源,以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根据《警规》6.3.1.8条条文说明,可根据着火部位,火灾蔓延情况采用适时手动切除相关电源的办法为妥。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录A23项的高级病房是二级负荷,请问是否包括空调用电?答:规范不明确。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对待。若整幢高级病房楼,其空调宜按二级负荷供电;若为一般病房楼中的几个高级病房且为中央空调时,只能入乡随俗;若采用分体空调且各病房内有配电箱时,则高级病房的空调以接入本室内二级负荷配电箱为宜。14.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25L/S,消防用电定为三级负荷,消防控制室如何配电?仅采用一路独立电源可行吗?答:请见09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问题技术问答》一,1条。可以。15.高层建筑下面的汽车库负荷等级是按高层民用建筑的类别还是汽车库的类别设计,例如一类高层下的III类汽车库,消防用电是按一级负荷还是二级负荷?其车库的一般潜污泵是否按JGJ16-2008附录A第24条规定的一级负荷?请明确。答:应按车工程昀高负荷等级来判定。16.若是一回10kV进线,两台变压器,从两台变压器各引出一回路,这样的供配电是否符合二级负荷的要求?即对于低压配电,从不同变压器引出双回路是否符合二级负荷的要求?答:只要10kV进线是采用架空线路或采用两根电缆并列供电且每根电缆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时,就符合JGJ16-2008中3.2.10条的要求,满足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17.《民规》JGJ16-2008第13.9.5.4条如何理解?是否消防负荷的一主一备二个独立的配电电源并排放置时,柜与柜之间还需要设置防火隔断?答:经请教《民规》主要制订者,该条规定主要针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至今仍存在采用配电屏的情况;对于主要配电装置都采用标准配电柜的情况,本身已俱备防火隔离功能,不必再作隔离。第二章照明设计1.在公共建筑的照明支路中是否可以引出插座?规范上只说明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应急照明支路上是否也不可以引出?答:《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之7.2.8条指出:“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其原因是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为防止插座回路因故障切断电源而引起照明灯的不必要断电,一般情况下应将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分开设置。但上述条文中采用“不宜”二字,说明还是有选择的。即一般情况下应该按上述要求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变通。比如:某些住宅地下室按户设有一小间一小间的库房,其照明和插座电源分别从各住户的计量表引出,为了简化系统,节省管线,每个小库房内一只灯和一只电源插座可以共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该回路应加装剩余电流保护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之10.7.11条规定:“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其13.9.12条4款规定:“……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上述条文采用了“不应”和“严禁”,表示设计必须这样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回路的供电可靠性。在实施方面应注意如下两点:(1)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灯具(包括挂壁式双眼应急灯)不应从插座接电,以防有人拔去插头,将插座挪作他用。(2)在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输出回路中严禁接入插座,由于插座用途不确定,一般用于移动电器,由于移动电器本身质量问题或操作人员的问题,插座回路故障率相对较高。从而影响上述应急照明的供电可靠性。鉴于GB50034-2004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因此,上述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2.装修工程电气设计中,对装饰性灯具较多同时又在GB50034-2004第6.1.2等强条相关的场所(如会议室、领导办公室)可否将照度标准提高一级,同时按所有灯具总功率的50%计算LPD值(因为哪些是装饰性灯具,不好确认),LPD值按提高一级照度后按比例提高的LPD值审查。答:我们的责任是执行规范,而不是修改规范。提高照度必须符合GB50034-2004之4.1.3条规定,领导办公室也应贯彻节能方针。GB50034-2004之6.1.8条规定:“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具体做法详见本条条文说明。3.《民规》表13.8.6中配电室备用照明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问:建筑物各层小配电间(电气竖井)是否也要满足这个要求?答:根据《民规》13.8.1条1款关于“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的规定,可以确认,其13.8.2条关于“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中的“配电室”系指该建筑物的变电所或低压总配电室,消防配电装置及其供电管线均从这里引出,通常均有人值班。而楼层小配电间(又叫电气竖井)一般情况下门上上锁无人值班,故可认为不在此列。4.GB50303-2002第20.1.4(4)条要求人防工程疏散通道上标志灯间距不大于10m,这与人防防火规范GB50098-2009要求的15m不一致,是否按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