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WTO关于环境保护和卫生检疫措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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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WTO关于环境保护和卫生检疫措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关于GATT1994的第20条第二节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法律制度第三节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关于GATT1994的第20条义务例外:指一项贸易措施虽然违反了其他条款(指除例处条款以外的其他WTO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但如果符合例外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就可以因此获得了正当性,从而免除其在一般情况下违反有关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或后果。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是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是关于安全例外的规定。GATT第20条: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甲)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乙)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丙)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一、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措施的种类(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d)为保证与GATT1994不相抵触的国内法律、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e)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h)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无异议的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i)在政府为稳定市场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期间,为保证国内加工产业对该原材料的基本需求,对该原材料出口进行的必要限制;(j)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以上引发争议最多并被成员经常引用的是(b)项和(g)项。二、关于第20条(b)项适用的法律问题(一)关于第20条(b)项适用的地域范围美国禁止墨西哥金枪鱼案(二)关于“必需”的含义如果引起争议的措施对实现某一政策不是必要的,或者存在其他的、更合理的、对国际贸易限制性较小的措施,则该措施就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要求。泰国香烟进口限制案美国汽油标准案三、关于第20条(g)项适用的法律问题典型案例:美国虾案(一)关于第20条(g)项适用的地域范围美国和墨西哥金枪鱼案(2)对金枪鱼案(1)的修正:对于迁徙性的自然资源,WTO含蓄地承认成员方的保护措施具有域外的效力。(二)关于可用竭自然资源的含义(三)关于“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四)关于“采取的措施应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限制一同实施”(非歧视:国民待遇)美国虾案案件涉及美国为保护海龟而禁止从某些国家进口虾的纠纷,海龟是一种十分古老而又珍稀的迁徙性海洋生物,广泛分布于世界几乎各大洋面。然而由于历史上的商业性捕捞和交易,加之捕虾作业中的误杀,致使海龟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目前已严重遭受到灭绝的威胁。国际间很早就开始了海龟保护的努力。早在七十年代初,海龟就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最高级别的保护对象。在猖獗的非法物种贸易得到严格而又有效的控制之后,海龟保护的重心逐步转移到消除拖网在捕虾作业中因附带捕捞对其所造成的误杀之上。出于生存天性,海龟经常需要浮到海面换气,但若不慎为细密的捕虾拖网所捕,则其就将因在水中滞留时间过长而溺死。据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估计,若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每年将有逾12.5万只海龟因此而葬身虾网,这一数字使捕虾拖网成为目前各类人为致害因素中海龟的第一杀手。美国在防止误杀海龟问题上走在了世界前列。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濒危物种法案》,将在美国海域内出没的海龟列为法案保护的对象之一,同时,美国科学家研制开发出海龟隔离器,使不慎闯入的海龟能轻易地从网口逃生。鉴于海龟的全球分布性和广泛迁徙性,美国积极立法推广高效的隔离装置。1989年,美国国会修正《濒危物种法》,增加609条款以推动其他国家采用隔离装置提升海龟保护力度。根据609条,美国商务部要求禁止进口从没有立法保护海龟的国家海域捕捞的虾及虾制品。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认为美国的609条款违背了GATT。因为GATT不允许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或类似产品采取区别待遇,同时GATT总体禁止采用除关税外的任何贸易歧视限制措施。针对四国的上述指控,美国援引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作为其施行609条款的主要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GATT第11条禁止一切形式的进出口限制,而第20条又允许在特殊情况下成员方可以偏离其在WTO的义务,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本案涉及第20条(g)所允许的例外问题。专家组的分析:问题一:美国保护生态的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20条例外在审查了四国的诉请之后,专家组判定美国的禁虾措施违背了GATT第11条1款有关“禁止和限制一切数量限制”的规定。GATT第20条例外的分析顺序:专家组随即审查美国的措施是否能够依据第20条规定的例外得以成立。在美国汽油案中,上诉机构提出了对GATT第20条例外的分析顺序:先分析一项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列举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再分析这一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引言。本案专家组认为这一顺序并不是不能改变的,先分析美国的措施是否符合引言也同样能达到目的。第20条引言要求所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由于本案中美国没有同四国经过认真协商即采取禁虾措施,很明显已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威胁,因此专家组认定美国的相关措施并不属于第20条引言所允许的例外。专家组认为有了这一结论,没有必要对美国的措施是否属于第20条(B)或(g)款的范围问题继续进行审查。基于上述审查,专家组作出报告,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改TED禁令,以同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法律制度相符合。上诉机构的意见:上诉机构指出,对GATT第20条例外的分析顺序并非随意安排的,先分析具体,再分析原则有其内在的理由。因为所谓“武断或不合理的限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它与具体措施是密切相关的。只有在分析了具体措施是否属于第20条列举的具体情况之后,才可能确定一项措施是否武断、不合理,或构成变相贸易限制。美国的做法:对不同国家给予的过渡期不同(不合理)、未经磋商采取措施(武断)问题二:未经专家组征求的意见,专家组是否可以接受专家组的分析:美国的主张得到了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本案审理期间,不少国际性动物及环境保护组织纷纷向世界贸易组织上书,提交书面协助报告,表明其保护海龟、支持美国的态度和立场。专家组认为它有权要求技术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但专家组接受了未经要求而主动提供的材料,则违反了DSU的规定,因此专家组拒绝采信并驳回由世界野生动物基金等动物及环境保护组织提交的书面报告。上诉机构的意见:上诉机构认为,根据DSU第13条,专家组有权征求技术专家或其他任何人的意见,这一规定并不排除专家组接受非经征求而主动提交的意见。专家组关于接受了主动提交的报告就违反DSU的结论是错误的,接受非政府间组织未经要求而提交的的书面报告并不违反DSU的规定,专家组以此为由拒绝采信于法无据。专家组有权征求技术专家或其他任何人的意见,DSU第13条给予的是权利而非赋予义务。两点启示:1、本案标志着世界贸易组织环境保护原则的确立;1)对于迁徙性的自然资源,WTO含蓄地承认成员方的保护措施具有域外的效力;(如何看待这一结果?)2)对可用竭自然资源含义的澄清;3)在一定意义上确立了环境优先于贸易的理念。2、本案裁决成为引入公众团体参与和增进世贸组织透明度的良好开端。1)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非政府组织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对传统国际法理论的挑战。(基本理论和热点问题)2)我国应大力扶持和鼓励商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以更好发挥它们在解决我国对外贸易争端中的重要作用。第二节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法律制度一、《TBT协议》与《SPS协议》(一)贸易技术壁垒的概念(二)《TBT协议》与《SPS协议》的关系联系:前者吸收了后者的文本结构区别在于二者范围不同《TBT协议》的基本原则:非歧视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以国际标准为基础透明度第三节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法律制度(这一部分以WTO关于特殊产品贸易的法律制度一章下的内容为准)一、国际贸易中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问题(一)概念是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的必要措施,通常被称为检疫措施。(二)基本依据: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三)分类:(1)免受杀虫剂、有害物的侵害;(2)免受疾病的影响;(对人、对动植物)(3)免受病虫害的影响。(四)SPS的特点广泛性隐蔽性易变性多样性歧视性难以协调性耗时性统计资料:到2000年10月为止,美国使用341次、欧盟使用170次,澳大利亚使用120次。到2000年7月21日,WTO的203件争端诉讼中7件涉及SPS,10件涉及SPS和TBT,大多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占70%。加拿大诉韩国瓶装水争端1995年韩国成为世界第5大瓶装水市场,该年韩国公布了一项有关瓶装水的法令,其中第3条规定任何经化学处理的瓶装水禁止销售,第8条规定瓶装水的保质期为自生产日期开始6个月。日本影响农产品的措施为防止苹果蛾的传入,日本对进口水果实施了品种检测要求。美国于1997年4月7日提出磋商要求,后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日本违反了SPS义务。欧盟防止松材线虫的通知2000年7月,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局发出紧急通知,将对松木包装箱实施新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方法,新措施声称为保护欧盟免受松材线虫的侵害,被覆盖的产品应在56摄氏度的条件下热处理至少30分钟且保持湿度低于20%或在饱和条件下进行高压处理。该措施可能影响的国家是加、中、日、美,其中加69%的出口将受到影响。加为此请求WTO关注此事,美、日、韩、智利等国也表示关注。欧盟决定暂缓实施该措施。澳大利亚影响大麻哈鱼进口的措施澳大利亚指出: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的在太平洋捕获的未熏处理的野生成年麻哈鱼含有24种病毒。1996年12月13日,澳方宣布,对靠近北美的太平洋捕获的麻哈鱼的进口,未经处理,不得批准。(二)WTO的《SPS协定》科学性建议使用国际标准等效性最小贸易影响非歧视待遇和无贸易扭曲适当性与可行性对LDC技术援助和特殊差别待遇透明度科学性(SPS协议第2条、第5条)SPS的实施必须在保护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内,应根据科学依据。在具体方法上,SPS只能在认真的实验室检验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在未得到科学性证明时可以使用临时性措施,但不能有歧视性。国际标准(SPS协议第3条)第1款:各成员方的SPS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第2款: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SPS应被视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视为符合本协定。第1、2款:建议和鼓励使用国际标准;第3款:如果某成员方依照SPS的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确定的有关规定而确定的动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是恰当的,可采用或维持比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下制定的措施所可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SPS,但不能有违本协定其他规定。等效性(SPS协议第4条)如果出口方能证明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能达到保护动植物的目的,进口方应考虑直接使用出口方的标准。最小贸易影响(SPS第5条第4款)各成员方在确定适当的SPS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避免歧视或变相贸易限制(SPS协议第5条第5款)每一成员方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情况下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如此类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适当性与可行性(第5条第6款)各成员方应保证SPS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达到适当的SPS保护水平所需要的限度,同时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对LDC的技术援助和特殊差别待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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