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知识结构体系检验鉴定业务法律制度:商检法、条例及58号令检验鉴定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行政法部分商检法(其他)、外贸法1、海关法2民商法部分主体法律制度公司法3三资法4行为法律制度海商法5保险法6合同法7该部分内容是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的汇编,先从位阶较高的规章开始,再讲其上位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法,这样体系顺一些。商检法有涉及检验鉴定机构管理的部分内容,一并讲解。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明确几个概念商检机构:指国家总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口岸集散地设立的管理所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商检部门: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机构:指经国家总局许可的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际又称检验鉴定机构。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法定检验:指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及其项目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行政行为。检验鉴定业务:指检验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经营活动。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商检法的规定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二十三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二十三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部分和第十一章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概念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特征•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鉴定机构的委托•检验鉴定业务的内容是提供检验鉴定服务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法律制度的沿革•1995年原国家商检局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1996年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的新商检法》•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商检法》、依法行政的需要。•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和适应我国“入世”后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需要。•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实施主体: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条件(中资6项)申请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条件(外资6项)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程序一、申请程序5类:中资合资合作独资分支常驻代表二、提交的材料:初审时中资10项,外资增加一项审查受理程序: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三、初审程序:直属局或质检总局四、终审程序:质检总局五、批准程序:质检总局或质检总局、商务部联合六、换证程序:质检总局七、其他规定:质检总局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制度•日常检查的主管机关:直属局或分支局•日常检查的形式:例行检查和现场跟踪检查•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日常检查的重点•日常检查的其他要求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监督管理年度审查制度•年度审查的主管机关:注册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年审的时间和年审需要的材料•年审的内容•年审的程序第十一章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法律责任一、民事法律责任•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方式: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支付价款、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二、行政法律责任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违法行为2、非法从事检验鉴定业务违法行为:又分三类: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扰乱秩序,后两种罚则相同。三、刑事法律责任1、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构成2、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构成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管理一、定义在国外注册登记的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商检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管理一、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58号局令第三十六条: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和境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机构,一律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二、外国检验鉴定机构相关法律责任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未经许可的派驻机构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处理。质检总局、天津局关于检验鉴定机构管理规范性文件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工作程序》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质检检函(2004)11号天津局:关于印发《天津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程序》的通知(津检稽(2007)号)原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程序(试行)》的通知(津检鉴[2005]87号)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1、法律体系的问题效力、地位冲突解决依立法法2、确立: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8月1日起实施3、完善: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体系•法律包括:1982年11月1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6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规包括:1992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2003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章包括局令及规范性文件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三、《商检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四、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四类:国家商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机构、其他检验机构,一二类为强制检验,第三类为商业性委托检验,第四类结合。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五、法定检验(一)法定检验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概念: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原则:第四条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二)法定检验的范围二类: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三)法定检验的内容第九条规定(四)法定检验的方式了解批批检抽批检免检(五)法定检验的依据三类: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主要是法律文件)、指定的参照国外标准、质检总局主持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二节进口商品检验一、程序(一)报检1、报检的范围(1)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2)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2、报检主体《商检法》第十一条收货人(直接收货人、外贸窗口)、代理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由快件运营企业报检)3、报检地点和凭证《商检法条例》第十六条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二节进口商品检验(二)检验概括规定:《商检法》第十二条1、申请检验《商检法条例》第十六条2、检验时间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3、检验地点目的地卸货口岸指定的其他地点《商检法条例》第十八条4、检验方法了解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二节进口商品检验(三)出证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证书》、其他证书、凭单及证单(如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卫生证书)(四)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处理1、涉及安卫环;2、不涉及安卫环;3、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商检法条例》第十九条二、残损鉴定法检以内内商检机构,法检以外由商检机构或检验机构商检法第十三条商检法条例第二十条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二节进口商品检验三、装运前检验商检法第十四条商检法条例第二十一条1、概念2、对象2类:一类是重要的进口商品,主要指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风险较大等重要进口商品等;另一类是大型成套设备,。3、方式:监造、装运前预检验、监装4、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特殊,凭装运前检验证书报检商检法条例第二十二条5、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商检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空港局案例四、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商检法条例二十三条案例伪造《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三节出口商品检验一、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一)报检报检范围:报检主体:报检时间地点及凭证:(二)检验:商检法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三)出证3类出境货物通关单、换证凭单、检验证书(四)不合格出口商品的处理商检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三节出口商品检验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1、性能鉴定2、使用鉴定商检法第十七条三、适载检验1、申请主体: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2、申请期限3、集装箱适载检验:天津口岸的现状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第四节进出口商品检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