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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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要让学生全面掌握和了解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深刻领会《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及其特点;正确把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含义及其区别;熟悉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深入理解和掌握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诸如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区别,以及产品责任的归则原则等。[重点和难点]•本章的重点是《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制度;而难点是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含义及其区别、产品责任的归则原则及其确定。[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法律的经济分析教学方法导言•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以来,我国对产品质量一直是重视的,为此曾经先后颁布过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但是这些法规都是单行法规,缺乏一部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监督等过程和关系进行全面系统规制的法律。•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和产品的质量责任结合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转移到“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仅仅“制裁于已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的理论,又总结了我们自己产品质量立法的经验,因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的涵义与特性•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的,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它本来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现在在法学上也被广泛使用。广义上的产品是指自然物之外的一切人类劳动的产物,但法律上所规定的产品的范围要远远小于经济学上广义的产品范围。《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仍然属于经济学一般意义上的产品,但是又具有一定历史时代的经济特性和法律标志,它是指商品经济社会用做商品交换关系客体的,并且由有关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的产品,实际上就是指商品。产品的特性•1.产品的经济特性。•是指商品经济社会中,由经营者加工、销售给用户和消费者的产品,它只能来自于经营者手中,存在于经营者与用户和消费者双方构成的商品关系中,只存在于商品社会中。•2.产品的法律标志。•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与“产品责任法”同步出现的,是由产品质量法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的。因此,它只能是指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定范围和类别的产品。二、产品质量的涵义与特性•(一)产品质量的涵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还应与法律联系起来,即指由国家的法律与质量标准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多种特性的综合。它是经济概念、技术概念,也是法律概念、法学概念,并且产品质量的内容,将随着人类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需要的变化,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国际上的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将质量的含义界定为“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的特性•产品质量的特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适用性和安全性。•具体讲包括:性能、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及其他。•从总体上来说,产品的质量包括两个方面,即适用性和安全性,具体讲包括:性能、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及其他。因而,产品质量问题也就大体上包括了两类问题,即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前者多由产品瑕疵所导致,而后者则多由产品缺陷所造成。因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既要靠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也要靠国家的法律手段来治理。三、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体例与特点(一)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和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国外产品质量立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在这部法典中便有建筑师建造房屋和船工制造船舶质量不合格要受处罚的规定。在现代各国立法中产品质量问题也受到了很大的重视。•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以此法作为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并结合一切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形成了产品质量法体系。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对产品质量法作了第一次修订。(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体例•世界各国在产品质量立法方面存在着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使用民法规范来规制,主要是侵权法、合同法规则扩展;•第二种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德国的《产品责任法》、日本的《产品责任法》、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第一章“产品责任”),以及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公布的专家建议文本)等;•第三种是制定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和特殊产品责任的法律。•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用的是专门立法的方式,但与西方的专门立法模式又有些不同,它是将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结合在一起,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它在我国原有的一大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同时又吸收了西方国家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建立起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产品质量法体系。•此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或特殊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如《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它们共同形成了产品质量法体系。(三)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1。治理综合化。•我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动员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上下内外一切力量,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2。管理系统化。•从产品的生产阶段开始,到产品的运输、保管、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努力保证产品质量,减少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3。功能社会化。•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要明确产品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将对社会个体利益的保护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协调结合起来。•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内容、特性及其所体现的现代经济立法趋势来看,它不属于传统的私法,而应当属于经济法体系。四、《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一)主体•1、生产者、销售者。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2、用户、消费者。•3、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二)客体,即产品。外国法上产品的范围•关于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完全相同。美国是产品责任法最发达的国家,但对产品的概念一直没有定论。1979年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规定为“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出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该定义从产品本身的性质及其在产品责任上的特点入手,用一种概括的方法规定了产品的范围,但这一定义过于空泛、抽象,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2条规定:“产品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该法比美国法的规定要狭窄一些。•挪威的《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则包括了自然产品和工业产品以及原材料和制成品。中国法上产品的范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了产品的定义,即“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国产品的范围是:•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等。未经过加工的天然产品,例如原矿、原煤、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2。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营销性的赠送产品是否适用?•买一赠一的赠品•有奖销售中的奖品•有偿使用的产品是否适用?•即以有偿的方式提供他人使用的产品•企业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的产品是否适用?•但对于“用于销售”一词,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有通过销售而交付的物品才是产品。只要产品是为了销售而加工、制作的,无论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而无偿赠送,或者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还是以有偿的方式提供他人使用,都应当认为属于产品。(段晓娟:〈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财经问题研究〉1998年第8期。)无形物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中产品,不仅包括有形物,同时也可以指无形的物品,例如电。•在我国,电已经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之一,生活中由于雷电击坏供电设备或设备老化等原因引起电压过高,导致消费者受损的事件屡有发生。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将生产者制造并放弃控制、投入流通的电(即通过用户电表进入用户居室的电)作为产品。〈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及各成员国的立法都明确将电列为产品。在美国著名的案例“兰赛姆诉威斯康星电力公司”案中,法院确认电是产品,并且认为,电属于能源的一种形式,是能够被制造、控制传送和分配使用的。智力产品是否适用?•关于智力产品,如计算机软件、文艺作品、音像作品等,是否属于产品,是目前产品责任法领域内争论较多的问题。对此,各国立法都未涉及,但司法实践中,有缺陷的智力产品引起损害的案件却经常发生。•在美国法院,在不涉及言论自由案件中,对提供不精确书面材料导致损害的责任人适用产品责任。因此一系列判例将航空地图视为产品,要求出版商承担严格责任。(西蒙.惠特克:《欧洲产品责任与智力产品》,《法学译丛》1991年第2期。)(三)产品的除外情况•产品的除外情况有,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有:•1。建设工程,即不动产。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它的规定。•2。军工产品。•第73条规定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3。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第2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207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与市场交易行为有关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在上述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产品质量法规查处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78号)又对“市场”的含义进行了解释:“现阶段的市场,是指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再次重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市场上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五)产品质量法的原则•(一)统一立法与区别管理相结合原则•《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的一般法,它全面规范了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有关产品质量的义务、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等。该法的实行,使得我国统一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得以建立。但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如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由于其质量具有特殊的要求,因而需对其进行特殊的管理规定。《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等都规定了许可证等强制管理的规定。这种统一立法与区别管理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充分体现了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律,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二)奖优罚劣相结合原则•为更好地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一方面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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