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章内容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2、施工合同管理3、FIDIC合同条件简介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客体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权利是得到工程价款;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权利是得到完整、符合约定的建筑产品。•在建设工程中,主要的建设合同关系如下图所示2、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其他工程咨询机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咨询服务协议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1、勘察合同指发包方与勘察方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达成的协议。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2、设计合同①初步设计合同即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方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方达成的协议。②施工设计合同指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3、施工合同指承包方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节合同管理一、招标、投标管理(一)招标1、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又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2、招标的范围除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外,国家计委规定:1)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1)、2)、3)项,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招标程序招标申请解答投标疑难接受标标书准备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告资格审查开标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编制标底按评标定标办法委托监理签订合同决标评标公布标底评标因素极其分值界限表序号评标因素分值界限说明1投标报价30——702主要材料0——103施工方案5——204质量5——255工期0——106项目经理5——107业绩5——108信誉5——10(二)投标1、投标的一般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不得排挤他人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2、投标报价技巧1)不平衡报价法:不提高总价,调整内部各小项的报价,在结算时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如:工程量会增加、图纸设计不详、材料价会降低。2)多方案报价法: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提出招标文件假如做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以吸引业主,达到中标目的。3)增加建议方案法:对设计方案提出更合理的变更,使工程造价降低,自己中标。4)突然降价法:开始报高价,开标之前或开标时报低价,迷惑对方,取得主动。5)先亏后盈法:为了打进某一地区或单位,先以成本价报价,后续工程再盈利。6)提供其它服务报价法。比如:代办报建手续、贷款、免费设计、免费培训员工、技术协作等。课间休息施工合同是指承包方完成工程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其中,建筑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线路、管二、施工合同概述(一)施工合同的含义1、总价合同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总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做出的。其主要特点:一是价格应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该事先商定。(二)施工合同的分类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整个合同期内执行同一个单价,单价合同适用于施工图不完整,或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明确,或未具体地予以规定的情况。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过大的风险。3、成本加酬金合同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方需要承担工程建设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这种合同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关心。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该文本是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介《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1、《协议书《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施工中最重要的事项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一)《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协议书》①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③合同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⑦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⑧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⑨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⑩合同生效。包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由11部分47条组成。主要包括:①⑥合同价款与支付;(11)3、《专用条款》考虑到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也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4、附件《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使施工合同当事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合同文本》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1(2(3(4(5(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8(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二)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四、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和费用的管理(一)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1、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和产品合格证明。在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购置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承包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布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旁站监督、测量监督、试验检验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以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方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赔偿承包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则应承担检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竣工验收①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A、编制竣工验收的工作计划。B、整理、汇集各种经济技术资料。C、拟订验收条件、验收依据和验收必备的技术资料。监理单位应将上述内容拟订好后分发给发包方、承包方、设计勘察单位及现场的监理工程师。②竣工验收的程序a、竣工项目的预验收。b、正式竣工验收。这是由国家、地方政府、五大方参加的最终整体验收。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可以分为施工准备阶段进度控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二)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与管理1①确定合同工期施工合同工期是指工程从开工起到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内容完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通常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约定具体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另一种则是不明确规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而是明确工期天数,同时规定发包方发布开工令的日期为开工日期。②进度计划的提交与审批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这是承包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解除承包方对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①施工进度的检查与控制a、施工进度的检查方式。定期地和经常地收集承包方提供的进度报表资料。b、施工进度的检查方法。施工进度的检查方法主要是对比法,即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对比。②a、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通知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方按处理意见实施后可提出复工要求,批准后继续施工。如监理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经济支出,并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b、由于发包方违约,承包方主动暂停施工。当发包方严重违约,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承包方可主动暂停施工,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协商c、特殊情况导致的暂时停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发现古墓、文物、有价值的构筑物等,承包方应停工,与监理工程师③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承包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二是由于承包方以对于以下几种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a、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b、发包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c、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de、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fg、合同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给予顺延3、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竣工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提交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