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检察文书第一节概述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二、分类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皆可使用的文书三部分。2.按照文书重要程序和对外公开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可以分为法律文书和诉讼内部工作文书两部分。3.按照文书的性质、作用、诉讼阶段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羁押期限文书和其他文书。4.按照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读职侵权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5、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充式文书(如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等。三、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文书的立卷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按文书性质分别立为三个卷,即诉讼文书卷、证据文书卷和工作文书卷。第二节具体的检察文书一、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指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对案件行使侦查权时所制作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开展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只有决定立案以后,检察院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存根)检立[]号案由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批准人承办人填发时间第一联统一保存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检立[]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立案侦查。检察长(印)年月日(院印)第二联附卷二、不起诉书意见书概念:不起诉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依法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的检察文书。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格式不起诉意见书检不诉[]号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二、案由、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四、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五、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处理建议。六、附项不起诉意见书的范文三、起诉书概念:起诉书,指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也称公诉书。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6条、第141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对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连同案卷和被告人提交同级人民法院审判。格式格式1:自然人犯罪适用的起诉书格式2:单位犯罪适用的起诉书格式3: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起诉书起诉书范例四、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的概念:检察院派员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辩论阶段第一次集中系统的发言即为公诉意见书。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0条、第331条、第34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证据和案件情况集中发表意见。功能:公诉意见书的作用在于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危害性,以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同时对法庭定罪量刑提出建议,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罪名以及从轻处理或从重处理的意见;结合案情宣传法律有关条文,指出罪与非罪的界限,分析犯罪的社会原因,总结引起犯罪的主要教训,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号召公民遵守法律,加强法制观念。公诉意见书的制作是以起诉书为基础和依据,但二者不能等同。格式×××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案由起诉书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求法庭注意。……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公诉人×××年月日当庭发表范文案情介绍1991年至1997年间,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均系香港居民)等人屡次从内地非法购买爆炸物、枪支、弹药等偷运到香港,经多次密谋、策划后,于1996年5月和1997年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高达16亿港币的赎金。1994年底至1995年初,被告人陈智浩等人在深圳市抢劫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的提货单,提走一批钢材销赃,抢劫中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陈智浩等人先后于1991年6月和1992年3月,携带在内地非法购买的枪支、弹药,在香港抢劫金铺2次、共抢得7间金铺的金器一批。此外,1990年至1991年间,陈智浩等人从内地非法购买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深圳市,藏匿在被告人罗月英的住处。在法庭上,控辩双方针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绑架案没有被害人报案、抢劫致人死亡案没有被害人尸体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基于被告人的香港居民身份和部分犯罪发生在香港的事实,张子强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将其中一部分被告人移交香港处理的观点,公诉人指出,在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有的犯罪涉及内地,有的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涉及内地,有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依法应该对犯罪涉及内地的全部犯罪负责,有的犯罪对象和犯罪使用的工具均来源于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内地司法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具有管辖权。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没有尸体、没有尸体检验报告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抢劫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观点,公诉人指出,一些毁尸灭迹的案件,在其他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照样也可以认定。针对绑架案没有被害人报案的辩护观点,公诉人出示了长江实业集团提取的10亿现金本票和新鸿基地产公司支取5亿5千万的证明。此外,控辩双方还对某些主犯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否应按牵连犯定罪处罚,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问题展开了辩论。经过长达6天半的法庭审理,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大部分意见,分别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子强等2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对2人改判外,判决驳回张子强等27人上诉,维持原判。范文:补充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概念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或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并无犯罪事实,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文件。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三种类型的案件,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种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存疑不起诉;第二种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即绝对不起诉。第三种类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相对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范文抗诉书概念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监督的职能,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依案件性质可分为刑事抗诉书、民事抗诉书和行政抗诉书。本节主要介绍刑事抗诉书。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分两种程序提出,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起的,另一种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不论何种程序的抗诉,都必须制作相应的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格式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