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制度。•重点掌握的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一般了解的内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一、企业法概述•1、企业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2、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2)按出资者的身份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3)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一、企业法概述•3、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企业法体系主要由如下法律、法规构成:《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秆条例》等几十个法律、法规。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3)企业资格与业主个人资格的重合性–(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1、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哪些不能作为投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l)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3)分支机构登记•3、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名称专用权–(2)财产所有权–(3)经营决策权–(4)用工权–(5)工资决定权–(6)定价权–(7)签约权–(8)取得土地使用权–(9)借款权–(10)工业产权–(11)拒绝摊派权–(12)法定优惠享受权(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2)依法纳税的义务–(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4)依法用工的义务–(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即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清算: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其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1、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3、企业登记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合伙企业法概述•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法律地位及法定类型•(1)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广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在我国不是法人,而是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特殊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一)合伙企业法概述•(3)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我国《合伙企业法》所规范的合伙企业仅是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不包括隐名合伙;且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①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②企业登记机关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二)普通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规定•(2)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规定(二)普通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二)普通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的规定•(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6)合伙企业会计制度(二)普通合伙企业•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关系–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以偿还合伙企业债务,有剩余再分配给各合伙人用以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则首先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剩余的再用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二)普通合伙企业•5、入伙与退伙•(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①退伙的种类:自愿退伙、法定退伙–②退伙的法律后果:财产继承、退伙结算(二)普通合伙企业•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其特殊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1、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2、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三)有限合伙企业•3、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三)有限合伙企业•4、事务执行•(1)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利润、亏损分配和分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限合伙企业•5、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1)权利•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无竞争禁止义务;财产份额出质权;转让财产份额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债务清偿•收益;强制执行财产份额。–(3)与第三人的关系–(4)退伙(四)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1、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2、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算人的职责–(4)财产清偿顺序–(5)清偿的结果(五)违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本章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两个部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部分,阐述7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变更、解散、清算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合伙企业部分,讲述了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定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及清算,合伙企业的内部和升部关系。合伙人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2007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遂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续•(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2•2008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