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土地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承担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违法也就是构成犯罪。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土地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公务员、公民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或者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上的法律责任,还具有自己的以下特征:第一,《土地管理法》上的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这一特点是由于土地法律关系性质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土地法上的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和使用权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性质,而土地管理法律关系则具有行政性质,土地保护性法律关系既具有民事的,又具有行政的或刑事的性质,而且,有时还常结合在一起。第二,由于土地法上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决定追究各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法上法律责任所采用的法律调整方法也各具特点。第三,土地法上法律责任的综合性也决定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司法程序各不相同。第四,土地法上法律责任只是一种违反土地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责任,却是由该项法律所加以规定。属于民事责任的,应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责任的,应按行政责任构成要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属于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刑事责任构成要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二、《土地管理法》规定法律责任的意义和作用(一)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士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土地管理法的主要目的和任务。(二)依法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建设所需要的用地。(三)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重要国策的贯彻实施。三、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政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民事法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刑事责任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二)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三)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四)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认定五)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法律责任七)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八)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法律责任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政责任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认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按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具体判断什么是违法所得,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内容,违法行为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而定。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6.刑事责任。二)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1、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遭到破坏。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1)责令期限改正或者治理其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保证现有就地的数量和质量。2)罚款。3)刑事责任。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1、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到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拘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2、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违法的处罚1)刑事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民事法律责任土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违反民事性的土地法律规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不履行有关土地的合同性义务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不履行有关土地合同,例如土地承包或转包合同、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等行为。(一)法律上规定民事责任的意义民事责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法权益,教育人们遵守民事法律、法规,预防民事违法,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制和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一个条件。例如,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要承担民事责任,要有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存在。2、民事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民事责任,是以损害的发生为其要件之一,就是说,民事违法行为,通常只有在引起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损害,是指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4、违法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通过行为所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反映出来,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向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的发生正是由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它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又一个重要的要件。(三)民事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但他妨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因此,行为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2、消除危险,是指对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确有可能发生侵害权利的危险,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其侵害的发生,叫消除危险。3、返还财产,是指对行为人非法占有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占有他人使用权的土地责令返还。4、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损毁他人财物或形状被改变而有复原的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修复。5、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又不可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责令行为人依法采取以相应数额的金钱给受害人以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办法来解决。6、罚款,是指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也就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罚款。7、没收财物,是指对进行非法活动行为人的财物和非法所得采取强制性的一种措施,它是针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给予经济惩罚的一项措施。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刑事责任2、体现了我国要成为世界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最严格的国家之一的决心。(一)意义:1、适应了强化土地管理,加大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力度的需要,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特别是保护耕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3、新法对严重土地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顺应民心,代表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国际惯例。4、对于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严重土地违法行为,适用刑事法律,予以坚决有力的打击,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二)违反《土地管理法》构成犯罪的种类和要件1、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罪2、非法占用耕地罪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所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2、所谓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它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犯罪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主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作其他用途的情况。“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主要是指由于将耕地改作他用,而严重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又难以复耕的情况。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所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所谓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法背景(3)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b.这两个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仍然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a.这两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专指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这两个罪c.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不正确的实施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d.这两个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清正廉明性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e.构成这两个罪还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4)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处罚(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与受贿罪的界线这两个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是否达到受贿罪构成所要求的数额标准。如果行为人所收受的财物达到受贿罪构成所要求的数额标准,依法应认定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本二罪数罪并罚,如果没有达到受贿罪,只能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认定。根据新《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