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我国的刑法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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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法律讲堂之三——刑法第九讲法律讲堂之三——刑法刑法的概念和原则犯罪概述刑罚制度犯罪种类本讲重点问题1、犯罪的概念2、犯罪构成理论3、正当防卫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犯罪刑罚1、概念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犯罪概述1、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的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案例分析甘肃省某村村民李平之妻李芳患红斑狼疮达8年之久,痛苦不堪,且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2006年5月,李芳产生了自杀解脱病痛的念头,她以有急事为由让在北京打工的丈夫李平马上回家。李平回来后,李芳哭诉自己身上疼痛难受,说自己的病治不好了,并称多年来拖累了丈夫,治病还要花家里更多的钱,干脆自杀以解脱痛苦。对此,李平态度消极,没有对妻子进行劝解开导。案例分析第二天早晨,李平让李芳去镇里买农药,用来喷洒消灭西瓜地里的害虫。回家后,李芳哭着说要喝农药自杀。上午9时许,李芳吞服了买回的农药。服毒后,因毒性发作十分难受,李芳躺在床上哭着对丈夫说:“咱们多年的夫妻了,你咋这么心狠看着我受罪,不能帮我一把让我快些死吗?”在妻子的哭求下,李平拿起一根棕绳,帮妻子勒颈直至死亡。当年8月,该案引起警方注意,经立案侦查,李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期间,当地村民向司法机关联名写信,认为李平是为妻子解除痛苦,是帮助妻子“安乐死”,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李平的刑事责任。3、犯罪构成(1)概念: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能分清此罪与彼罪张某打断了刘某的左腿,打断后才发现那是一条假肢,张某侵害的客体是……侵害财产罪故意伤害罪财产权利身体权利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必要要件,是指人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选择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选择要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犯罪的客观方面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必要要件)危害后果(选择要件)时间、地点、方式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完全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相对无刑事责任14--16周岁,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因为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动机和目的。1直接故意3过于自信的过失4疏忽大意的过失2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并采取积极的行动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它表现为“必然+希望”和“可能+希望”。直接故意犯罪故意从认识因素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它表现为“可能+放任”。间接故意犯罪故意甲欲毒杀其妻乙。某日,甲一家三口一起吃饭,甲就在乙盛饭时趁乙不注意往乙碗内投下剧毒药。事实上乙在吃投有毒药的饭时也喂了孩子几口,结果母子均中毒死亡。案例分析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过失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案例分析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预见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过失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案例分析1、2000年,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妇柯珍英手脚肌肉出现萎缩,从此瘫痪在床。其丈夫程鹏才与女儿程琼,对其不离不弃,精心照顾。其间,柯曾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2008年4月底,女儿程琼出嫁,柯向程鹏才提出喝农药自杀。5月1日,程鹏才便买了一瓶农药放在家里。5月3日早上,程鹏才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在牛奶盒中,并插上吸管递到枕边,然后出门洗衣服。柯在吸农药时牛奶盒滑落,便让女儿将程鹏才叫回,让程再次递药给她喝,程照做后出门。柯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丈夫程鹏才是否犯罪?为什么?案例分析4、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第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第二,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正当防卫无业游民徐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王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王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徐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王某从地上检起一石块将徐某砸伤。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第三,防卫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者本人;第四,正当防卫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1)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1)正当防卫今日说法:亮剪正当防卫or故意伤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第一,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第二,必须是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第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第四,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紧急避险郑某,男,某海轮船长。1998年11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或者继续前行、返航均不能避免台风的袭击。郑为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即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值10余万元人民币)抛入大海。然后继续前行。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到台风袭击。请问: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案例分析5、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即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而不是只有犯罪的意图或意思表示;(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停顿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区别: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也是它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2)犯罪没有得逞,这是它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3)犯罪没有得逞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即主观上没有料到的、违背其本意的原因。注意: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只是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人所希望出现的结果而已。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准备、犯罪未遂的关键点。(3)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于既遂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犯罪既遂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一次,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案例分析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室保险拒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拒,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拒,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里找到保险拒,柜门尚未打开,规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案例分析某甲,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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