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树立法律的权威“我认为你告父即不孝父母,不孝即不忠,不忠自己的父亲,即犯国法,犯法则死!”国王说道。可怜的告发人被揪出去杀了。请思考:国王的判案是“人治”还是“法治”?春秋时期,鲁国国王出巡,遇一羊群失窃案,久查未决。忽有人来告发,使案成功告破。国王下令奖赏告发人。该人却要求开恩,从轻处罚窃羊贼,因为那人是他父亲。“什么?你竟敢告你父亲?”国王怒道。情景感悟你知道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P77下面我们来作个比较: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根本原则——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材料:1、法律既要管民,更要管官;2、任何公共权力都来自于法律;3、任何公共权力都来自于法律的规定;4、以言代法,以权代法;5、个人崇拜;6、听证;7、公示;8、家长制。属于法治表现的有()属于人治表现的有()31267458下页上页1、什么是依法治国?2、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3、坚持依法治国的意义?第二节树立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含义: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群众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宪法和法律客体(治理什么)依据领导者中国共产党目的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要求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主体(谁治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依法治国的前提怎样做到依法治国?李红所在的村近来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村委会丢失了一台彩电。这台彩电是村党支部冯书记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2000多元。冯书记在案发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召开会议决定,动员乡中学160名学生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听到这个消息,中学生李红犹豫不决:这样的搜查是不是合法?我参加搜查还是不参加?请问:村支书的做法对吗?为什么?一个父亲将他作恶多端、横行乡里的儿子打死,父亲认为自己为国家和社会除掉了一个毒害,村民称赞该父亲“大义灭亲”。你觉得父亲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及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背法律。上学就业结婚登记驾驶车辆上饭店摸彩票中奖立遗嘱教育方面的法律劳动法等婚姻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税法继承法等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小明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开门立法”宪法(母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商法……(子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下页上页田风山(原国土资源部部长)1940年12月8日出生受贿罪、渎职罪2005年12月被判处无期徒刑请思考:田风山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说明了什么?违法必究,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遵照法律给予惩处,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23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124下页上页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洛克做到执法必严,要坚决纠正执法犯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等现象具有行政执法权具有司法权怎样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的权力公民的权利宪法法律确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根本原则小结1、依法治国的含义2、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3、坚持依法治国的意义第二节树立法律的权威3、坚持依法治国的意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色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每一个公民都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家利益。青少年更应该从小学法、知法、守法,学会依法办事。怎样树立法律的权威?单项选择1、依法治国的前提是()A、坚持党的领导B、有法可依,制定完备的法律。C、人民当家作主D、共同富裕B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A、中国共产党B、我国公民C、司法部门D、人民群众D董必武说过:“有了法律,没有惩罚机关保证执行,是不可设想的”这句话表明()1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惩罚2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执法必严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要遵守法律2多项选择1、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ABCD约翰.洛克(JohnLocke),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洛克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他的父亲是个清教徒。1652年,20岁的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学习哲学、物理、化学和医学。洛克既反对君权神授理论,也不同意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论,他的全部政治法律思想更富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色彩。洛克是坚定的自然法理论的倡导者。他的自然法理论的特点在于,把自然状态、自然法同资产阶级的理想和利益联系起来,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他所描述的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对自然的具体内容,他概括为: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特别强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与生存权同样重要。洛克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洛克是分权理论的主持者,但与孟德斯鸠不同的是,他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他认为,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处于支配地位。三种权力应由不同机关分别掌握,其中国王掌有很大的权力(行政权),反映了洛克思想中与贵族妥协的一面。他是第一个(也是唯一)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的思想不仅在当时的英国发挥过重大作用,直至19世纪末,英国的宪法还以他的学说作为基础,而且给整个世界的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