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设法规学习目标:了解工程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体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办法;熟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主要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概述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活动,同社会的文明进步、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工程建设活动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由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二、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确立的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规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第一节概述2.法制统一原则建设法规体系内部高层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法律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不应互为矛盾。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1)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责任和义务。(1)建设行政决定指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单方面的处理。三、工程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节概述(2)建设行政检查指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3)建设行政处罚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包括财产、行为和惩戒处罚三种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建设行政强制执行指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所规定的义务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第一节概述2.建设行政司法:是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及解决相应争议的行为(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指在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作出判断和裁决。3.专门机关司法: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活动4.建设法规的遵守: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律、法规等规范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一、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1.法规体系概念: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建设法规体系概念:把已经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二、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1.建设法规体系构成的基本含义:即建设法规体系采取的框架或结构形式。两种形式:宝塔形和梯形结构。我国选用梯形结构宝塔形:最上层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发”,并将其作为建设事业的基本法,将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依次再用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补充。梯形结构:不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发”,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共同组成体系框架的顶层,依次在配置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成若干相互联系有相对独立的小体系。第二节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2.建设法规体系构成的内容、制定机关及法律效力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分为五个层次(1)建设法律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建设部主管业务范围的用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它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节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第二节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2)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颁布的,属于建设部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用以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并颁布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建设部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二节建设法规的体系构成(4)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包括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各种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规章。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一、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颁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以此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2.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部门规章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二、主要相关建设法规简介(一)建筑法1.第1章2.第2章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程序、工程范围、审批权限以及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之间的关系。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定。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4)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有关规定。5)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以及开工报告有效期的规定。6)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业资格的规定。3.第3章1)一般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发包和承包行为约束方面的规定;合同价款约定和支付的规定等。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2)发包: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公开招标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招标的行为主体和监督主体;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承包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在承包单位采购方面的行为限制的规定等。3)承包: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关于联合承包方式的规定;禁止转包;有关分包的规定等。4.第4章1)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规定。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2)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监督的权利。3)监理单位的义务与责任。5.第5章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保护环境措施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的规定;劳动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义务以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建筑施工企业为有关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2)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义务。3)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的规定。4)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的规定。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规定,房屋拆除的规定。6.第6章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定。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2)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3)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规定。4)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5)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6)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7)施工企业质量责任。8)施工企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规定。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9)关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和工程竣工时的工程质量要求。10)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1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12)关于工程质量实行群众监督的规定。7.第7章1)未经法定许可,擅自施工的。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4)将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5)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转让监理业务的。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施工的。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8)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9)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10)设计单位不按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1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样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第三节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简介12)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3)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1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15)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