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代法律地位与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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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代法律地位与责任保险“三段式”预习提问1、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概述2、中国国际货代行业市场准入制度3、货运代理行为规范4、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发展5、熟悉我国货代行业发展趋势6、普通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7、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8、大陆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9、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10、代理的种类11、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12、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识别方法13、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分类14、FIATA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15、CIFA标准交易条件16、国运代理的四个基本特征17、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18、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产生及内容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概述一、普通法系国家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以代理的概念为基础。二、大陆法系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一般由各国的《商法典》来确定。所以各国也存在差异。1、法国“运输代理”——对结果负责,当事人责任。“货物转运代理”——代理人责任实际运输过程中,法国法律允许发货人在货运代理和承运人之间做出选择。2、德国除非本人亲自执行运输,否则不承担合理履行运输合同的责任。德国法律下,托运人对因未合理履行运输引起的损失只能向承运人追偿。三、我国法系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货运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即货运代理人从事的业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则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为“当事人”。【10年】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国际上通常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错第二节我国有关代理法律规定备注!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所以涉及这方面的纠纷通常适用下列法律:★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承运人、多式联运人或仓储保管人——《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法》一、《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代理的特征及权利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2、代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4)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范围依活动内容可分为三种情况(1)专就某项事务代理法律行为,称一次委托(2)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同类的法律行为,称特别委托(3)在一定时期内就某项事务及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代理法律行为,称总委托。【10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具有()基本特征。A.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B.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C.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D.代理后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答案:ABCD(二)、代理的种类P24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的代理行为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指定行使代理权(三)、合同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就要用书面的(四)、无权代理和代理权的滥用1、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有3种情况:(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2)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3)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2、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利用所享有的代理权的便利,从事损害被代理利益的事情。滥用代理权主要有3种情况:(1)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2)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并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五)、委托代理权的终止归纳起来委托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3)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二、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了解)P26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现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一)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1、权利(1)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2)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4)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6)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7)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可随时解除,但应赔偿损失。2.义务(1)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4)披露委托人、第三人(5)向委托人转交财产(6)协助、保密【07真题】简单题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12年】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在安排货物运输事宜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B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C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D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承运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D3.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1)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赔偿责任(2)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4)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5)无权代理,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自行承担责任(二)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1)检查货物、文件权(2)拒绝运输权(3)收取运费、杂费权(4)取得赔偿权(5)货物留置权(6)货物提取权2、义务(1)及时安全运送货物义务(2)选择合理运输路线义务(3)发送到货通知义务(4)托保管货物义务3、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1)延迟运输的赔偿责任(2)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海商法》的规定”每件货运单位666.67SDR或每公斤2SDR”(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第四节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识别一、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区分与认定货运代理法律地位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对于其不同的法律地位,要根据具体业务来区分,根据所属国法律来认定(一)收入取得的方式区分货运代理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从托运人那里取得是佣金,还是运费差价。如果货物代理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是佣金,那么则被视为代理人;如果获得的是运费差价,则被视为当事人。(二)提单签发的方式1、通常货运代理签发自己的提单,会被视为承运人。即当事人。2、但货运代理签发提单,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承运人,如果货运代理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运代理仅仅是代理人,那么货运代理即使签发了提单,也是属于代理人。3、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运代理则被视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即当事人。(三)经营运作的方式1、货运代理从委托人那里收取了运费,但是把这批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候,付较低的运费,货运代理从两笔运费当中赚取利润,对于委托人而言,货运代理就是当事人,不属于代理人。2、货运代理从事拼箱、混装服务换取更多的利润。对于委托人而言,货运代理的身份为当事人,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四)习惯做法与司法认定在实际业务中,货运代理为了尽快替委托人订妥仓位,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那么货运代理对于承运人来说,他的身份为当事人。货运代理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即使本身没有过失,也会因其当事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同时享有向过失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注意!确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缔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货运代理的身份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和所属国的法律。】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P31货运代理对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不负责1.有关货物的资料不争取、不清楚或者不全面2.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簿正当3.货物在卡车、车厢、平板车或者集装箱的装载不当4.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货物内在的危险【13年】我国某货主委托货运代理人安排货物出口事宜,由于货主所提供的货物资料不清楚,造成货运代理人在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时资料被退回,影响了货物的正常出运。为此造成货主的损失,应当由()承担。A.货运代理人B.报关行C.船公司D.货主答案:D(二)以仓储经营者身份出现时的责任货运代理经营仓储业务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仓库,签发仓单,收取仓储费用,则他就是仓储保管人,是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的责任。(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例: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讲解】B货运代理公司对于A贸易公司来说,就属于承运人,对于船公司来讲,B货运代理公司属于托运人。因此无船承运人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2)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新教材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在此做补充。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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