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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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会计法律制度本章要点:会计和会计法的一般知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概述一、会计和会计法会计是用货币来度量和记录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并以变化的结果来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业务执行情况的一项管理工作。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并于同年5月1日实施,19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修正1985年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二、《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1、规范会计行为2、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3、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4、提高经济效益5、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2、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机关。个体工商户不列入适用范围。三、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活动中应负的责任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3、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报告。四、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划分和管理职权的确定。(一)会计工作的管理机构。《会计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我国的会计管理工作自上而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第二节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一、会计核算的概念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并通过计算分析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从而为管理提供依据的会计活动。会计核算的真实可靠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基础。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要求单位如实入帐、如实进行帐务处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具体而言,包括:1、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要真实。2、会计核算的帐务处理要真实。3、会计核算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真实。二、会计核算的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三、会计年度和记帐本位币的要求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四、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1、对原始凭证的相关要求。2、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的要求。3、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的要求。5、记帐凭证的编制要求五、会计帐簿(一)会计帐簿设置的要求各单位的帐簿应依法设置:1、总帐。2、明细帐。3、日记帐。4、其他辅助帐簿。(二)会计帐簿登记和核对的要求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2、必须按照记帐规则登记会计帐簿。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4、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禁止帐外设帐。6、应当定期核对帐簿。六、财务会计报告(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4、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应当一致。5、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以及或有事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制度1、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表示负责。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4、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表示负责。七、特别规定的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不得有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2、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3、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八、会计文字记录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文字记录的基本要求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2、在民族自治地方和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二)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是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来确定。3、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来执行。第三节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指运用会计方法,对经济业务事项中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它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类,外部监督又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一)会计监督的单位内部监督1、内部牵制制度。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程序。3、财产清查制度。4、单位会计资料的内部审计制度。(二)会计监督的外部监督1、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在其职责权限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和会计行为进行的监督。国家的财政部门具有对会计工作的普遍监督的职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对有关单位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权。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家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有以下四项:(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形式还包括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监督。这些部门对单位的会计监督不是对所有单位,而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作出评价的监督形式。二、会计机构和代理记帐机构会计机构是各单位组织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职能机构。1、根据单位的实际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2、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从事会计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三、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总会计师等。(一)对一般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三)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五)总会计师第四节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打击报复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对国家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不仅对单位或组织的内部经济管理、经济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秩序和其他组织、个人的行为、决策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会计工作提供的会计信息在证券市场日益发达的社会里,起着资源分配的重要作用,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会计成为备受公众关注和高度管制的领域。会计法成为国家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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