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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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概述2、现金管理3、银行结算账户4、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收、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主体:单位、个人,除此之外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农信社、城信社)支付结算的特征:①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人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的特征②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和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或盖章③支付结算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只能充当中介机构,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和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支付结算的特征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有查询他人的存款信息,更不能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④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人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结算纠纷支付结算的特征人行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总行批准执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结算纠纷支付结算的特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需要制定具体支付结算办法报总行批准执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行内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银行之间的结算纠纷没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分行的什么事儿⑤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交易双方)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为保证该原则必须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不得开立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主要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三票一卡结算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银行汇票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特征:①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②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③汇票是无条件支付指令④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的法律特征⑤汇票对于当事人没有特别限制,即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可以持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到兑付银行取现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以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个人为出票人的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况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到期日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也称为见即付的汇票,在见票的当天或提示的当天无条件支付远期汇票,在一定期限内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已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银行本票为即期本票,见票即付,没有远期本票支票:银行活期存款户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工户银行交款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在同一城市内或一定的区域内使用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信汇,电汇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包括托收、承付两步结算起点: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1千元。适用范围:①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关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②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分为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如社保)委托收款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并且不受金额起点限制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正《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伪造与变造伪造票据: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票据: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在合法的票据上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事项可以更改,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例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解。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例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肆分。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16409.02: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325.04: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面要加“零”;在填写日时,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2月2日:零贰月零贰日2月12日: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1月30日:壹拾壹月零贰拾日12月31日:壹拾贰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二节现金管理使用现金的范围:①职工工资,②津贴,③个人劳务报酬④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体育等各种奖金⑤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⑥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⑦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⑧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⑨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这两项不受1000元限制现金管理相关规定①结算起点:1千元,(由人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②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合用现金支出,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批后支付③现金库存限额:3-5天日常开支所需④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不超过15天日常支出所需⑤单位当日取得的收入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应于当日送存银行,有因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时间⑥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由于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现金内部控制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实地盘点法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扫建立和实施负责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审批人超越审批权限审批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员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对于重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或审批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按用途不同按开户地不同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监时存款账户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核准类核准类(有两个除外)备案类(有两个除外)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基本原则①一个基本账户原则②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③守法合规原则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监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开立之日:核准类账户当地人行分支行核准日期备案类账户办理完开户手续的日期④存款信息保密原则不得为什何单位、个人查询他人账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存款人填写申请书2、银行与存款人签订协议3、银行审核后开户,报送人行核准或备案银行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开户注意的问题①预留签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②财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印签章名称一致注册验资临时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批文中注明的名称使用简称的,预留签章和账户名称保持一致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公章和财务章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④初始密码可以查询账户信息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更改银行及账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账户信息5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申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向人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项有下列情形申请销户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②注光彩、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程序存款人主体资格中止5工作日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2个工作日通知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自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通知存款人先销其他结算账户单位存款人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问题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内,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②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③地址变更销户符合条年的银行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应在撤销基本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除提供基本的账户还应当出具“已开立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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