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第二章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掌握《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的基本内容;熟悉食品生产经营其他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我国食品法律本节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等食品安全法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57条)食品安全法(10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卫生监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为何要制定《食品安全法》(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管理打架”、“标准打架”。“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立法打架”。近20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近150部部门规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但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如,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就不一致。——“机构打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10个。“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管理打架”。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混乱,出现“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怪现象,急需立法来规范调整。——“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生产兽药的企业由农业、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兽药的养殖业由农业部门管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由农业部门负责;生猪收购和屠宰企业除个体和私营业者外,由商业部门负责;生猪销售及卫生监督由商业、质检和卫生部门负责……“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对同一家公司生产的月饼,卫生部门称抽查合格,质监部门却称不合格;对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含量,有的部门说会致癌,另一个部门却称可以放心地吃……到底该信谁?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的含义: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A立法背景与新法历程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食品领域不法分子造假手段日益隐蔽,造假花样不断翻新,加之个别食品企业道德信用缺失,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老百姓对食品缺乏安全感,社会反响异常强烈,个别食品事件甚至造成一定的国际影响,成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在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热议,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议案、建议累计达3100多人次,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呼声。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十分有必要对之前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新法历程2004年7月21日国务院召开第59次常务会议,成立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5年6月形成《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先后6次向各阶层征求意见。当时的背景:2006年初,全国人大将修订食品安全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并于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问题的特别规定》2007年8月17日中国发布《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2007年10月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草案》。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8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并征求意见2008年自4月20日至5月20日征求意见一个月共收到意见11327件,足以表现出群众对食品安全新法出台关望的热切程度。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审,这次保留了原食品卫生法关于卫生、健康、前置等方面的内容,将“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包含在内的一些内容写了进去。致全国29万患儿泌尿系统出现异常,将食品安全问题一下推到了风口浪尖。9月上旬暴露出三鹿奶粉事件,9月11日确定该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不得实施食品免检等。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三审,此次审议修订的主要内容: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增改内容包括:国务院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增加规定:1)有关部门不得推荐食品;2)推荐不符合标准的负连带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等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原《食品卫生法》废止。B重点法律条文释义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体的协调和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负总责,卫生部门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以上规定从整体上讲是三个层次,四个环节.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全程划定政府监管职责。从“农田”到“餐桌”实现饮食安全,原食品安全体制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各自监管的范畴都“重兵把守”,但好多问题却难以杜绝.新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各管一段,由以品种监管为主转变为以环节监管为主(肉肠)。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新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具体职责见课本表述)这是一个新亮点,过去在省级以下,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次规定地方政府要承担起当地的食品安全责任来。出了问题是要问责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个深刻教训就是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现在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由卫生部门进行整合,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购买米、面、油、酱、醋、饮品、肉制品时须认举例说,“黄花菜”,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过去各有各的标准,这次规定要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新法对食品领域的许可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原来的餐饮单位不再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改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且发证机关由原来的卫生部门变更为食药监部门,食品流通经营和生产加工单位不再需要办理卫生前置审批,而将卫生责任给了核发许可的单位(例干菜店和酱醋厂不需再办卫生许可证;许可前置与时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第29条)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目前,作坊式加工的食品跟我们的生活很密切,但问题很大。豆芽、豆腐的生产加工都是作坊式的,卫生条件都很差,有的甚至用灭害灵杀虫剂驱蚊。还有些卤肉店用沥青泡猪蹄拔毛,在餐桌上成为“五香猪手”,用福乐马林泡过的猪肠看起来很白净,实际很不卫生,在餐馆里叫成“葫芦头泡馍”,残余物质对我们的身体有很大害处。有些作坊生产的火锅料是用饭店卤水粹取加入工业用石蜡,还能进入超市。还有的用毛发经化学处理制成酱油。馒头、瓜子等等问题确实让人触目惊心,义愤填膺。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这一条是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也是为了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在我县的情况就是每个年度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办证,这一点跟原来的食品卫生法是统一的,也为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此条是针对农业部门的,实际上这一条规定虽然很简单但对农业部门的工作要求面是很宽的,特别是近年农药残留超标,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等滥用情况较为突出,举例说,前几天网上曝出有刺有花的鲜黄瓜因为在生长过程中用了避孕药品人食用后可能导致不孕,为什么现在的猪肉容易煮熟吃起来口感不香也与饲料添加剂的滥用不无关系,同样的道理,农家喂养的土鸡及鸡蛋在市场上比较热销。所以说农业部门也是责任重大。**本法36-42条内容较多但思路很清,主要阐明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严把采购关,索取合法证照;严把查验关,详实登记各项记录且要保存两年;还要做好库存期间和预包装食品的安全保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要严格检验。这部分主要体现了一个“可追索”性,各项工作都要有书面记录,出了问题有源可追,有据可查。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是什么?这些年我国的食品加工业发展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食品专家表示,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如“瘦肉精”猪肉、苏丹红辣椒酱……按法第46条,添加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牛奶事件作了很好的注解。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对保健食品已作了要求,但是目前保健食品行业仍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情况,原来的监管体制确实存在不对接的问题,审批和监管存在错位现象,现在保健食品和广告已规范了审批和监管程序,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其实我们生活中经常能看到保健食品的叫卖,比如个别药店里卖的补肾类产品,它们的合法外衣都是保健食品,经营者利用强势的广告促动销售使这类东西价格不菲,广告费用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其实有的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