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医疗损害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一节概述•二、医疗事故立法•1987.6《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7《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司法解释•200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案例导入1:故意切除输卵管案•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外遇,双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此案,查明是其前夫在阑尾炎手术中故意所为。•此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案例导入2•陈某,男,20岁,2006年在本县中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回乡流动行医,•某天,村民李某叫陈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几个穴位,病人顿感气喘不适,脸色发青。陈某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陈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加重,其儿子赶紧追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刺,结果无效,病人当场死亡。•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第一节概述•三、医疗事故的特征•(一)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非法行医不属于合法医疗活动,造成人身伤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的过失造成的医疗活动充满风险,在遵守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前提下,发生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反之,则意味着主观上存在过失。•“切除卵巢案”虽造成了患者不孕的不良后果,但由于是医生的故意行为,因此,依据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不能再按医疗事故处理。•该医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第一节概述•(三)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注意主体有两个。且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的个人,只能是非法行医的主体。•(四)医疗事故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五)过失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一节概述•四、医疗事故的分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一节概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共4级12等•一级医疗事故:分2等•二级医疗事故:分4等•三级医疗事故:分5等•四级医疗事故:不分等•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二级医疗事故•(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需用透析替代治疗或行肾移植手术;•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肝脏缺失或有重度功能损害,需行肝移植手术;•6.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8.舌缺损大于全舌2/3;•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2.双侧卵巢缺失;•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四、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四、四级医疗事故•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其他手指中有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15.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第一节概述•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王女,56岁。两天呕吐、腹泻10余次,稀水样大便,无脓血及粘液。收院查体,除有脱水表现外,无其他异常体征。经治医生再三追问病史,均否认病前进食特殊食物以及共同进餐者有类似症状。因此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对症治疗后,病人脱水情况稍有好转,但呕吐及腹泻仍不止。医生与家属商定,带药回家,如病情变化,随时复诊。病人返家后,同餐的另外三人也先后发病前来就诊。他们把食用假贝母的情况告诉了医生,经检查诊断为食用假贝母中毒,最先发病及就诊的王女终因中毒太深,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病人食用假贝母,就诊时隐瞒真实情况,不配合诊治,因此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美国的医疗事故•美国的医疗技术虽是世界一流,可医疗事故却屡见不鲜。据美国医学科学院统计,全国每年由于医务人员的差错而死亡的病人约在5万至10万人。•发生医疗事故后,一旦败诉,医生的赔偿金额很大,因此美国的每个医生都必须买医疗事故保险,就像买车就要买保险一样。虽然医疗事故的赔款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最终还是要转嫁到医生的保险费上来。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医疗事故的预防•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二、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二、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三、病例资料的复印•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四、医疗过失的报告•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五、尸检•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三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1.鉴定的提起2.鉴定的受理和收费3.专家鉴定组的组成4.医学会调查取证5.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6.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7.鉴定结论的审核第三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鉴定组织•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第三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条例》第21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三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二、鉴定的提起(条例第20条)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3.法院委托第三节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三、专家库的建立•《条例》第23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第三节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