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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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第三节商朝的司法制度武王伐纣(公元前1046年)教学重点提示:●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西周时期礼的性质、作用及礼刑关系●西周时期刑法的主要内容●西周时期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明德慎罚”(一)“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西周统治者认为:夏桀、商纣“不敬德”、“不保民”,导致“上帝不保”,乃“早坠厥命”。(“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靡常)(二)“明德慎罚”--发扬德礼教化,谨慎使用刑罚二、西周的宗法制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确保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一)概念(二)主要内容(嫡长继承、庶子分封)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兄长。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周天子负责。(后附表)周公姜尚召公康叔微子叔虞三、西周的主要立法活动指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以周族原有习惯法为基础,对夏商两代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进行增删、修改而成的周代的行为规范,礼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伦理和习惯等。(一)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据文献载,“有亡,荒阅”是有关搜捕逃亡奴隶的法规。(二)周公制“礼”(三)编订刑书1.九刑(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吸收前代的立法经验,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2.吕刑“九刑”:学术界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西周的刑书九篇;一种认为是西周的九种刑罚。(四)遗训是前代遗留下来的训令或指示。“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国语·周语》殷彝是商代遗留下来的那些成规旧法。康叔受封于殷商故地时,周公就反复告诫他:“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尚书·康诰》第二节西周的礼一、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的演变示意周族祭祀祖先仪式↓西周时期成为习惯法总称↓(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成文法律礼仪制度民间习俗礼教伦理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国家典章制度,小到人们的生活规范,都被包括在周礼的范围之内,包括许多具体制度与仪式。五礼:吉、凶、军、宾、嘉;六礼:冠、婚、丧、祭、相见、乡饮酒;祭祀丧葬战争待客冠、婚乡里举办酒会加强氏族团结,突出尊长地位,讨论本氏族重大事务。周礼的内容“亲亲”:即“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做到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它要求每个人应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因此,“亲亲父为首”,所倡导的是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周礼的原则:“亲亲”、“尊尊”“尊尊”:即“名位不同,礼数亦异”,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关系,严禁违法僭越行为。所以“尊尊君为首”,强调的是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高低、贵贱的社会等级秩序。“亲亲”是“尊尊”的基础,“尊尊”是“亲亲”的延伸和归属。周礼的原则:礼的性质与作用★性质:礼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作用:礼为有知设;根本法;绝恶于未萌;★“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安上治民,莫善于礼”★“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三、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重在“教化”;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重在“制裁”。“出礼则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不孝不友)《后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汉书·贾谊传》“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是从正面积极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具有道德教化和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而刑是消极的惩罚性社会规范,具有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凡是违礼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制裁,法所不容的正是礼所禁止的。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为有知设、刑以治野人)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罚一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第三节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1“不孝不友”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2、“犯王命”(必诛):触犯王命、违抗王命;★3、“寇攘奸宄”:盗窃、杀人并抢劫财物;杀人越货罪(抢劫杀人)4、“群饮”:聚众饮酒;(针对周人;对殷商遗民则教化)5、放弑其君罪:6、违背盟誓:违背自己的承诺,不履行义务。7、失农时:没有按照农时进行该作的农作活动。《礼记·月令》“仲秋之月,乃劝种麦,毋或失时;其有失时,行罪无疑。”二、刑罚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原则对一定年龄的老人、幼童犯罪不施加刑罚的原则。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愚蠢。《礼记·曲礼》“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反映出其刑法理论在当时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周礼·秋官·司刺》“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3、疑罪从轻、从赦:对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赦免原则。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无罪处罚和轻罪重罚的现象。三刺之法:一讯群臣,二讯群吏,三讯万民。★4、宽严适中、“刑罚世轻世重”:如何量刑,应结合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全面权衡,有时从轻,有时从重,不可拘泥。“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二、刑罚★1死刑:斩、磬(绞)、焚、磔zhé、轘huàn(车裂)、碚bèi(弃市);★2、肉刑:墨、劓、剕(刖)、宫;★3、流刑:“伐诛武庚,管叔、蔡叔放”;★4、“圜土之制”:劳役刑。把犯罪情节较轻不够处以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中,使其劳作,进行改造,同时不让其佩戴成年人的冠带以示耻辱,相当于后世的徒刑。“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周礼。秋官。大司寇》★5、“嘉石之制”(拘役):违法者先罚坐嘉石反省思过,再交由司空监督其从事劳役的一种刑罚;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人。★6、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尚书舜典》“金作赎刑”第五节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制度初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田里不鬻”;西周中期以后,出现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事例。二、契约关系(一)买卖契约:质剂(全文:一式两份)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契约券书,大市用“长券”,即质,小市用“短券”,即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契约制度“质剂”。在竹木简的两面写上同样的文字内容,再剖开各持其一。买卖重要财物(土地、奴隶、牲畜)采用长的“质”,一般的买卖采用短的“剂”。(二)借贷契约:亦称傅别(半文)《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傅别”。是借贷契约。在竹木简的一面写上文字,从中剖开,拼拢后才可以读通。三、婚姻家庭制度(1)一夫一妻多妾制;(2)结婚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附远厚别”;“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币)”、“请期”、“亲迎”。迎娶商定婚期聘财占卜姓氏生辰求婚婚姻制度:结婚要件同姓不婚男“冠”(满20岁),女“笄”(满15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笄礼六礼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问名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即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六礼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六礼六礼已毕,只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还须在次日完成“谒舅姑”,即成妇之礼;若公婆已故,则于三月后至家庙参拜公婆神位,称“庙见”。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3)离婚条件:“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4)离婚的限制性条件:“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5)家庭继承制度:维护父权、夫权等级原则;男尊女卑、三从四德;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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