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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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和立法过程一立法原则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治乱世用重典重典治吏明初建立,元的势力以及地方好强势力都在压迫人民,朱元璋起以前看到底层官吏不恤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认为元朝纲纪废弛,法制败坏,姑息官吏犯罪的根源。明刑弼教同时强调礼的作用,《大明律》中列出了八礼图。要求立法简明,立法有一定的继承性,继承了唐宋的东西,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因时制宜。要遵循天理,礼法情(天理人情国法)的结合,在立法方面也强调,在司法方面更加突出。二立法概况1明代一般以律令为主,称为《大明律》,但是明律的制定有一个过程。吴元年律朱元璋首先打下武昌,建立了吴的势力。吴元年制订,律二百多条,吏、户、礼、兵、刑、工。一开始只是作为指导性的内容,手下大臣解释法律的含义,叫做《律令直解》,后来被吸收到法律中。洪武七年律制定的时间可以说是六年律,颁布的时间是洪武七年。篇目和唐律相同,条数比唐律多,唐律502条,洪武七年律606条。内容上相较于唐律有很大的变化。洪武二十二年律重新修订了律条,选择了条例放入《大明律》中。名例为首,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进行了删并,条数有所减少。460条基本定型的法典。洪武三十年律强调律条是不可更改的,如果有人要提出来修改条文,就要把谁杀掉。把大诰147条附在律后面。洪武三十年的律已经定型了,条文再也没有改变。特点是比唐律简明,立法技术方面比较系统。名例律:47条总纲吏律:职制、公式,共33条,官吏公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共95条,民事和经济方面的规定大明律礼律:祭祀、仪制,共26条,维护礼治方面的规定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共75条,军事方面的规定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共171条,关于诉讼和处罚各种刑事犯罪的规定工律:营造、河防,共13条,关于工程兴建和水利交通方面的规定2明大诰诰是君主对下属的命令,训诫,最初源于《尚书》周公“陈大道以诰天下”。朱元璋自己亲自编订的大诰。分为四编《大诰一编》74,《大诰续编》87,《大诰三编》43,《大诰武臣》32共236条。有典型的案例,重刑法令,对臣民的训导。属于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特点:以惩治官吏(一百五十多条)和豪强犯罪(三十多条)为主,对律中的原有罪名加重处罚,滥用律外之刑。刑罚都比较残酷。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为了达到编制大诰的目的,还采取了各种手段加以宣传和普及,明大诰是空前普及的法律规范,在当时的要求下无人不知,要求每户都有一本。只要有明大诰,犯笞杖徒流的罪行,处罚减一等,若没有就加一等。后来没有的,即迁居化外,各级学校教授大诰,科举考试有此内容。在乡民集会上宣讲大诰,拿大诰至京城呈控(上访)无需路引(通行证)。朱元璋死后,大诰并不为后世完全重视,不再使用,但是作为一项法律规定还是附在了大明律后面起威吓作用。3明初的条例出现的原因是因为朱元璋不允许修改《大明律》,后世皇帝想要修改就通过条例的形式来进行,条例的颁布形式比较简单,使用更加灵活。内容更加详细、具体、实用性强。由臣下议定,皇帝批准,更简便灵活。《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充军条例》《抄家条例》《赎罪条例》明孝宗弘治年间《问刑条例》形式方面明神宗万历年间将三百多条例附于律后,作为律的注解4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至明孝宗弘治年间编订,明武宗正德年间编修颁行,后经世宗、神宗重修,称《大明会典》,分六部来编写,类似于现在的行政法典,用古代的话来说就是典章制度,各个部门典章制度的汇编。各行政机关的职掌、沿革、事例、章程、法令、典礼。第二节法律的发展及其特点一重其重罪,轻其轻罪(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明律参照唐律而制定,而清人薛云生指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谋反谋大逆唐律本人不分首从皆处死刑,十六岁以上父子处死刑,其余人不处死刑;明律本人处以凌迟,其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十六岁以上者,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等级残废,一律处斩刑,女性亲属没为奴。强盗罪唐律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一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依情节轻重而定)明律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对情节轻重不重视,牵连范围广,处刑重)原因1法律长期发展变化的结果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大大加强,更重视处罚政治性犯罪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二严法整饬吏治(与朱元璋对元朝弊政有切身体会有关)1奸党罪防止官吏内外勾结,徇私舞弊,整治吏治,加强君权。没有确定的内容,任意性强,容易被滥用。禁止结交内侍官员,禁止侍臣、后妃、外戚过问干预朝政。结果造成了宠幸宦官,造成冤假错案,皇帝过分猜疑当朝官员。2惩治贪官六赃罪(始见于唐律)唐律疏义将六种罪并列,以累计赃物数额论罪。唐律六赃(1)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贿赂在处理公事时违法)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处以绞刑(2)受财不枉法(处理公事是不违法)一尺杖九十,两匹加一等,三十匹处加流刑(3)受财监临(收受自己部下以及辖区内百姓财务)一尺杖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则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行贿者减五等处罚,最高至杖一百,强行索取加一等,准枉法论。(4)强盗(以威吓或以暴力取得他人财务)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持杖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斩。(5)窃盗(潜行隐面盗取他人财务)不得财笞五十,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年,五十匹加役流。(6)坐赃(非法所得)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最高至徒三年,给予者减五等。如向老百姓借衣服三十天不还以坐赃论。以赃物多少为主要衡量标准。宋代窃盗处以死刑,赃物满五贯足文处死刑。盗贼的生死与所盗之人相关。强盗赃物满三贯足文处死刑。明代强盗不再在六赃之列,不得财,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斩。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窃盗,监守盗,常人盗。处罚管理受赃的条款增多,大诰中明律中不处死刑的多处死,如受财不枉法。民拿害民官吏制度:对于扰民害民管理允许民间高年有德者率精壮拿上京来,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法外措施:1剥皮实草贪赃达银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皮场庙,剥皮实草袋。2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得到宽宥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官吏畏惧法律,廉洁爱民,打击害民官吏,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专制廉政的建设,增强国家实力,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三刑罚制度笞:荆条三尺五寸107cm杖:1m小头0.68臀杖徒:一年杖六十每一等加一十三年杖一百流:附加杖一百凌迟:有关罪名十三项枭首1充军刑明代作为正式刑种,制度化,介于死刑和流刑之间,服苦役,作为军户。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分终身(本人充军到死,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本人死后还罚及子孙)。2廷杖隋朝时出现,明朝制度化,皇帝亲自下令,对象:朝廷上的官员,施刑者:锦衣卫,监刑:司礼监太监,地点:朝堂。3枷号广泛的滥用,木枷惩罚示众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枷号重量从十几斤到几十斤不等,最重的一百五十斤。4法外刑因罪处刑(多为明初使用);审讯用刑第三节司法审判制度一机构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设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审理京师地区案件和官员,审核地方徒刑以上案件。尚书,左右侍郎为正副长官。大理寺:主管案件复核,平反。下设左右二寺分管京师和各省。都察院:主管监察事务,有权力参与审判事务,特别是三司会审。又称“风宪衙门”。三司会审:刑部主长官和另外两部门壮观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最后交给皇帝裁决,慎刑,互相牵制,加强皇权。2地方司法机关(三级设置)省提刑按察司使,审判案件,复核流以下案件,对不清楚的案件可以驳回复审。府、直隶州行政司法合一,审理轻微案件、重大案件上报州县行政司法合一,侦探,拥有审判权利(明代的一大特点,同时也被视为一大弊端)3特务司法机关东厂指的是宦官的组织,一开始设立的是东厂,明成祖时设立,因其在皇宫的东南门外而得名。明成祖是夺取的王位,建文帝时宦官能够听到商量的政治情况,为了夺取天下在皇帝跟前安插了很多内线,夺得了皇位后并没按照朱元璋不允许宦官干预政治的法律,而是继续刺探,宦官逐渐做起了审判的事情。西厂明宪宗时设立了西厂,新皇帝对原来东厂的组织太过于庞大不好控制,让自己的亲信宦官又组织了一个西厂,权利大到可以监督东厂。又设置了内行场,后设的权利往往比前面的要大。厂审判之后还是要送到刑部去执行,更多的审判的是政治性案件。锦衣卫是皇帝的亲军,设立镇府司,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权利小于厂。特点厂卫常常“奉旨行事”,其裁决其他的司法机关不能更改,另外一个特点是其不受法律的约束。一边认为明代灭亡就是因为宦官参与政治。二诉讼制度1管辖明确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告到被告所在地官府)轻囚就重囚(几个被告在不同的地方,早罪名最重的囚犯所在地审理)少囚就多囚(罪名相同时)后发就先发身份管辖:军户由各地驻军机构自行审理军户与民户之间的诉讼驻军机构与地方机构会同审理2加强诬告罪处罚诬告笞罪加二等处罚流、杖、徒罪加三等处罚死罪杖一百流一千里若被诬告者已经被处死或在审讯中死亡,诬告者处死刑3起诉制度(明中期及以后)明代为悉讼,除规定一些措施调解,还对起诉时间做了规定,为限制诉讼,创立诉告日(听讼之日),三六九日三审判制度地域管辖互相牵连的案件,两地相距三百里1刑讯重罪犯罪人在赃物、证明齐具的情况下不招认可以刑讯。讯杖明律里对拷囚没有数量和次数的限制,容易出现屈打成招的情况刑具夹棍:人命案和强盗案每次审讯只允许夹两次脚踝部位朱元璋时开始使用《问刑条例》法律承认其合法化。拶指:用于女性手指部位人命案件滥用明成化年间毛板(粗毛竹板)2复审州县杖一百以下直接执行重案侦案定罪量刑草议书,然后将卷宗证据上报给上级府复案判决要不要发回重审,若重审可以交回原州县审理,也可以交给下属另一州县审理,不直接改判。省徒以下案件,判决报上级批准;流以上案件,可添加看语,报送中央(书面审);不当可驳回重审。刑部终审充军、流刑案件,经大理寺复核定案,然后给地方官发出指令执行。特殊审判制度: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九卿会审(园审)唐代沿用过来的三司会审,还有九卿会审,九卿是所有行政部门六部的尚书和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和大理寺的卿。一般用于皇帝交办的案件,还有是囚犯翻供的案件。朝审明英宗的时候出现朝审,地点在承天门(天安门)外面,以朝廷的身份来参与审判,参与的人超过九卿,包括贵族,内阁学士等人参加审判,五军的都督,即军事长官。主持人一般是吏部或者户部的尚书主持。大审五年一次,宦官可参与的审判热审到了天快热的时候对未决的囚犯加快判决的速度,使监狱关押的人家少,时间是夏天,考虑到当时的监狱环境比较恶劣,所以比较快的解决相对比较轻微的案件。监候判决的时候不直接判决,称为为监候,等到比较大的审判如朝审的时候进行死刑区分审判,监候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等候,与现在死刑缓期不一样。立决作为不属于监候的死刑,决不待时,即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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