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徐州空军学院财务教研室高守华第三节银行结算帐户一、银行结算帐户的概念和特征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简称银行结算帐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属于活期存款帐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一)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个体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结算帐户管理。(二)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核准类帐户: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帐户、QFⅡ专用存款帐户。备案类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个人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三)按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帐户和异地银行结算帐户(不定项选择)下列哪些帐户需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核批准后开立()。A基本存款帐户B专用存款帐户C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D一般存款帐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A三、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个基本帐户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原则★守法原则★存款保密原则(不定项选择)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A一个基本帐户原则B保密原则C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D银行不垫款原则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CD四、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帐户办理付款业务,但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正式开立之日”为“核准日期”或“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被撤销又重新开立帐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单位的为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的为个人签名或盖章。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银行结算帐户的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1、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事由●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2、银行结算帐户撤销手续的办理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申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银行和存款人;存款人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应当先撤销一般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将资金转入基本帐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帐户的撤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五、基本存款帐户(一)基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资格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此外,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如:分公司、个体户、附属机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会、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证明文件存款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的批文及证明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出具税务登记证。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其他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办理手续。(不定项选择)下列各项中,具备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资格的有()。A企业法人B民办非法人企业C个体户D某小学开设的独立核算的经营部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ABCD六、一般存款帐户(一)一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二)一般存款帐户的开户要求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只要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且没有数量限制。2、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帐户开户登记证。向银行借款的,应出具借款合同;其他结算的,出具有关证明。(三)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程序开户银行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七、专用存款帐户(一)专用存款帐户的概念存款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帐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帐户纳入专用存款帐户管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专用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1、单位银行卡帐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帐户转账存入,该帐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资金、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帐户不得支取现金。3、建设资金、更改资金等经批准可以支取现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党、团、工会经费,支取现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帐户除向其基本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帐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6、业务支出帐户除从其基本存款帐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固定办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帐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帐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开户银行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八、临时存款帐户(一)临时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临时存款帐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二)临时存款帐户开立的条件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增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三)临时存款帐户使用中注意的问题1、临时存款帐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临时存款帐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九、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一)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个人转帐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功能1、活期储蓄功能2、普通转帐功能3、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功能(三)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开户要求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帐户中选择并向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与使用对比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帐户开立是否需经人民银行核准?能否存入现金?能否支取现金?基本存款帐户核准可以可以一般存款帐户备案可以不能专用存款帐户(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QFⅡ专用存款帐户:核准(2)其他:备案不同帐户规定不同不同帐户规定不同临时存款帐户核准(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可以可以个人存款帐户备案可以可以十、银行结算帐户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负责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开户登记的管理。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二)银行的管理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帐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2、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帐户撤销后十年。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实行年检制度。4、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帐户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存款人的管理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还缺少“签章”!十一、违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的罚则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帐户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1、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于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于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帐户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1、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于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于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