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1.界定: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2.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层含义:1)~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部分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人之外的任何物都不能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人对物有绝对的权利▲人不能成为的法律关系客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是以法律上权利义务为其内容的社会关系人——关系——权利★民法是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为了把握权利和义务。(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略)1.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人——特定的人一般的关系——特定的关系抽象的——具体的法律得不到贯彻就是一纸空文2.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系价值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人在民事社会中(或者说民事社会中的人。)关系是现实的人,是法律体系的砖瓦。主体——内容立法体系理论体系司法实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任意(自治)性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效力等主要有民事主体自己决定,国家原则上不得介入。理解: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权利的自由本质——但是他人的自由就是你的自由的限制立法层面上的——任意性规范为主司法层面上的——当事人自由处分法律适用层面上的——一般民事活动中的自由约定优先——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平等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要素私法权利义务私权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1.主体的概念和类型1)概念——人2)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既有权利主体又有义务主体。2)绝对权法律关系的中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相对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二)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三)内容权利义务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和意义。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物质对象。物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客体和标的物。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对物质的追求是人本之自然物理学上之物与法律上之物区分(二)物的特征。法律上之物具有以下属性:1.须为有体物。有体物相对于无体物对于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不同解释。梁彗星主编《物权法》:有体物是之占据一定空间,人的感官可能感觉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无体物,专利、商标、著作、商业秘密等。彭万林主编的民法学同之,但主张“将物的概念扩张为包括无体物”。???-----------此种有体无体之划分值得※※※*魏振瀛主编的《民法》:第119页“德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所说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例如土地、建筑物、动植物以及各种物品。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至于各种能源,诸如热、声、电器、电子、放射性、核能、频道等,在技术上已能加以控制,工商业级日常生活中医普遍采用,为民法上的物。”孙宪忠:将无形财产作为“物”会导致法律关系理论的混乱。物的概念的扩张无形之自然力——光、电、热、声活人之器官空间——特殊之物2.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物质的和精神的需要精神的需要往往只对特定的人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不为人力所支配者,无法为权利之客体。归属-----支配---支配不能4.须可为权利客体(有称须存在于人体之外)1.人之身体为人格所附,不属于物。对活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成立物权。2.器官移植、捐献,代孕母,卖血契约等现象的出现。3.以人体之一部为标的物的契约能否强制执行?学者通说“否”。***病人住院治疗其间,一肾丢失(央视案例),能否说起物权受到伤害?5.须独立为一体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人——个体——单一。作为人他是与作为许多单一东西的外界发生关系的法哲学原理:为了这种对象而能被占取,它首先必须单一化(一口空气、一口水)。对外在的类本身和自然物的占有是不可能的,这不是说,应该把外界的物理的不可能性看作最后的,而是说,人作为意志把自己规定为单一性,而且作为人他同时是直接单一性,从而作为人他是与作为许多单一东西的外界发生关系的。6.稀缺性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学理定义,---移动而不丧失其原有经济价值立法定义,--担保法----不动产以外的物。2.不动产我国《民则意见》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担保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两种模式:其一,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即一物,建筑物只是土地的附着物。--结合主义。其二,将土地与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分别主义。★土地1.我国现行立法为定义。民法上土地通常是指“一块有四至的地球表面”。---------横向。2.纵向---地表之上下-------飞行器的通行,地铁的通过。3.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地的成分。矿藏不是土地的成分,属国家专有。4.土地的特定性和独立性是通过登记而完成的。★★定着物1.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性:其一、固定性。其二、继续性或永久性。其三、独立性。一个建筑物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若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记得成为物权客体。2.林木独立定着物,为物权的客体,不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动影响。3.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出产物与土地分离,非独立物,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3.区分意义动产和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区别的理由主要有:经济加价值有很大差异。(时下已发生变化)不动产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区别意义:1.物权公示方式不同,让与所有权的方式不同。是否书面形式?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如先占、加工、等不适用不动产。取得时效的期间不同3.他物权的设定不同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动产则否。设定担保物权的方法不同。抵押,质押。4.在物的履行地点上,5.诉讼管辖上,不动产涉诉的,发生法院专属管辖。6.在法律适用上,就不动产发生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7.大型动产之登记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融通物与不融通物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限制流通物案例——属于文物的三十锭祖遗银元宝能否归个人所有?区分意义:明确行为界限(三)特定物与种类(不特定)物区分意义: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关系的(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二者均可。2.确定物发生意外灭失时的补救措施不同。3.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的意义:财产分割的方式不同可分物:实物分割不可分物:便加分割或作价补偿(五)主物与从物1.从物的认定第一、需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第二、非主物的构成成分第三、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第四、从物不限于动产。2.区分意义例:(六)原物和孳息区分意义:重在确定孳息的所有权(七)消费物与不消耗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三、特种物(一)货币1.特征表现:种类物、消耗物。功能特征:一般等价物、价值尺度。2.所有权规则:占有即所有3.所有权规则的例外1)辅助占有(单位出纳“占有”单位货币)2)以封金的形式特定化而设定质权的货币3.某些专用资金账户中的钱款。(二)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特征:1.财产权利直接表现在证券上。证券记载的财产权利与证券本身不可分离。2.权利的行使不能离开证券3.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券面记载的权利。4.证券义务人验券即应履行义务,无权请求对待给付,也无须证明持券人是否为权利人。例:这5000元奖金到底应该归谁第三节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过程,不断地发生、消灭或变更,民事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得到实现。(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1.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象。没有表现为客观现象的主观意识,不是法律事实,例如,内心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思,却未表示出来,这种内心意思不能使合同成立。2.法律事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可作为法律事实,日出日落、闲谈不能引起任何法律效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实,而人的出生、死亡、成年等,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因而是法律事实。3.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客观现象能否作为法律事实,是由民法规定的,违反民法规定的客观现象,不是法律事实。如赌博。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对于民事法律事实,可根据其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一)事件事件,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人的自然死亡、自然灾害等,皆为事件。人的自然死亡可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又可导致保险关系的消灭。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引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关系。事件的类型:1.*纯粹的客观事件2.**受人支配的客观事件例:加某故意杀害乙某,乙死亡。丙、丁继承了家的财产。问:导致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是:1.甲侵害行为2.乙的死亡3.***公法上的行为如政府对私人财产的征收(二)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适法行为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与遗嘱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先占无主物、发现埋藏物。2.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缔约过错行为3.其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三)状态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时间使人成年、使时效届满。有教材只作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之分。1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含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解说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但在有的情况下,须具备几个法律事实作为原因,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在遗嘱继承情况下,继承关系之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三个法律事实。四、例:美容惹得祸第四节民事权利——民法之核心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一)权利的界定关于权利的界定表述很多,————教材:刘凯湘:依照法律获得利益之力量也。梁:所谓权利,指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1参见李永军民法总论第43页。魏振瀛: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彭万林: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权利有以下直接意义(彭万林民法学p52):1.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这一范围内,他可以做他所希望的事情。民事义务即意味着义务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义务人心须听命于他人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因此,民事权利首先是一种自由权,法律对权利的设定,就是为了划定各民事主体间自由的界限,使各民事主体的自由不致互相妨碍,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有序化。2.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权利人享有自由权并非目的,其目的在于运用这种自由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民法领域,一切法律关系都归结为利益关系,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受让权利,不过是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因此,民事权利的落脚点,不可不归结在利益上。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