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4.透明度原则;5.自由贸易;6.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原则7.非歧视原则;8.公平竞争原则。重点讲1、2、4、5、6、8个原则。WTO的基本原则第3-1节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最惠国待遇原则在《GATT》第1条中,该原则是世贸多边贸易各个领域总的指导思想,它适用于贸易的各个领域。一、定义二、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第1条第1款规定:在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而征收的所有规则与手续方面,或者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税费、方法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地与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一)“原产地规则”1.概念:称为货物的“经济国籍”,是指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该享受的待遇。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或者当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对产品进行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原产国完全原产品实质性改变:指完全变为新产品。例木梳一般规定原产地产品须从出口国直接运至进口国各成员方都要求原产地证明和直接运输证明2.原产地标准:标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书面证明2.“其他国家或地区”:不仅仅是指WTO成员方,还包括非缔约方,因此,一缔约方给某一非缔约方的利益也应给所有其他缔约方。3.“相同产品”(likeproduct):是依有关缔约方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表以及有关商品分类目录的条约等作为确定的依据。例如:1950年澳大利亚补贴案。1952年挪威诉西德的“鲱鱼案”。三、最惠国待遇的特点1.自动性或无条件性最惠国待遇的自动性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上。当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这种优惠。*最惠国待遇是不要求补偿作为回报的。2.制度化制度化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以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为依据,在关贸总协定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条件”指的是“相应的补偿”,如规定受惠国想要享受施惠国给予任一第三国的各种优惠、特权或豁免,受惠国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作为回报,就是一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3.多边化与普遍性指成员方给另一成员方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同样给所有其他成员,不应歧视其中任何一个成员。四、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具体体现一成员方将在产品的关税税率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1.产品关税税率2.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一成员方将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海关手续费其他费用包括领事税费商品检验费等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一成员方将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进口许可措施配额措施等。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包括:4.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一成员方将在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5.影响产品销售、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政策规章和要求一成员方将在有关产品销售、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政策规章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依GATT的规定,一成员方可以在10年的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豁免)。这个例外是临时性的,不应超过10年。这些例外在10年之后取消。取消之后,原则上应无条件地在服务贸易中实施。例外第3-2节国民待遇原则•定义: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二、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联系与区别:两者都是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经济法律规范;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实现贸易的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证货物的自由流动。如没有最惠国待遇,国际贸易的平等性就缺乏了必要的前提;而没有国民待遇,则最惠国待遇缺少了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联系2.两者的区别:最惠国待遇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民待遇面对的却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自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区别对象上涉及的事项上三、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GATT第3条第1-4款第1款第2款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既征国税又征地税与费。对进口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或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品的税率高于同类国产品;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国内税费包括2.进口产品在流通领域: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配与使用的措施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规定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规定。要求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仓储方式,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限制均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在流通领域3.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不应强制实施国内特定数量与比例管理第一,要求企业必须购买或使用当地一定数量与金额的产品;第二,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或金额,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为限。例如:要求国内香烟制造商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烟叶;要求生产人造黄油的厂家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天然黄油。在混合、加工等方面四、政府采购的国民待遇例外未参加《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方,在为政府或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在本国与外国供应商的选择上实行差别待遇,即可优先购买本国产品。1979年东京回合制定的《政府采购协定》要求签字方在政府采购中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但它只是诸边协议,对非签字方没有约束力。五.只给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8款允许为了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而对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这种补贴包括用国内税费收人,或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向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补贴,但此种补贴必须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农产品协定》有关规定。补贴的对象应是国内生产者,而不能是国内购买者。第3-3节逐步削减关税原则定义:是指缔约方通过谈判减让关税,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关税是一国政府设置在关境的海关,对进出本国关境货物的所有人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减让”主要是指进口关税减让。*“关税约束”指成员方承诺将进口关税限定在某个水平并不再提高。如成员方因实际困难需要提高关税约束水平,必须同其他成员方再进行谈判。*限制贸易的措施通常被概括为:关税特别是进口关税常常作为各国限制他国产品进口的手段的从而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因此关税措施又被称为关税壁垒。限制贸易的措施:关税壁垒非关税措施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及行政措施。出口配额措施、进出口许可证措施、外汇管辖措施、商品检验措施、原产地措施、政府采购措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TBT措施等。两者的区别主要为:1.关税措施具有透明度,而非关税措施具有隐蔽性。关税具有透明度高、易衡量的特点,关税一经制定并公布,即人所共知,其执行情况也被置于众目的监督下。而非关税措施则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常常以履行正常的海关手续为借口,间接地达到保护的目的。由于实施过程的隐蔽性,容易造成贪污受贿的发生,实施监督的难度较大。2.关税措施具有稳定性,而非关税措施则具有随意性关税措施:一般要经立法机关以关税法及关税税则形式发布,并保持一定时期不变,具有相对稳定性。非关税措施:主要依靠行政措施和命令实施,不受法律程序的约束,容易加入一些非经济因素,如利用贸易进行政治交易,脱离国际经济的市场轨道。对非关税措施也没有十分有效的国际监督和控制措施,因此,随意性较大。3.关税措施具有公正性,而非关税措施具有歧视性关税:适用于一切进口货物。在关税措施下,进口来源以及贸易额大小,均在一定条件下按供需状况和市场机制自动做出调整,贸易额也会适应国内消费需求而增减,因此,关税措施是一种市场的、优化的和公正的措施。非关税措施:本身固有的歧视性则很难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或不歧视原则完全消除,而且限额一旦确定,即将贸易方位、进口来源以及贸易数额人为封死,产品质量、消费偏好等均不能起到应有的市场调节作用。所以对贸易的扭曲作用较大。三、逐步削减关税原则的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本身并没有强制要求其成员把关税降到某水平,而是要求缔约方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相互满意的削减关税和非关税障碍的协议,以此达到降低关税和其障碍的目的。在削减关税的谈判中,缔约各方应遵守的规则和原则部分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本身的规定,部分来自于历次谈判中形成的惯例。第3-4节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是世贸组织的三个主要目标。一、透明度原则的含义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政府在实施及改变与过境货物、国际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的各项贸易措施、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时,必须予以公布与通知。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要求成员方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以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第3—5节例外原则(1)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2)有关输出和输入黄金和白银的措施;(3)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4)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文物而采取的措施;(5)关于保护有限天然资源的措施;1.货物贸易例外一、一般例外(GATT20条)(6)为保证国内工业需要而对某些原料所采取的输出限制措施;例如:稀土资源。(7)维护国内公共利益与道德而制定的限制规定与禁令;(8)在供应短缺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所必须采取的措施;(9)为履行任何政府间商品协议项下义务而实施的措施。(续)一般例外2.服务贸易例外: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为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但只有在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和足够严重的威胁时方可采取。3.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4.为保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冲突的国内法的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防止欺骗、欺诈行为、处理服务合同违约后果、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的个人隐私、个人记录和账户机密性及安全等措施。5.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措施。如为了保护公平、有效地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课征直接税。6.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成员方实施这种措施,是为了履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执行其他国际协定的相关规定。二、安全例外(GATT21条)(1)要求任何缔约国提供给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2)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要采取的任何行动:A.裂变、聚变材料和提炼裂变、聚变材料的原料有关的行为;B.武器、弹药和军火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