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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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权利•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权利的意义“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法学家V.Tuhr(V.图赫)民法的构造债权物权财产权利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利民事权利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理解:1、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2、民法基本概念: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民法总则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主体客体内容•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亲属权民法分则———各编•(二)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3、产生的自治性。•4、保障的补偿性和可私了性。•二、要素•(一)要素之构成•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含义: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之所附。•2、种类:物、行为(给付)、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1)物指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2、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一般包括三类: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三是直接提供劳务和服务。3、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等。商业标志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如商标、商号等。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人身利益虽然与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所以它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而是客体要素。其中,人格利益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身份利益则是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5、财产权利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权利质押,质押权的客体是被质押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由某种单一的关系组成,而是一个由各种法律上的联系组成的综合体。它是一个整体,是一种“结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监护关系)、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监护关系)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六)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2.特点:客观性与法定性•3.分类:•(1)自然事实•(2)行为自然事实•事件:(出生、死亡、地震、战争、动乱、罢工等)•状态:(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等)行为•1、依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违法行为:(1)债的不履行的行为(违约行为,和不履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等)(2)侵权行为•2、依行为是否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分民事行为:依效力分(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等)思考题•甲为九岁小学生,一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旧金表,随即准备送交公安局。不巧,在乘去往公安局的公交车上被乙将金表窃去。乙请工匠将金表进行装饰后以高价售予丙,并已经交付。丙不日病故,由丁继承丙的遗产(包括金表)。试问:本案中发生了那些法律关系?经过怎样的变动?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什么?权利的得丧变更原始取得创设或移转概括或特定继受取得取得主体变更客体效力变更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消灭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表示行为事实行为适法行为侵权债务不履行违法行为行为(作为与不作为)自然事件自然状态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第二节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德国著名法学家图哈(v.Tuhr)曾谓:“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鉴于权利的重要性,德国学者自19世纪以来,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萨维尼(Savigny)及文德赛(Winscheid)二位法学家首先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耶林(Jhering)继而强调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认权利乃法律所保护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此二项观点,肯定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而为现今通说。兹就债权及物权加以说明:•1.债权乃请求特定认为特定给付(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为特定给付”,即系债权的特定利益,而“请求”云者,乃债权的“法律之力”。例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请求交付租赁物供其使用受益;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请求支付租金。2.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得权利。所谓“支配其标的物而受其利益”,即系物权的特定利益:“直接支配,具有排他性”云者,乃物权的法律之力。例如物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台湾“民法”第765条)。二、权力的功能•人群共处,各有需求,涉及不同的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利益。权利功能乃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subjektivesRecht),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objectivesRecht),行使权利乃为法律而奋斗,寓有伦理的意义。三、权利的分类及体系•权利可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组成体系。为认识各种权利的特征、区别及关联。兹分四类简要说明:•1.权利以其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及相对权。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由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德行为,故又称对人权。•2.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前者指与权利主体得人格。身份又不可分离关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3.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4.权利以其成立全部要件已否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5、权利以其相互联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体系|-人格权|-非财产权-||-配偶权||-身份权-||-特定|-绝对权-||-亲权等|利益|||(内容)-|||-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如地上权)|||-财产权-||-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其他:如智慧财产权(如著作权)权利-||-相对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法律之力(作用)-|-抗辩权|-形成权•四、民事权利的行使•1、权利行使的自由•2、权利行使的方法事实方式:法律方式:•3、权利行使的限制行使权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权利人无视这两项原则,超过正当的界限而行使权利,就构成权利滥用。构成权利滥用须以下要件:第一,须有正当权利存在;第二,须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第三,须具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五、民事权利的保护•1、国家保护: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思考:必要性•2、(自我)个人保护(1)自卫行为(2)自助行为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一)概念和特征•民事主体为实现他人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拘束。与民事权利相对应,一起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2、民事义务具有法定性或约定性。•3、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4、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拘束性。•(二)民事义务的分类由于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直接相对应,有关民事权利的分类标准,大都适用于民事义务如可将民事义务分为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等。但民事义务也存在自身特有的分类方法:•以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可以将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以义务的形态作为标准,可以将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义务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以将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二、民事责任•(一)概念和特征从属于法律责任范畴,指民事义务主体违反其负担的民事义务所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1、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非向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责任。2、主要是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以补偿为基本目的,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4、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减轻甚至放弃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请求。•(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在罗马法和英美法,不区分义务与责任,义务与责任被作为同一概念使用。在日耳曼法,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认为义务仅仅是法的“当为”状态,其本身并不包含法的强制在内。而责任则为法的“必为”状态,与国家强制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1、法律性质不同。•2、发生条件不同。•3、法律拘束力不同。(三)民事责任的本质1、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3、民事责任是连接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四)民事责任的分类1、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2、以责任人违反义务的性质为标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3、以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否局限于一定范围为标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以责任人的人数为标准: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以承担责任的要件是否需过错为标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五)民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形式,分别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1.甲、乙系夫妻,二人于晚饭后在路边散步时,被丙所驾驶的汽车撞到,甲当场死亡,乙受轻伤。乙因受到严重打击,产下一女婴丁。请分析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原因。•1、丙将甲撞死、将乙撞伤,发生侵权赔偿关系,其变动的原因是行为,即丙的侵权行为;甲死亡,导致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其变动的原因为事件,即甲的死亡;丁出生,发生人身法律关系,其变动的原因也为事件,即丁的出生。小偷告失主原告盗车人方银菊被告失主杨青芸案情简介:2004年3月26号的早上8点,杨青芸骑自行车到了国税局的办公大楼前。她把自行车锁好,然后进入业务厅给公司办理业务。几分钟后杨青芸出来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很快她看到不远处小偷骑着自己的自行车上了机动车道,越骑越远。眼看自己的自行车就要被人偷走,杨青芸非常懊恼,此时路人提醒她,说叫一个摩托车追能追上。于是杨青芸便雇上摩托车,顺着自行车道追去,她提前赶到了下一个路口,准备拦住偷车人。偷车人突然向左边拐去,要躲开堵在前面的杨青芸,这时候,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一幕。小偷连人带车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紧接着又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了过去。躺在马路上的小偷,腰部以下血肉模糊,不省人事,肇事司机马上报了案。赶来的120急救车把受伤的小偷送到了医院。交通警察也很快赶到了事故现场。事后泉州市丰泽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勘察,无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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