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监督常见问题理解与法律适用全国省级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培训班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2医师执业资格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医生执业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4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5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护士执业资格应当按照《护士条例》的要求予以认定:只有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才具备护士执业资格。6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7李生涯诉瑞安市卫生局处罚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温瑞行初字第140号原告李生涯。委托代理人林传黄,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继昌。委托代理人蔡红梅,系被告工作人员。原告李生涯诉被告瑞安市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生涯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传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继昌及委托代理人蔡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卫生局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瑞卫医罚(2014)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生涯未取得医师资格未经批准擅自从2011年8月至2014年5月7日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康乐街8-2号从事中医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共计28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裁量标准,对李生涯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83元及没收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原告李生涯诉称:2014年1月16日,原告在瑞安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瑞安市天涯保健咨询中心,专门为客户提供养生保健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并收取相应咨询费用。原告自登记成立健康保健中心至被被告违法查处及没收相关财物止,合法经营时间不到3个月,平时主要为老年人指导有关养生保养方法,且为客户开具养生方案,而非中药处方。原告的行为属于一般性的经营活动,而非诊疗活动。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法的,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经营权。故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瑞卫医罚(2014)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瑞安市卫生局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2014年5月7日,被告根据群众举报,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康乐街8-2号发现一间中医诊疗场所。该场所当事人现场出示“瑞安市天涯保健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但未出示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卫生监督员对现场的中草药柜、货架、药罐、铜称等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并与当事人李生涯及证人林某、宋某清分别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李生涯未取得医师资格、未经批准擅自从2011年8月开始至2014年5月7日在康乐街8-2号场所开展中医诊疗活动,2014年4月23日至5月7日中药处方的违法所得合计283元;二、证据充分。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李生涯未取得医师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中药诊疗活动的事实。三、程序合法。针对原告李生涯的违法行为,被告瑞安市卫生局依法定程序予以立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认定李生涯未取得医师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行为违法,先后作出瑞卫医罚(2014)a0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瑞卫医罚(2014)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四、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得当。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裁量标准,对李生涯作出处罚,行政处罚合法合理。为此,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现场笔录;2、证据保存决定书;3、证据保存决定书审批表;4、证据处理决定书;5、证据处理决定书审批表;6、现场照片;7、处方笺,证据1-7证明原告从事诊疗活动的现场情况;8、李生涯询问笔录两份;9、林某询问笔录两份;10、宋某清询问笔录,证据8-10证明李生涯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11、李生涯身份证;××、林某身份证;××、宋某清身份证,证据11-××证明当事人及证人身份;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李生涯登记的经营项目为健康保健咨询服务;15、案件受理记录;16、立案报告;17、调查终结报告;18、合议记录;1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证据15-19证明该案办理相关程序;20、当事人送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医师可以从事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9护士与护工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工:指为患者提供生活护理、协助护士从事非护理技术操作工作者,系患者生活照护者。:10护士与护工《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23号﹚3.严格界定护工岗位职责,其工作内容可包括:外送病人(途中无危险者)进行各种检查,送取各类检查化验标本、报告单及病房用物,规定物品的清洗、消毒,在护士指导下对病人进行简单生活护理和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护工不能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及对危重病人的生活护理。《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从事医师工作构成非医师行医护工从事护士工作不构成非医师行医11医学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临床类别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2《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13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述规章规定,临床检验人员的“执业资格”适用“资格”与“职称”选择认定原则,即无论是取得“执业医师(医学检验)”或者取得“临床检验职称”均视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规章间并无冲突,应当同时适用!14药学人员执业资格《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15《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年4月1日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人发[1999]34号发布)第三条规定:“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16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述法规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仍适用“资格”与“职称”选择认定原则,即无论是取得“执业药师”或者取得“药学专业职称”均视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法规间并无冲突,应当同时适用!17采供血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血站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18《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体检医师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医师以上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采血护士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护士以上;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19采供血单位关键岗人员“执业资格”采用双重认定原则,即必须同时具备:一是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二是必须经岗位培训并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二者缺一不可。20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5月24日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21卫生部关于心内科医师从事超声心动图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91号广东省、四川省卫生厅:你们《关于内科执业医师出具B超诊断报告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9〕144号)和《关于部分医师执业范围问题的请示》(川卫〔2009〕11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心内科执业医师,可以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操作,并出具诊断报告:在设有超声心动图检查室的心内科中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并从事心血管疾病诊疗工作。此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22卫生部关于外科执业医师出具B超诊断报告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463号)湖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外科执业医师能否出具B超诊断报告的请示》(湘卫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