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支付法规--财务会计法律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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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支付结算办法第九章支付结算办法学习目标1.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有关内容2.掌握银行卡账户的使用、银行卡交易规定、银行卡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3.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的有关内容4.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5.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6.熟悉国内信用证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7.熟悉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当事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票据丧失及补救的有关内容8.熟悉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第三节票据结算第四节银行卡结算第五节结算方式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第九章支付结算办法引导案例2007年2月,某市公安局接到A公司报案,称A公司查账时发现。2006年7月付给B公司的一张50800元的转账支票,却被提走了850800元。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分析B公司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查,2006年7月,B公司张某为受害单位进行设备防腐处理,工程结束后收到转账支票一张。王某见支票上只填有小写金额,遂在小写金额前加个“8”,自己再填上大写金额,从而顺利地将该850800元的款项划到自己账下。分析B公司王某为什么能够得逞?第九章支付结算办法【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本例中,B公司王某得逞的主要原因是,A公司未严格按照关于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同时填写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从而给B公司王某的违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第九章支付结算办法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村靠人开利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三、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三)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四、一般存款账户(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三)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五、专用存款账户(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二)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四)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六、临时存款账户(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二)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三)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九、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第三节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二)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第三节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三)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第三节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四)票据权利与责任(五)票据行为(六)票据签章(七)票据记载事项(八)票据丧失及补救第三节票据结算二、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三)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第三节票据结算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二)商业汇票承兑(三)办理商业汇票的程序(四)商业汇票贴现第三节票据结算四、银行本票(一)银行本票的概念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二)办理银行本票的程序(三)本票退款和丧失第三节票据结算五、支票(一)支票的概念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办理支票的程序第三节票据结算第四节银行卡结算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第四节银行卡结算一、银行卡的分类(一)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可以透支,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二)银行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三)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四)银行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第四节银行卡结算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第四节银行卡结算三、计息和收费(一)计息(二)收费第五节结算方式结算方式是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我国,传统的结算方式仅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此外,还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一、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二)办理汇兑的程序(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第五节结算方式二、托收承付(一)托收承付的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000元。(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第五节结算方式三、委托收款(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第五节结算方式四、国内信用证(一)信用证的概念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支付结算,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l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其支票或全部的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7‰o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3.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4.非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l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5.存款人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6.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6.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7.明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属于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骗取信用证的,属于信用证诈骗活动。第六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8.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者没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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