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服务监督问题理解与法律适用2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3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开展或者从事某些专业技术工作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5医师执业资格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医生执业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7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8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9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10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医师可以从事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11护士与护工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工:指为患者提供生活护理、协助护士从事非护理技术操作工作者,系患者生活照护者。:12护士与护工《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23号﹚3.严格界定护工岗位职责,其工作内容可包括:外送病人(途中无危险者)进行各种检查,送取各类检查化验标本、报告单及病房用物,规定物品的清洗、消毒,在护士指导下对病人进行简单生活护理和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护工不能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及对危重病人的生活护理。《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从事医师工作构成非医师行医护工从事护士工作不构成非医师行医13注意点:机构诊疗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检验、诊断、治疗、医学护理等14注意点:医师医师执业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活动: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15结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证开展诊疗活动《条例》44条任何个人无证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39条1.诊疗活动医师执业活动2.诊疗活动包含医师执业活动3.药事、护士等无证执业不构成非医师行医(护理、药事等活动不是医师执业活动)≠16医学检验人员《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临床类别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7《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18药学人员《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19采供血工作人员《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血站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20《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体检医师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医师以上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采血护士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护士以上;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21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2004年5月24日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22卫生部关于外科执业医师出具B超诊断报告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463号)湖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外科执业医师能否出具B超诊断报告的请示》(湘卫报[2009)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外科专业”与“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是临床类别医师的两个执业范围。执业范围仅为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可以使用B超规察病情,但不能出具B超诊断报告。此复。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23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2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资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2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26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27医疗机构执业资格28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9法规规定: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执业法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2、医疗执业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法定成立标志性文件:取得该法定文书后即可合法开展“法律一般性禁止”活动,是法律责任主体认定依据。30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湖南省卫生厅:一、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注意:校验期决定有效期!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3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