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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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的章程三、公司的能力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的名称1、概念:公司用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人格特定化的文字性标记。2、法律地位:①公司商誉的重要部分;②是公司章程中必要记载事项之一;③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④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3、公司名称选定规则(1)公司名称的独一性原则;例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如果公司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的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2)公司名称的组成:①行政区划名称:即公司所在的省、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划名称;②公司字号(商号):唯一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部分,为公司的核心内容;③公司行业和营业特点:公司从事的业务性质等;④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在公司的名称中表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对于企业集团,其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如:重庆龙湖地产集团;对于一般公司,其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重庆乌江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3)公司名称选定应遵循的原则:①真实原则:公司的名称应当正确反映公司的行业性质、经营特点。《公司法》第8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6条;②禁止误导原则:公司名称不得与其他公司混淆、或者与其他单位、机构混淆、也不得存在认识错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导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③字号选择自由原则: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字号,除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重庆。(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核准登记后,才可以使用,且具有专用权;案例分析成都市兴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兴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兴隆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人提议公司全名为“成都市振华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人建议起名为“成都市振华实业公司”。问题:结合本案,认为如何给该公司命名?(5)公司的名称权公司的名称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围。包括如下权能:①名称设定权:公司可依法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②名称专用权:公司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他人不得非法干涉、非法使用。③名称变更权: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改变其名称的权利。④名称转让权:公司可以转让自己的名称。(6)公司名称的法律效力①排他效力:同一行业的公司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名称作为其公司的名称。案例分析:“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工商管理局登记后,于2002年4月1日,新张剪彩开业。2002年6月1日,位于马路对面的“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也新张开业。因此,两公司为名称发生争议,都坚持自己是有理的。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己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先开业。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自己公司名称近似,经营类似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利益。长鸿饮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两个公司虽然近在咫尺,但是,属于不同的经营范围,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②禁止盗用、冒用的效力法律禁止任何人盗用、冒用他人已经登记的公司名称。法律后果:I.《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司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司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II.《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如果擅自使用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公司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的公司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公司住所确立的标准:(1)主要营业地标准;(2)公司总部所在地标准;(3)公司注册地标准。2、我国认定公司住所的标准《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其应当处于公司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二)公司的住所(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章程的概念实质意义上的章程:基本准则。概念形式意义上的章程:书面文件。2、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1)是依法制定的文件;(2)是公司制定的最基本文件;(3)是公司及其相关主体的基本准则;(4)为公示性文件。二、公司的章程1、契约说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来自公司股东的自由意思。缺点:难以解释对公司章程内容表决时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仍然需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情形。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持此种观点。2、自治法说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具有法规性,是公司内部自知法规,由公司股东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而制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持此种观点。(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1、对人效力:(1)公司本身、公司内部主体。(2)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2、对事效力:在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范围内公司的组织和活动。3、时间效力:公司成立后,章程开始生效。(三)公司章程的效力1、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导致公司章程无效,甚至公司成立无效。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目的宗旨、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等。(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列举一些事项,公司章程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记载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为列举事项,公司章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四)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和形式2、公司章程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五)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1、制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或董事会报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制定、经创立大会通过注意:公司章程制定后,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登记生效主义)2、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同意方可修改(股东会特别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涉及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办理变更登记效力:未涉及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备案三、公司的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1、概念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国家赋予作为法人的公司参加民商事法律关系,取得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资格。起始时间:公司成立(在公司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终止时间:公司清算完结。注意:在公司清算阶段,公司的权利能力仅仅限于公司清算目的范围内。2、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异(1)起止时间不同: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司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终止。(2)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普遍一致;公司的权利能力则因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3)内容不同:自然专有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公司不能拥有;公司专有权:申请破产权、商业秘密不受泄露权等,自然人不能拥有。3、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即公司作为投资人,向外投资的行为。I.投资对象的限制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第15条)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II.投资规模的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立法目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2)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发行的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证券法》第16条)(3)放贷的限制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间接向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法》第116条)(4)提供担保的限制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决议的表决不得由上述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控制的股东参加,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6条)4、目的范围的限制即对公司营业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法》第12条)保护静态的交易安全:股东投资风险立法目的: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第三人交易风险注意:对于公司超出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如何处理?I.公司必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II.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1、概念:国家赋予作为法人的公司独立进行民商事活动的资格。起始时间:公司成立终止时间:公司清算完结注意:公司解散后,公司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仅能从事与公司清算有关的活动。2、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代表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与第三人进行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公司本身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13条)(二)公司的行为能力1、概念指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包括民事责任能力,行政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2、民事责任能力公司对其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2)必须是执行业务而发生的行为;(3)违法行为与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3、行政责任能力公司违法法律法规的活动,将被有关机关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4、刑事责任能力公司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单位构成犯罪,对单位处以罚金。(三)公司的责任能力(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1、概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以规制股东不当利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2、特征:(1)公司已合法设立,即公司已获得法人资格;(2)仅适用于特定法律关系中,具有个案适用性;(3)且有股东不当利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了解)(三)公司人格否认发生的场合根据法律实践,归纳如下: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1)判断时间:公司成立时为准;(2)引起原因:股东的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如自我交易、抽逃出资)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负有特定不作为义务(竞业禁止等)的当事人,回避此义务而新设立公司,或者利用公司掩盖其作为的行为;(2)负有巨额债务的公司的支配股东,通过抽逃出资、解散公司或者宣告公司破产等方式,将原有的公司消灭,再以原有公司的营业场所、董事、从业人员设立另一公司,从事与原有公司相同的营业活动,经营目的也相同。(“不死公司”)(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活动,以逃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主观故意和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司设立的根本宗旨。4、公司形骸化:即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1)公司完全由股东控制或者支配,公司丧失自我意志和自我决策能力;(2)公司与股东、母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或者利益一体化;(3)公司业务混同,公司自身无法开展自由竞争,丧失独立性;(4)组织机构上的混同。(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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