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部分:與土壤污染有關的環境法規3-1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內容大綱•立法過程•基本內容概述•主要精神與特色•污染責任主體•相關法規與辦法•結論3前言•台灣的環境保護立法,以往著重於「水、空、廢、毒」的防治工作。但由於社會與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事件中最常被人提起且難以忘懷的,莫過於水土流失,水土污染,以及各種有害廢棄物之中毒事件等,因此,政府必須面對這些問題,且必須確實加以解決。•美國環保署(USEPA)已於1976年通過「資源保育回收法」(簡稱RCRA法),並於1980年制定所謂的「全面環境對策賠償與責任法」(簡稱CERCLA法,或通稱的「超級基金法案」),以作為政府整治污染場址之法律依據。•日本也於1970年針對農地污染訂定「農地土壤污染防治法」。•歐洲的荷蘭、德國與英國,均有類似的法令。4立法過程-1•環保署於民國80年4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並於同年七月經行政院核定後送請立法院審議。•鎘米污染、油品污染及土壤與地下水的有機污染物事件(RCA污染案),彰化和美地區的疑似污染案,彰化白沙村鎘米污染事件等,以致原草案已無法因應土壤污染事件中的相關權責、經費籌措與土地管制與利用等問題,於民國85年自立法院撤回草案•民國87年8月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經九次討論後,以「土壤污染整治法(草案)」於民國88年6月送請立法院審議。•本草案一方期望建立土壤污染之處理機制,以順利展開各項土壤與部份地下水的污染整治工作,另一方面則期望藉用該法之規範,使污染者對環境保護之預防與管制的重要性更加注意,積極減少產生污染及控制污染源。5立法過程-2•多位學者覺得有必要將相關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同時加以考量及整治,因此,商請多位學者聯合提案建請多位立法委員支持,擬具「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草案),因此,在立法院委員會討論時,共有環保署版本、沈富雄等44人版本及柯建銘等34人版本等三版本以併案審查方式討論。•經立法院聯席會議於民國88年11月及12月之兩次審查會,確定地下水污染應通盤納入考量,將法案名稱更改為「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最後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會取得共識,於民國89年1月13日三讀完成立法,並於2月2日經總統公告施行。6基本內容概述-8章51條文•第一章為總則(包括立法目的及專用名詞的定義)•第二章為防治措施(包括監測與查證工作)•第三章為調查評估措施(包括調查污染源、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相關評估計畫)•第四章為管制措施(包括應變措施、污染範圍的劃定與公告、污染區相關的管制投施、及土地禁止處分之登記等)7基本內容概述(continued)•第五章為整治復育措施(主要包括污染區之整治計畫、整治目標及相關之污染控制計畫、污染來源不明確之限制事項與應變措施等)•第六章為財物及責任(主要包括污染整治基金之用途、來源、管理委員會之設立、及污染土地關係人之注意義務等)•第七章為罰則(相關人員未依法執行而致污染或致人於死之相關罰則)•第八章為附則(土地的開發計畫、債權處理、求償權及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等)。81.強調以污染整治為主,非注重污染防治工作•污染事件之發生,有可能由於廢水,廢氣,廢棄物或其他毒性物質之不當排放與棄置所造成,在各相關的環保法規中均已有規範如何預防,自應依據該法確實執行,•本法僅對有可能產生土壤與地下水污染之地區進行監測與調查工作,且對已發生污染之事件做整治工作。92.資訊公開原則,大家均可參與•在土壤與地下水污染事件發生後,因牽涉到人民的土地權益及生命安全,因此,需要告知民眾污染狀況需要告知民眾污染狀況,以進一步進行管制措施及整治計畫。•藉著公告方式告知相關污染資訊,並擴大民眾參與整治計畫之機會與表達意見的管道。103.污染整治與否採雙門檻制度,推動整治相關業務•當污染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污染物濃度超過「污染物管制標準」時,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控制場址」控制場址」•但控制場址經一定程序之初步評估後,如有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整治場址」「整治場址」。•本法對此雙門檻制度雙門檻制度之公告依據,有一定之管制程序與解除管制之程序。11污染整治法與措施(污染來源明確)(污染來源不明確)控制場址整治場址污染管制濃度監測基準整治目標控制計畫整治計畫定期監測與公告使用限制地區應變必要措施初評124.設立整治基金,強化污染整治財源•由於對土壤與地下水之整治之困難度較高,所需的經費亦較高,必須有一套完整的財務籌措機制,才可使整治工作順利進行,因此,本法有設立整治基金之規範設立整治基金之規範。•其基金來源包括整治費用之收入、污染行為人或土地關係人所繳納之款項、土地開發人依規定繳納之款項、基金孳息之收入、中央機關之預算、其他環境保護基金之部分提撥、環境污染之罰金或行政罰緩等之收入。135.擴大污染責任主體為污染行為人及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為主•本法對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的整治責任及相關整治費用之追償,將適度擴大至重大過失之原地適度擴大至重大過失之原地使用人及所有人使用人及所有人。••基於公平正義原則,污染行為人仍應負最終責任基於公平正義原則,污染行為人仍應負最終責任,因此容許非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及所有人向污染行為人求償。146.適度調整「整治場址」之整治目標及土地開發利用•對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地區之整治,以恢復至原土地用途為原則恢復至原土地用途為原則。•亦考量污染土地若涉及其他法令規範的整體開發計畫時,則「整治場址」之「整治目標」可專案核定整治目標」可專案核定,其整治計畫必須與其開發計畫同時提出,並依各相關法令審核通過後,其土地開發計畫之實施應於公告解決土壤與地下水整治場址之列管後始可為之。•對「整治場址」之解除管制較不易引起爭議,且完全依整治技術及危害評估的結果來加以考量,較具科學性,因此較易被接受。15污染責任主體-1•污染責任主體包括:污染行為人、污染土地關係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等,在第25,37,46,與47條之條文均有明確之責任規範。•污染行為人:(1)非法排放、洩漏、灌注或棄置污染物,(2)仲介或容許非法排放、洩漏、灌注或棄置污染物,與(3)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污染土地關係人: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時,非屬於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16污染責任主體-2•25條:污染土地關係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污染土地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致其土地公告為整治場址者,就各級主管機關依….規定支出之費用,與污染行為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清償之費用及依…….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17污染責任主體-3•第37條: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因重大過失,致其土地公告為整治場址時,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其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時,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第46條:整治場址之污染管制區範圍內屬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土地,不得變更編定或為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事項之利用。•第47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致他人受損害者,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應與污染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賠償損害時,對污染行為人有求償權。18土地開發計畫•土地開發行為人進行土地開發計畫,如涉及污染土地者,其土地開發計畫得與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同時提出,並各依相關法令審核•其土地開發計畫之實施,應於公告解除土壤及地下水整治場址之列管後,始可為之。•土地開發行為人於整治場址公告解除列管且土地開發計畫實施前,應按該土地變更後之當年度公告現值加四成為基準,核算原整治場址土壤污染面積之現值,依其百分之三十之比率,繳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19相關法規20項•整治法施行細則•標準與方法:污染調查方法、監測基準、污染管制標準、整治基準、危害評估方法、污染處理等級評估方法、污染物檢驗方法。•辦法與規程:管制區管制辦法、整治費收費辦法、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其他公告事項:土地移轉事業、檢測之事業、檢驗審查及證照之收費、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等。20法律及法規命令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90.10.17)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90.07.04)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0.06.11)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90.05.07)5.土壤污染管制標準(90.11.21)6.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確性90.11.21)7.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92.00.08)8.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92.05.07)9.整治場址污染範圍調查影響環境評估及處理等級評定辦法(92.05.07)21行政規則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個案監督作業要點(89.05.16)2.執行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案件處分書(89.10.23)3.土壤污染監測基準(90.11.21)4.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90.11.21)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之免徵比例審理原則(91.07.17)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未依規定繳納者利息起算原則(91.07.17)7.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核准分期繳納罰鍰及基金代為支應費用實施要點(91.08.28)8.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設置規範(91.12.27)9.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進行污染改善推動執行要點(92.12.30.)22相關公告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92.09.30.)2.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化學物質徵收種類與收費費率(92.01.21)3.修正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化學物質徵收種類與收費費率(93.12.10.)4.修正「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化學物質徵收種類與收費費率」表中原油、汽油、柴油收費費率(92.08.21.)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撰寫指引(93.08.26.)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撰寫指引(93.08.26.)7.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之事業(93.12.07.)8.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之事業(93.12.07.)23結論•此法公告施行後,由於牽涉到民眾的財產權益與健康安全,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有許多相關的子法及施行細則必須跟隨公告。•如污染物達到污染管制標準者,亦應進行管制措施並追查污染責任及來源,如超過污染監測基準,則應定期監測並公告結果。•此法之公告施行,對寶貴的土壤與地下水資源之維護與國家的永續經營來講,確實是極重要的環境基本法之一項創舉,值得讚賞,亦期望大家一起來確實依法執行。24第三部分:與土壤污染有關的環境法規3-2廢棄物清理法25•共六章77條•總則、一般廢棄物之清理、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檢驗測定、獎勵及處罰、附則•廢棄物區分: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26第九條•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27第二十八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28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物;直接接觸前述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