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结构图:社会关系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内容民事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义务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人身利益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表意行为(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限制(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重伤害,触犯刑律轻伤害,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损害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打架斗殴事件由公安机关主管,并立案侦察(刑事诉讼程序)自诉案件,由法院主管(刑事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主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由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程序)法院不受理,可由有关行政部门、单体或社会团体处理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立法者的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3)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通过对社会关系调整而产生的(4)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规范关系,不是“事实关系”,而是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础。民法学作为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从整体着眼将民法体系作为研究的对象,而法律关系正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它将民事主体、客体、行为、各种民事权利等诸要素整合为一体,形成清晰的脉络。3、从方法论上讲,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导理论研究人员与司法实务工作者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模式与思考方法。(三)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一般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均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约定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⑤约定请人吃饭。⑥为人指路。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好意施惠关系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②好意施惠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仅排除合同之债的成立,如一方另有侵权行为,仍可成立侵权之债。比如,在免费搭便车的过程中,车主因为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便车者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③好意施惠如为“有偿”则应认定为合同关系•2.自然现象•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事实。•3.婚约关系•我国民法不承认婚约(订婚)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与婚约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彩礼”属于赠与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订婚一方支付的“彩礼”在性质上为赠与合同的履行,已经支付的“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离婚或解除婚约后,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4.其他关系•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非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5.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些约定貌似合同关系,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则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小试牛刀案例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以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或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买卖关系、借贷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的价值取向由保护静的安全到保护动的安全,即“保护交易安全”,例如善意取得制度、表见代理制度。人身关系: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须注意,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截然分离的。财产关系中所谓的财产,不一定具有经济价值,而人身关系中,不一定就没有经济价值。继承权即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之复合。(二)绝对关系与相对关系分类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1、义务人为不特定多数人2、权利人可不借助于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其权利,义务人仅负不为妨碍的义务。1、指义务人是特定人;2、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积极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如所有权关系,所有权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人则不特定,所有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所有物,义务人仅负不为妨碍的消极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之债中,权利义务的主体都是特定的买方和卖方,买方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卖方交付该物,反之亦然。(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可以把财产法律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物行为智力成果及商业标志权利人身利益和权益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由于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所以一项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有:•①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②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者承担者——主体•③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客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法人、合伙组织、国家•(二)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三)单一主体、多数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1、人是法律关系的享有者,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不同法律关系而有区别•(1)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物或者权利。•(2)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有学者主张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给付。•(3)在人身法律关系中,客体究竟是什么,甚有争议。一般认为,是人身利益。(二)类别•1.物•2.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智力成果•4.非物质利益,即人身利益•5.有价证券,包括作为物权关系客体的提单和仓单,债权关系客体的存款单和债券等。•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赛一起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一定原因。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即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不是“事实”(一)概念并非一切客观情况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哪些客观情况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须取决于法律规定。所以,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1、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象。没有表现为客观现象的主观意识,不是法律事实。如合同的成立。2、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日出日落)3、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可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两大类:事件与行为。1、事件:也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例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人的出生、死亡、战争状态、封锁禁运、自然灾害、发生动乱或罢工。•2、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活动,不属于行为。•民法上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1.合法行为。•(1)法律行为。合同、遗嘱等。•(2)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中虽然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人的意思表示中是否含有效果意思并不重要,如通知、催告等。(3)事实行为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交货、付款、建造房屋、制造船舶等。2、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3、其他行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4)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花盆坠地是行为还是事件?案情介绍:某工厂宿舍楼每家的阳台上都摆放着盆栽鲜花。不料一日狂风大作,把6楼某甲家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刮了下来,不偏不差正好砸在了邻居某乙停在楼下的一辆新买来的摩托车上,使摩托车受到很大损坏,修车费花去了1000多元。某乙找某甲要求赔偿,某甲说,花盆是被少见的狂风刮下去的,又不是我故意扔下去的,怎么能让我赔呢?要赔你找大风去赔吧!某乙则坚持说,谁家的花盆掉下来砸坏了别人的东西,谁就得赔!法院处理这一纠纷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狂风将阳台上花盆刮下来,是与花贫的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此,花盆的所有人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任何过错。花盆坠落造成了邻居的财产损失,领居也没有任何过错,从公平原则出发,损失由两家分担比较合适。•另一种意见认为:花盆置放于阳台上,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花盆的所有人在置放花盆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而没有采取,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因此花盆的所有人某甲应承担由于其消极的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例:受遗赠人甲取得遗赠人的财产•A、遗赠人订立遗嘱•B、遗赠人死亡•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小试牛刀1.杨某因工厂事故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A.民事法律行为B.民事法律事实C.生活事实D.偶发事实2.下列事实中哪些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A.公民A死亡B.甲乙两企业合并成丙企业C.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D.甲请朋友乙吃饭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单项选择题: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案例: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即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双方的履行行为。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