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银行法律制度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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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银行与银行法概述一、银行的概念和分类•(一)银行的概念•银行是经营货币发行、存款、贷款、汇兑、贴现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二)我国的银行分类•1.以设立银行的资金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国家独资银行、地方投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等。•2.以银行投资是内资还是外资可以分为:•内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等。•3.以银行的功能来划分可以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二、银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银行法概念•是指国家在调整银行业的法律地位,确定它们自身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二)银行法的调整范围•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地方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监督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其性质为国家机关。•(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特征和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特征(职能)※P613•1.政府的银行。是指它由政府设立,成为政府主管金融业的职能机关,代表政府从事国内、国际有关金融业务。•2.发行的银行。是指它作为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3.银行的银行。是指它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特殊业务关系。它成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1、货币政策概念•是指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措施的总称。•《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西方国家号称使用“三大法宝”,※即:①法定存款准备金;②再贴现率;③公开市场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⑴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这笔上缴金额与存款总额之比,即为存款准备金率。(2010年5月2日,央行公告称,从5月10日起,大型金融机构由16.5%上调到17%,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维持13.5%不变,这是今年内央行第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⑵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存款、贷款、贴现等业务的指导性利率,存款利率暂时不能上、下浮动,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至上浮70%。)•⑶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⑷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⑸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⑹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第三节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地位及经营范围•(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二)商业银行的地位•1、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的性质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它具有《民法通则》赋予一般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的区别。(1)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2)经营的商品不同;(3)经营的方式不同;(4)经营商品的权益来源不同。3、经营业务范围•第一,吸收公众存款•第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三,办理国内外结算;•第四,办理票据贴现;•第五,发行金融债券;•第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第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第八,从事同业拆借;•第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第十,从事银行卡业务;•第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第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第十三,提供保险箱服务。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⑴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⑵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农村商业银行为5000万)•⑶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⑸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2、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1)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2)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事项包括:•分立、合并;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机构所在地、业务范围、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等。商业银行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总行或分支机构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等.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也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三)商业银行的接管•1、接管的条件、实质和目的•(1)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2)其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3)接管的实质是自接管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2、接管的期限※•(接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四)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终止的原因或者情形包括:•1、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终止。•2、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消而终止。•3、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宣告破产而终止。三、商业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定(一)商业银行业务的分类※•1.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方式包括:①吸收存款;②发行金融(资本)债券;③借款(含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国外货币市场借款)等。2.资产业务•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主要方式包括:①发放贷款②进行投资(证券投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③租赁业务④买卖外汇⑤票据贴现等形式。3.中间业务,或称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方式包括:①办理国内外结算;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③代理买卖外汇;④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⑤代理收付款;⑥代理保险业务等。(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①安全性、②流动性、③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三)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权利和贷款的保护措施•1.商业银行贷款可以行使的权利※P622•⑴对贷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⑵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具体的贷款利率。•⑷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则有权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2、商业银行存款的保护措施※•(1)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本金和利息。•(2)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3)对于个人和单位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5)应当为存款人保密。(四)商业银行结算业务•1、资金结算概念•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由商品交易、劳务服务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票据或划拨转账)•2、结算方式和结算工具•(1)票据•(2)信用证与信用卡•(3)托收承付(五)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第四节政策性银行法一、政策性银行概述•(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是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银行,具体说来,它是由政府投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的专门金融机构。•(二)政策性银行的特点(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P628•1、承担的任务特殊:开发银行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资金供应,农业发展银行集中信贷力量支持农业;进出口银行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资金支持。•2、经营目标特殊:从经济发展角度选择支持项目,主要考虑国家整体利益、社会利益。•3、资金来源特殊:即信贷资金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贷款为基础,同时向国内外筹集资金,但不吸收居民个人存款。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简介•1.国家开发银行•它是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银行,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2.中国进出口银行•它的任务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它是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第五节涉外金融法律制度一、外汇的概念及含义•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欧洲货币单位等;•(5)其他外汇资产。二、外汇管理制度•1、外汇管理概念•也叫外汇管制。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本国货币汇价,平衡进出口贸易,改善国际收支,对外汇买卖、收入和支出、对结汇、售汇及付汇,以及外汇进出国境等金融活动实行的一整套限制措施。•2、外汇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内容•目的:稳定本国货币,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本国的经济实力。•内容:(1)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2)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4)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3、经常项目外汇与资本项目外汇•※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①贸易收支、②劳务收支、③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发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①直接投资、②各类贷款、③证券投资等。第六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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