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项目决策设计图纸签订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机会分析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咨询设计拆迁许可证试生产及竣工验收规划征地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两证一书招标施工许可证准备施工施工交付使用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保修与后评价阶段前期项目评估决策法律制度城乡规化法律制度承发包法律制度许可、监理、质量、安全法律制度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勘察设计合同监理、施工合同三条线:政府业主承包商三条线时间和空间上相互交错、相互作用(1)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示例南通某地块的出让公告规划设计条件地块附加事项为何地块出让在规划上有这么多要求?这些要求提出的依据是什么?由谁来制定、评价、批准这些要求?如何保证地块出让后的建设符合这些规划要求?问题:第一节城市规划法概述本章内容包括:什么是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原则是什么?城市规划如何制定?城市规划主要内容?城市规划的实施?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责任?一、城市规划法概述1.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即具体安排等法定活动。第一节城市规划法概述城市规划的必要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过空间发展的合理组织,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我国:保护修复人居环境,尤其是城乡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和谐”人工与自然历史与未来环境一定环境中的各种社会集体(如宗教用地)第一节城市规划法概述2.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范围人:参与城市规划制定、审批、实施、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地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水、陆、空间第一节城市规划法概述3.城市规划相关法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第一节城市规划法概述第二节城市规划的制定一、编制权限国务院: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辖区内城镇体系规划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权限下降第二节城市规划的制定二、城市规划制定的原则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城市规划制定的内容第二节城市规划的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发展制定城镇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项资源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性质、规模,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分区规划确定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或城市基础设施的设置城市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宏观↓微观城市规划的分类第二节城市规划的制定1.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⑴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⑵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⑶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的位置。第二节城市规划的制定⑷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⑸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⑹确定城市河湖水面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⑺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⑻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⑼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⑽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⑾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办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⑿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规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⒀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2.分区规划的内容⑴原则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⑵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⑶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4)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3.详细规划的分类(1)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根据城市规划的建议和管理的需要编制的,用以控制建设用地的性质、规模、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2)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针对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编制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四、城市规划的审批⑴审批权限分级审批——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本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部门审批⑵规划的调整和变更局部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同级人大常务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原批准机构审批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法规和规定,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按照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市具体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协调发展,使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设想变为现实。公布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建设过程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流程: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一、城市规划的公布《城市规划法》第28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公布的目的:⑴便于群众了解⑵便于群众参与⑶便于群众监督公布方式:报纸、展览、报告会、宣传栏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管理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审批用地审批后的管理临时用地管理建设用地的调整——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1.(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制度选址意见书内容a.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资源需求、三废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管理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b.项目规划选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2.建设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与界限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步骤:①现场踏勘②征求意见③提供设计条件④审查总平面图⑤核定用地面积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3.审批后管理用地复核用地检查(地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用地复核。主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征用划拨的土地进行验核。用地检查。主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章占地情况的发生。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4.临时用地管理建设过程中因施工或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发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2年。提出申请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5.建设用地的调整《城市规划法》第3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土地使用性质变化②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或使用性质变化③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现状不合理、浪费的,进行局部调整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审批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临时建设的管理一些特殊保护规定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申请确定规划设计要求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设工程审批程序2.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验线按许可证的要求放线,验线后才可施工现场检查检查工程的位置、施工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竣工验收最后把关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3.临时建设的管理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施。临时建设须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必须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4.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城市规划法》第35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城市规划法》第36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挖取砂土、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Vs建设工程规划管理⑴针对对象不同①用地②工程具体设计、施工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⑵工作流程①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审批→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后管理②审查建设申请→确定规划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后管理⑶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⑷主要审查内容①用地审批:现场踏勘、核定用地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②方案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布置、交通组织情况、工程周围环境关系、个体设计体量、层次、造型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Vs建设工程规划管理⑸审批后管理的内容①用地复核检查、临时用地检查、建设用地的调整②验线、现场检查、竣工验收、临时建设的管理⑹先后关系先规划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管理Vs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认定,违反行政法规⑴行政处罚(最重要、最常用)违法建设行为违反占用城市土地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没收、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四、违约责任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⑵行政处分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过处分、降级等2.刑事法律责任——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并达到犯罪程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重大损失(2)以暴力、威胁阻挠城市规划行政管理(3)规划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第三节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一、文物保护工作管理体制二、城市规划中对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的措施《文物法》第2章第7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⑴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⑵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⑶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文物保护⑷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后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