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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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网官方总站:圣才学习网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之一。为规范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者应该对这些法规与政策有清楚的把握。本章介绍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规与政策,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以及财产继承的法规与政策。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包括有关结婚的法规与政策、家庭关系和离婚的法规与政策。在此方面主要的法规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结婚,也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有两者同时具备,结婚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一)结婚条件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排除的结婚障碍。1.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我国,结婚是一男一女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双方自愿是婚姻的前提和基础。《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有三个含义:一是要求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二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愿意;三是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定结婚年龄的简称,是指法律准予结婚的昀低年龄。规定结婚年龄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具备适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以自己的行为担负婚姻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社会因素,规定法定婚龄通常会考虑社会条件和人口状况等社会因素。《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结婚的必备条件。《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2.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基于优生的考虑,血缘关系近的人容易把生理、心理方面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不利于优生;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近亲结婚有违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关系的混乱。《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由此,我国禁止结婚的血亲包括两类:一是所有的直系血亲。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二代的旁系血亲和三代的旁系血亲,指与己身同源于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网官方总站:圣才学习网官方总站:圣才学习网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婚姻的成立,除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外,还必须到结婚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1.结婚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结婚登记程序(1)申请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不得由他人代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申请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除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外,还应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核。审查中,可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3)决定《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一)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的姓名权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该规定强调夫妻双方婚后享有平等的姓名权,其立法针对性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破除旧社会妇女结婚后在父姓之前冠以夫姓的称姓习俗。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对子女姓氏的确定同样有重要意义。《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母姓”。该规定强调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后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网官方总站:圣才学习网官方总站:圣才学习网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该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但其立法针对性是保障已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禁止丈夫限制或干涉妻子的人身自由。还须指出,夫妻双方须正当行使上述人身自由权,不得滥用该权利损害他方和家庭的利益。任何一方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都必须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婚姻家庭义务。(3)夫妻的住所决定权夫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夫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该规定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二是夫妻可以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该规定适用于父妻双方,但其立法精神是提倡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改革我国传统的“从夫居”婚居方式。(4)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人口再生产与婚姻家庭制度有着密切联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主要是在家庭内夫妻间贯彻执行,所以《婚姻法》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为夫妻的义务。《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强调了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2.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制形式,是在夫妻对财产没有进行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应当适用的财产制形式。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的财产制形式。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在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但现实生活中,我国受传统观念影响,夫妻婚前婚后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很少,因而我国家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法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规定强调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互负扶养义务是夫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缔结婚姻关系的内在必然要求。《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是指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要求和接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是各国继承法的通例。《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作出了全面规定。《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对夫妻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以下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网官方总站:圣才学习网官方总站:圣才学习网点:其一,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是夫妻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夫妻继承权的依据;其二,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其三,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的供养和在生活上的照料。抚养义务是父母对子女所负的主要义务,目的是保障子女的生存和健康成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不论是否愿意,均须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到l8周岁为止,对l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不再负担抚养义务,但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子女的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重要职责,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使其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二是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使其身心健康发展。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防止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和损害社会利益,法律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和教育。《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护,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防止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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