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电子商务对现代法律的挑战调整的对象、立法范围和作用电子商务各参与方的关系国外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首例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由于网络游戏的发展,全国各地在2003年发生了多起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被盗事件。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某,辛苦获得的装备在一夜之间消失,为此,他将“红月”经营者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成为了我国首例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案。朝阳区人民法院相继在8月27日、11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游戏玩家李某已经丢失的虚拟装备进行恢复。案例:“淘宝网”被控商标侵权案“淘宝网”是C2C的网上交易平台,主要用于商品网上零售,是国内较大的拍卖网站,由阿里巴巴公司投资创办。“淘宝网”上的商品数目在近几年内有显著的增加,商品种类从汽车、电脑到服饰、家居用品,其中有许多是国际知名品牌。原告方2006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十大案件之一就与淘宝网有关。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网商陈某销售假冒“PUMA”、“豹图形”等注册商标商品纠纷案,因涉及了无数网民网上淘货的淘宝网,而在社会上造成巨大反响。波马公司认为其品牌的成功与倍受消费者青睐,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赢取暴利就大肆生产和销售假冒仿冒产品,而一些网络平台提供者也参与其中,为侵权行为提供方便和支持。被告方“淘宝网”是依法成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发布信息条件是国家法律赋予其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职能。在其网上公布的《淘宝网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本网站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本网站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淘宝并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行为的本身。”目前法律或规章没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利用系统条件发布的信息内容做实质审查的义务,从技术上讲事先审查也是不可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既不可能也没有权利逐一检查遍布全国或全球的销售者。最终结果波马公司指控淘宝网违反其事前审查义务及事后补救义务,协助售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波马公司诉请淘宝网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无据,予以驳回。由于波马公司承认陈某已经停止侵权,对其的诉请也应予驳回。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波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波马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相关案例2009年,北京店主通过淘宝网售卖假“LV”一案被列为十大投诉热点,这也是淘宝网售假首次“入选”3·15权威投诉。网络售假现象的凸显使其成为阻碍网络购物发展的一道屏障。不仅是淘宝网,其实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也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9.1电子商务对现代法律的挑战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在电子商务实施中,交易信息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传递的,那么,电子要约和承诺的构成、生效条件是什么?电子合同的形式是什么(口头的、书面的、还是其他)?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什么不同?无纸电子合同争议发生后,没有原件的打印,合同是否具有证明力?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传统合同法难以回答和解决的,要求我们必须研究制定新的合同法规则或建立电子商务法。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互联网是大容量信息存储和传递的平台,有一部分信息都是从网外媒体上得到的,有一部分是其他网站转载的,还有一部分是原创的。那么未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就使用网络信息的网站或用户就构成著作侵权。如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后使用,那么网站将难以发展,而且每件作品的使用均得到作者同意也很难操作。如何保护作者权益和维持网站信息的丰富多样性之间寻求平衡,是著作权法的新任务。同时,传统商标法也遇到的新问题,网络上的商标有一种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动画图像,商标法是否可以直接纳入调整范围?三、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商务活动的支付手段较早实现了专门计算机网络的电子化支付,如信用卡支付、网上结算、电子资金划拨等。网络支付越来越普及,传统银行法中货币发行、支付风险、支付责任等规定就很难直接套用于电子支付行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哪些机构,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有谁保障,支付中出现现金冒领等损失由谁承担等都应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四、电子商务对证据法的挑战在传统的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证明力等都与纸质介质的证据有一定的关系。而数据电文若没原件,诉讼中的举证方法如何确定?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它是独立的证据种类,还是传统证据的某一种形式?数据电子证据的排他性、防伪造性问题如何解决等等,是现有的证据法难以回答的。五、电子商务对消费权益保护法的挑战法律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实体平等。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一系列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角色发生了变化,消费者行为更信用化、理性化、个性化,同时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消费者更关注自身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现有消费者保护法,无法对网上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退货权、隐私权等提供充分的保护。所以,应当考虑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特点,制定新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六、电子商务对税法的挑战现有的税法和税种主要建立在商务主体开发的传统商务模式之上的。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和账册都存储在纸质介质上,营业主体都有固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利于税务部门的核查、监控及催收。在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营业主体的地点和经营范围不固定,数据信息易于删除、修改、复制等。这为税务部门获取电子商务的真实交易资料带来极大的不便。此外电子商务中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的界线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区分,这对网上交易征税时税种的确定带来的困难。为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有必要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2、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1)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2)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3)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3、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2)保障网络交易安全。(3)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4)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9.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一、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性质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电子商务的法律关系是指由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调整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性质(1)具有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性质(2)主要是制定法规规范(3)具有突出的国际性9.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当事人(1)电子商务交易者(2)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基础层和应用层)(3)电子商务认证机构(4)电子商务监管者9.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销售和服务企业、消费者、网络服务商、金融机构、认证机构)享有的权力(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义务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力、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9.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三、电子商务法律的分类1、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1)电子买卖合同关系(2)电子服务合同关系(3)互联互通合同关系2、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般有付款人、收款人、金融机构和认证机构。9.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3、电子认证法律关系(1)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关系(2)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关系4、监管法律关系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政府监管部门与其他电子商务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9.3电子商务的国内外立法一、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1、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立法2、其它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二、北美电子商务立法三、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四、亚太地区电子商务立法9.4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一、电子合同1、何谓电子合同?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新《合同法》将“电子合同”归入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电子合同的特征(1)依赖计算机和网络订立(2)载体是数据电文(3)依赖的电子信息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4)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1)意思表示采用的形式不同。(2)确认当事人身份的方式不同。(3)即时付款的交易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分类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以及电子格式合同。2、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我国新《合同法》也已将数据电文列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3、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问题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与传统方式的合同无本质区别,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意思的传达、存储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多以电子记载方式存在,未被做成传统的文书。并且,许多信息需要特殊设备的解码才能显示并被理解。传统民商法理论中的书面形式要求,是以纸面媒介传递方式为前提的。而通过数据电文传递信息,是以计算机硬盘等记忆媒体来记录、传达意思表示的。二、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定义(2)电子签名功能(3)《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①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②对数据电文作了相关规定③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④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4)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可靠性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②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北京市民杨某状告韩某借钱不还,并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法庭,以手机短信作为韩某借钱的证据。但手机短信能否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2005年6月3日,海淀法院3名法官合议审理了这起《电子签名法》出台后的第一案。后来法院经过对这些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最后认定了这些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三、知识产权的保护(1)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2)商标权与网络商标的法律保护四、消费者权益保护(1)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2)网上个人隐私保护五、电子商务安全(1)网络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相关法规(2)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范思考题1、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可靠性?2、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3、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