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法规第三章物资采购法律法规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招标投标法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重点掌握重点掌握理解理解第三章物资采购法律法规第一节买卖合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即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拟制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如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交付和仓单的交付等。标的物在出卖前就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2、转移其标的物的所有权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此时,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2)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指的是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标和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或代价。买受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和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依照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如果发现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的事由时,应当妥善保管并且迅速通知出卖方。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案例:某日下午,原告A与其父及同村等5人,到被告某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经看样品,A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价格为15800元。按华侨友谊公司的售货规定,顾客须先交款后到仓库提货、安装和调试。A到柜台交款15800元,但应其要求,发票上开为12800元保修登记卡未填写。随后,A等随营业员到仓库提货。此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动试车。结果,该青年骑车一去不返,车被拐走。原告A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一辆同型号价款摩托车,或返还价款15800元。被告华侨友谊公司不同意,认为车已交给原告,此损失只能由原告自负。由此诉至法院。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卖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二)风险责任承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分配给当事人哪一方负担。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将会原则由当事人承担。也就是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应由所有人负担。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如下:(1)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物资采购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二)风险责任承担(2)出卖运输的在途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自迟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第三章物资采购法律法规第二节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法的概念是指招标人应用技术经济的评价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有组织地开展择优成交的一种成熟的、规范的和科学的特殊交易方式。二、招标投标的特征(一)组织性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二、招标投标的特征(一)组织性(1)招标的组织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招标人邀请招标机构代理招标,按规定双方应签订招标委托协议。(2)招标决策的群体性。(3)要在规定的场所进行。(4)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5)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过程中有上些重要环节必须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要接受上级行政主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二、招标投标的特征(二)投标的一次性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只能应邀一次性递价,以合理的价格定价。标书在递后一般不得随意撤回或者修改。(三)公平性和公正性(1)对待各方投标者一视同仁,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规定和行为。(2)招标过程实行公开公证方式。(3)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保证和约束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公正性的重要措施之一。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二、招标投标的特征(四)公开性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结果所有的投标人公开,使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公开的监督。具体如下:(1)进行招标信息的公开(2)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公开(3)中标结果的公开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三、招标的项目(一)招标的标的招标的标的通常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必须招标的项目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的限制为三类具体工程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境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三、招标的项目(三)可选择的项目凡不是法律明文规定,需进行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项目,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采购招标方式。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一)招标人指的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不得为自然人。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具备进行招标的必要条件: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一)招标人第一、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二、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二)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和资格认定2、招标人的自由选择权3、投标人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五、招标投标程序(一)招标的方式1、公开招标(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2)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邀请招标指的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征如下:五、招标投标程序(一)招标的方式2、邀请招标(1)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2)邀请对象为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2)选择的范围不同(3)竞争的范围不同(4)公开的程度不同(5)时间及费用不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五、招标投标程序(二)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1)公开招标的,应发布招标公告。即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雷阵雨、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2)邀请招标的,应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能力和资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载明事项与公开招标事项相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五、招标投标程序(二)招标程序2、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3、编制招标文件4、禁止规定(1)禁止不公正的倾向性: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成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倾向的内容。(2)禁止泄密: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五、招标投标程序(三)投标程序1、编制投标文件2、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的主体包括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联合体是为了进行投标及中标后履行合同而组织起来的一个临时性的非法人组织。(3)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4)就中标项目,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附加:为了确保联合体投标的质量,防止利用联合体的方式规避法律,使不具备投票资格者投标甚至中标,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此外,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联合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之间的联合投标应当是出于自愿。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一)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封揭晓。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2、出席开标3、开标程序(1)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拆封所有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二)评标指的是对评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人。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1、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为具体某一次招标投标活动而临时组建的负责评标机构。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了确保那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质量,《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下: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二)评标(1)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从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确定,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物资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六、开标、投标和中标(二)评标2、评标的保密性和独立性3、询标(1)询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部分向投标人作出询问。为了使评标委员会能够公正、公平、有效地评审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2)对澄清或者说明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